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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严格灌溉水水质管理
加强农业灌溉用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防止未经处理或处理后仍达不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废(污)水进入农田灌溉系统。加强农田灌溉渠道取水和相关水利工程养护,加大农村坑、塘、沟、渠污染治理,落实灌溉水输送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全部实现农田灌溉水质稳定达标。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务局牵头,市农牧局参与)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三十三)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农牧局参与)
(三十四)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2017年8月底前,市、县两级要组织编制完成《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以解决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的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加强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储备库建设,实施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入库项目信息,将具备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纳入国家级或省级项目库。(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牧局等参与)
(三十五)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工程
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各县市区在土壤详查的基础上,确定辖区受污染耕地治理修复重点区域,选取试点进行修复示范,有计划地推进治理与修复工程项目实施。2017年起,各县市区分年度组织实施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2017年底前,完成冀州区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2020年底前,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目标任务。(市农牧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加强建设场地治理与修复。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组织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优先在重点行业中选取1个污染地块修复试点项目,开展治理修复试点,积极探索积累经验。(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三十六)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完善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和工程验收制度,落实修复工程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污染防治责任。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处理处置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工程完工后,由责任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二次污染防控落实情况、治理修复效果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报环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牧局参与)
(三十七)定期评估治理与修复成效
自2017年起,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每半年要向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保局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治理修复试点任务进行督导检查。2018年起,按照国家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成效评估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牧局参与)
八、加大科技研究,促进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三十八)加强治理修复技术研究
强化科技对土壤环境管理的支撑作用,鼓励全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单位和相关企业等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科技项目,市级科技计划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研究的支持力度,围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监测与安全、土壤环境污染治理与修复、以及土壤环境管理等重点研究领域,组织开展土壤风险评估与农产品质量、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土壤环境过程与生态效应、土壤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新原理和新技术等基础研究;推进土壤污染识别与诊断、重污染耕地原位修复、基于设备化的场地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重点建设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评估决策支持系统。(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工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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