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监测政策正文

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管理技术指南出台(全文)

2017-02-23 10:4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污染源自动监控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二十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的故障排除

(一)故障发生后,重点排污单位应立即到现场进行处理。对于容易诊断的故障,如电磁阀控制失灵、膜裂损、气路堵塞、数据采集传输仪死机等,故障排除时间不超过24小时。其他故障排除时间不超过48小时,若48小时内无法排除,应使用备用仪器。备用仪器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应对仪器进行校验比对试验。超过48小时不能恢复的,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人工监测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人工采样监测费用由重点排污单位承担。特殊情况,即不能按期修复,亦不能采取人工监测方式报送监测数据的,需获得有管理权限的环保部门的批准。

(二)因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原因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向负责监管的环保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时段及人工监测报送数据的替代方案,取得环保部门的批准。监控设施的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相关工作均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三)数据采集传输仪发生故障,必须在24小时内修复或更换,并保证已采集的数据不丢失。

(四)重点排污单位至少需配备一个月运行维护所需的备品、备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清点,并根据实际需要不断调整和补充各种备品、备件的存储数量。

第二十一条 重点排污单位不得擅自停运、拆除、维修、更换在线监控设备;不得人为破坏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水、电、通讯等条件;不得拒绝或妨碍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对监测系统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及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第二十二条 重点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时,应在事前向负责监管的环保部门提交书面报告。重点排污单位停产(停业)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应停运,确需停用的,应向负责监管的环保部门提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停用申请,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停止上报自动监控数据,并根据相关仪器说明书要求,对仪器进行废液排空、清洗管路、清理探头等必要的停机保养维护工作,必要时可将烟(管)道上安装的部分拆下保存,以免损坏。在恢复生产同时恢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向负责监管的环保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停运或闲置2个月后重新启动前或仪器设备关键部件(光源、污染物分析单元等)发生故障后修复使用前,应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对设施重新调试,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比对监测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并报有管理权限的环保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运行维护技术档案,现场记录必须在现场及时填写,并有重点排污单位代表的签字,所有记录均应妥善保存,定期存档。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线监测数据小时均值汇总记录。

(二)监控设备的生产厂家、系统的安装单位和竣工验收记录。

(三)标准气体、标准液体和药剂的购置记录。

(四)药剂添加、更换记录。

(五)自动监控设备的校准、零点和量程漂移的例行检查记录。

(六)自动监控设备的例行检查记录。

(七)环境监测机构比对监测记录。

(八)自动监控设备的检修登记记录。

第五章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管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有专人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的管理,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保障监控平台的正常运行,同时做好数据的保存和备份,确保自动监测数据不丢失。因设备故障、停电等原因导致监控平台不能接收和上传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应在24小时内向省级环保部门报告,并应于故障排除后迅速补报故障期间的自动监控数据。

第二十六条 环保部门应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实时监控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建立数据库;建立污染源排污监控日志与档案,按照“一企一档”的原则,及时存储污染源基础信息资料;对监控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分析,每季度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上季度动态分析报告,并对本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数据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污染物排放查看更多>监测数据查看更多>污染源自动监控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