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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3 内部监测点位监测频次
按本标准4.2.1.4 3)执行。
4.3.4监测技术
按本标准4.2.1.5 执行。
4.3.5采样方法
废水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HJ/T 91、HJ/T 92、HJ 493、HJ 494、HJ 495 等执行,根据监测指标的特点确定采样方法为混合采样方法或瞬时采样的方法,单次监测采样频次按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HJ/T 91 执行。污水自动监测采样方法参照HJ/T 353、HJ/T 354、HJ/T 355、HJ/T 356 执行。
4.3.6监测分析方法
按本标准4.2.1.7 执行。
4.4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4.4.1监测点位
4.4.1.1 厂界环境噪声的监测点位置具体要求按GB 12348 执行。
4.4.1.2 噪声布点应遵循以下原则:
a)根据厂内主要噪声源距厂界位置布点;
b)根据厂界周围敏感目标布点;
c)“厂中厂”是否需要监测根据内部和外围排污单位协商确定;
d)面临海洋、大江、大河的厂界原则上不布点;
e)厂界紧邻交通干线不布点;
f)厂界紧邻另一排污单位的,在临近另一排污单位侧是否布点由排污单位协商确定。
4.4.2监测频次
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夜间生产的要监测夜间噪声。
4.5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4.5.1监测点位
排污单位厂界周边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大气等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点位参照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及其他环境管理要求设置。
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及其他文件中均未作出要求,排污单位需要开展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的,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点位设置的原则和方法参照HJ 2.1、HJ 2.2、HJ/T 2.3、HJ 2.4、HJ 610 等规定。各类环境影响监测点位设置按照HJ/T 91、HJ/T 164、HJ 442、HJ/T 194、HJ/T 166 等执行。
4.5.2监测指标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参照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管理文件的要求执行,或根据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确定。
4.5.3监测频次
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管理文件有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周边环境质量监测频次按照要求执行。
否则,涉水重点排污单位地表水每年丰、平、枯水期至少各监测一次,涉气重点排污单位空气质量每半年至少监测一次,涉重金属、难降解类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排污单位土壤、地下水每年至少监测一次。发生突发环境事故对周边环境质量造成明显影响的,或周边环境质量相关污染物超标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4.5.4监测技术
按本标准4.2.1.5 执行。
4.5.5采样方法
周边水环境质量监测点采样方法参照HJ/T 91、HJ/T 164、HJ 442 等执行。
周边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点采样方法参照HJ/T 194 等执行。
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采样方法参照HJ/T 166 等执行。
4.5.6监测分析方法
按本标准4.2.1.7 执行。
4.6锅炉废气排放监测
4.6.1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和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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