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监测政策正文

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管理技术指南出台(全文)

2017-02-23 10:4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污染源自动监控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六条 列入备案名单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具有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颁发的自动监控系统(水或气)运行服务能力环境服务评价证书;

(三)具有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无不良经营记录,负责运行维护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能够连续、稳定运行,无弄虚作假行为,未发生重大运行维护责任事故;

(五)在湖北省内有注册服务机构和稳定的技术服务队伍,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均应持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人员考试合格证书,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原理,具有按相应技术规范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能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系统维护和故障处理服务;

(六)在湖北省内有固定办公场地、不小于50m2的实验室、不小于50m2的备品备件库和不少于3台固定运行维护车辆。备有1个季度以上的易损耗品,主要分析仪器按运行维护数量的5%配备备机。

第二章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

第七条 为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质量,避免出现重复建设和投资,重点排污单位需在系统建设前根据《湖北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指南(试行)》(鄂环办[2014]21号)的相关要求编制建设方案,并组织建设方案审查,对监测因子选择、安装点位设置、设备选型、监控站房布局等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进行审查。对不能满足建设需要的建设方案,由重点排污单位修改后重新审查。建设方案通过审查后方可依照方案实施建设。

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一)日均排放工业污水量在100吨以上或COD日均排放量在30公斤以上的排污单位(含城市集中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医疗机构);

(二)处于水源保护区或其他环境敏感区(如三峡库区、隔河岩库区、丹江口库区、梁子湖、洪湖、漳河水库等)内日均排放工业污水量50吨以上的排污单位;

(三)电厂燃煤锅炉,生物质发电厂锅炉,生活垃圾焚烧厂,炼钢、电解铝等烧结及电解工段的废气排放口,单台容量大于20t/h的锅炉,或设有炉窑且二氧化硫排放量大于100吨/年的单位;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利益,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须重点监管的排污单位。

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公布后经核实已经注销的或企业已经关闭的;

(二)企业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不排入外环境的,或排放口为企业溢流口且不排放污染物的;

(三)烟气不经排气筒排出的;

(四)一年内连续生产时间不到一个季度,无法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的;

(五)企业停产一年以上的或正在拆除、搬迁的(恢复生产、排污时,应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第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承建单位应对承建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通过验收后提供不少于一年的全套设备免费保修,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能够在24小时内响应并提供技术服务。

第九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时涉及原有系统改造的,系统承建单位应在尽可能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全面完成系统的改造,确保系统能够正常运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污染物排放查看更多>监测数据查看更多>污染源自动监控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