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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编制企业自行监测方案

2017-12-11 14:24来源:环境监测实战作者:谭老师关键词:排污单位排污许可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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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内部监测点位的监测频次根据该监测点位设置目的、结果评价的需要、补充监测结果的需要等进行确定。

4.2.1.5 监测技术

监测技术包括手工监测、自动监测两种,排污单位可根据监测成本、监测指标以及监测频次等内容,合理选择适当的监测技术。

对于相关管理规定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指标,应采用自动监测技术;对于监测频次高、自动监测技术成熟的监测指标,应优先选用自动监测技术;其他监测指标,可选用手工监测技术。

4.2.1.6 采样方法

废气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GB/T 16157、HJ/T 397 等执行。废气自动监测参照HJ/T 75、HJ/T 76 执行。

4.2.1.7 监测分析方法

监测分析方法的选用应充分考虑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排污单位的排放特点、污染物排放浓度的高低、所采用监测分析方法的检出限和干扰等因素。

监测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所执行的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方法。选用其它国家、行业标准方法的,方法的主要特性参数(包括检出下限、精密度、准确度、干扰消除等)需符合标准要求。尚无国家和行业标准分析方法的,或采用国家和行业标准方法不能得到合格测定数据的,可选用其他方法,但必须做方法验证和对比实验,证明该方法主要特性参数的可靠性。

4.2.2无组织排放监测

4.2.2.1 监测点位

存在废气无组织排放源的,应设置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具体要求按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HJ/T 55、HJ 733 等执行。

4.2.2.2 监测指标

按本标准4.2.1.3 执行。

4.2.2.3 监测频次

钢铁、水泥、焦化、石油加工、有色金属冶炼、采矿业等无组织废气排放较重的污染源,无组织废气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其他涉无组织废气排放的污染源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4.2.2.4 监测技术

按本标准4.2.1.5 执行。

4.2.2.5 采样方法

参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HJ/T 55、HJ 733 执行。

4.2.2.6 监测分析方法

按本标准4.2.1.7 执行。

4.3 废水排放监测

4.3.1监测点位

4.3.1.1 外排口监测点位

在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监测点位。

4.3.1.2 内部监测点位

按本标准4.2.1.2 2执行。

4.3.2监测指标

符合以下条件的为各废水外排口监测点位的主要监测指标:

a)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石油类中排放量较大的污染物指标;

b)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监控位置为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的污染物指标,以及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

c)排污单位所在流域环境质量超标的污染物指标。

其他要求按本标准4.2.1.3 执行。

4.3.3监测频次

4.3.3.1 监测频次确定的基本原则

按本标准4.2.1.4 1执行。

4.3.3.2 原则上,外排口监测点位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2 执行。各排放口废水流量和污染物浓度同步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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