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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管理技术指南出台(全文)

2017-02-23 10:4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污染源自动监控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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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州)级环保部门职责:

1.确定市级重点排污单位名单,报省级环保部门备案,督促其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并向社会公开;

2.对市(州)级负责审批的新建项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环评验收范围同时验收;

3.对市(州)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等进行日常监管,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对未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的重点排污单位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负责组织对通过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每季度完成一次比对监测;

4.对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关闭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通过断电、停水、弄虚作假等手段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处理或处罚;

5.负责市(州)级污染源监控系统的管理与运行维护;

6. 其他与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的工作。

(三)县(市、区)级环保部门职责:

1.对县(市、区)级负责审批的新建项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环评验收范围同时验收;

2.对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等进行日常监管,根据市级环保部门安排对通过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每季度完成一次比对监测;

3.对不按照规定建设或者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关闭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通过断电、停水、弄虚作假等手段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处理或处罚;

4. 其他与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

(一)承担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环保部门颁布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二)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配合比对监测;

(三)负责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智能监控工作必需的房屋、交通、水、电、安全、防火、防盗、防漏、通讯等基本条件;

(四)对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按要求信息公开;

(五)依照有关规定向环保部门报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故障、检修、停运、事故及处理的情况;

(六)配合省级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现场端设备的建设、安装工作,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与智能监控系统对接所需的技术改造并承担相关费用,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与智能监控系统对接并正常运行。

第七条 省级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单位的责任: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提供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所需的设备、软件和服务;

(二)提出本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与污染源智能监控平台对接所需的技术及改造要求,并做好相关协调及对接工作;

(三)运用智能化监控系统对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线索、证据进行收集整理,向省级环保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其他与省级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相关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环保部门举报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关闭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通过断电、停水、弄虚作假等手段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等违法违规行为。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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