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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管理技术指南出台(全文)

2017-02-23 10:4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污染源自动监控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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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违反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承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在本省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的资格,用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的相关产品亦不得在本省销售和使用:

(一)擅自使用不符合国家、省、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未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进口设备须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检测报告和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的设备的;

(二)不能及时提供售后服务和设备质量保障,直接导致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恢复系统正常运行3次以上(含3次)或超过规定期限10天不能恢复正常运行的;

(三)使用修改系统参数、改变采样点位、违规处理监控样品、干扰数据传输等手段影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或传输虚假数据的。

第二十七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有使用修改系统参数、改变采样点位、违规处理监控样品、干扰数据传输等手段影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或传输虚假数据等行为者,取消在本省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省级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在本省从事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的资格:

(一)在本省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的;

(二)不如实反映自动监控设施智能化监控结果或弄虚作假的;

(三)省级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年度运行绩效考核评估不合格的。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技术指南》与本办法同步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2:

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技术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技术指南。

第二条 我省全面放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工作,重点排污单位可优先选择在本省备案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承建、运行维护工作。重点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承建或运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时,应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不符合规定,存在建设、运行维护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承建、运行维护单位,取消其在湖北省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承建、运行维护资格。重点排污单位应根据环保部门对承建、运行维护单位备案名单的变更情况,及时与不符合要求的建设、运行维护单位解除合同,并与符合要求的承建、运行维护单位重新签订委托合同并向环保部门备案。

第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承建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须接受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省级环保部门对在我省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承建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的相关资质进行备案,并公示名单。

第五条 列入备案企业名单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承建单位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仪器设备具备以下资质证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

2.进口仪器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3. 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适用性检测报告;

4.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限于国家已开展认证的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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