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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能不能管住政府失灵?

2014-09-26 09:14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谢佳沥关键词:环境污染环境违法环评制度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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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环评制度存何缺陷?

从1973年的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引入环境影响评价概念到今年9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的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和推行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立下了汗马功劳,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按照国际惯例,完整的环评体系应当包括项目环评、规划环评、战略环评(政策和法规环评)3个层次,但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的只有建设项目环评和规划环评两类。

由于建设项目环评开展时间最长、相关规章制度最完善,所以其执行情况最好,可以说已经成为政府相关决策过程中的一条“硬杠杠”。

而随着2009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出台,地方政府也越来越重视规划环评的把关作用。数据显示,整个“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共审核218份规划环评报告书,涉及城市规划环评、区域规划环评等多个领域。

虽然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对战略环评予以明确,但事实上,相关的探索一直在进行,其中较为典型的就是2009年启动的环渤海沿海地区等五大区域战略环评和2012年启动的西部大开发战略环评。

总体来看,经过几十年发展,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但是,任何规则都是人类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基于有限的实践经验与理性认知所构建的,总是会有缺陷。近年来,不少专家学者都曾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建言献策,提出了包括环评对象的范围存在局限、环评程序不够规范、法律责任不够明确等诸多缺陷。

在这些缺陷中,影响最大的就是法律责任不够明确。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武汉大学教授蔡守秋指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成效主要取决于各方严格依法执行既定程序,而明确各方法律责任就是环评制度能得到严格执行的最好保障。

目前,无论是《环境影响评价法》还是《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在对各方法律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方面都存在缺陷。因此常常存在各方不认真履行其义务或职责导致出现环评违法问题而又无法追究相关方面责任的情况。

《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虽然规定了环保部门、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审批部门的相应责任,但对决策者的法律责任未作任何规定。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在设定规划编制、规划审批、审查小组的法律责任时,主要着重于行政处分的相关规定。

责任的缺失造成了当前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诸多问题。我们看到,一些地方政府环评监管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把关不够严,重事前审批、轻事中事后监管;一些不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建设项目盲目上马,环保“三同时”制度不落实;一些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擅自变更、未验先投、久试不验等环境违法问题突出。

此外,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重要主体,一些环评从业人员、环评机构在利益驱使下弄虚造假,严重扰乱了环评管理工作。

为此,环境保护部通报了包括厦门市环境保护科研所在内的31家环评机构“挂靠”环评工程师问题的处理意见。3家机构被取消建设项目环评资质,1家机构被降级,另有多家机构被责令限期整改。此外,环境保护部还对涉事的62名环评工程师给予了通报批评并注销登记。

上述种种,造成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流于形式,严重损害了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有效性。9月24日,环境保护部公布今年上半年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及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情况,根据通报,违反环评及“三同时”制度仍是最主要的违法行为,占案件总量的51.57%。

原标题:环评能不能管住政府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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