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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调查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有效联勤联动,一方面及时获取涉案车辆的监控信息,锁定了关键证据、为案件调查取证提供关键支撑;另一方面通过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共同召开行刑衔接专案会审,有效解决了案件涉及的专业领域难题,有效推进案件的顺利侦破。
哈尔滨市某塑料制品厂非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哈尔滨市道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哈尔滨某塑料制品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将非法收集的大量废机油桶等塑料制品堆放在裸露地面,后经水洗、加热、造粒等工艺进行处置利用。该单位涉嫌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经营活动。哈尔滨市道外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露天堆存的塑料制品开展检测,对该加工厂露天混杂堆存的大量废机油桶及废旧塑料包装物划分若干单元,采集样品18份,并进行转移和称重,其中含有废机油桶的废旧塑料打包压块5.7吨、废机油桶和其他废旧塑料混合包装物2.07吨,共计7.77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和检测结果,道外生态环境局认定含有废机油桶的废旧塑料打包压块和废机油桶为危险废物。
处理结果
该厂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之规定。哈尔滨市道外生态环境局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线索移送至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目前,公安部门已就本案刑事立案,对2名责任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现该单位已关闭,厂内设备、原料、产品已清理完毕。生态环境部门将涉案含废机油桶的塑料制品称重后拉运至哈尔滨国环医疗固体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置中心有限公司封存。
案件启示
该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公安部门在证人证言、查找和固定证据方面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提供了专业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对危险废物称重和出具认定意见为公安部门确定刑事犯罪提供证据支撑。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之间强化沟通,信息共享促进了该案件顺利办理。
鸡西市某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鸡西市生态环境局对鸡西某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电镀车间建有2处生产废水收集池,池中均存有大量废水。池底设有一根直径约10公分的管道连接到厂区内下水道,最终进入鸡西市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管网,经核查为“历史遗留管道”。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2011年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显示为“电镀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与生活污水一起排放至穆棱河”;2019年11月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中要求“电镀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循环利用”。该公司电镀废水正常生产时应施行闭路循环,但因原有管道多年来从未进行封堵,无法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有效实施闭路循环,该管道流淌的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混合,最终排入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管网。经黑龙江省鸡西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该公司室外水井(下水道)水样监测结果显示水样中含有铜、锌、六价铬污染因子,主要因子六价铬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规定排放标准限值。
处理结果
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2021年12月22日,鸡西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责令沈煤鸡西隆丰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封堵污水处理站内连接厂区外的管道;修缮水污染防治设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该企业处罚款32.8万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
大庆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大庆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对大庆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夜间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该公司环评批复要求其产生的废气采取“一级酸洗+两级水洗”方式进行处理后排放。现场检查时,该公司一级酸洗设施的加酸喷淋泵停用,2个降温釜、4个结晶釜内产生的废气未经一级酸洗设施处理,直接进入两级水洗设施处理。
处理结果
该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大庆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日内,修复废气处理设施中的加酸喷淋泵,拆除第一级水洗罐废气进口处的一个直径约15厘米的敞口塑料管,按照项目环评批复和环保验收要求产生的废气全部经“一级酸洗(5%盐酸溶液)+两级水洗”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对该企业处罚款20万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
七台河市某机械加工厂利用渗井排放水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
七台河市勃利生态环境局联合勃利县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对某机械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厂主要从事铁件镀锌加工,铁件在镀锌过程中有三道工序,分别是经过盐酸池进行酸洗除锈、电解池进行镀锌、钝化液池进行钝化,后续清洗三道工序中的化学剂,产生的废水未经过任何处理直排到院内的两个渗水井内,同时经勘查与调查询问,两个渗水井未采取防渗措施。根据上述情况,监测人员对两个渗水井内水体进行采样,按照《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经检测,铬(7.57mg/L)超出限值6.57倍、镍(0.86mg/L)超出限值0.72倍、锌(920mg/L)超出限值612倍、铁(2.31×103mg/L)超出限值769倍、铝(27.6mg/L)超出限值8.2倍、悬浮物(188mg/L)超出限值2.76倍、化学需氧量(1.28×103mg/L)超出限值15倍、总氮(37.6mg/L)超出限值0.88倍、总磷(13.2mg/L)超出限值12.2倍、石油类(27.9mg/L)超出限值8.3倍、氟离子(14.6mg/L)超出限值0.46倍。
处理结果
该加工厂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已经对该厂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49.61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之规定,七台河市勃利生态环境局将此案件移送勃利县公安局进行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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