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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管理技术指南出台(全文)

2017-02-23 10:4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污染源自动监控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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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

第十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完成安装、初试后,承建单位应对在线监测仪器进行调试,废水自动监控设施调试连续运行时间不少于72小时,废气自动监控设施调试连续运行时间不少于168小时。调试合格后,重点排污单位应尽快与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稳定联网,并按规范要求上传监测数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自联网后投入连续正常运行时间不得少于168小时,若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系统故障、断电等原因造成运行中断,则需要调试正常运行后重新计时。

第十一条 重点排污单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调试报告且省监管平台显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投入联网连续正常运行时间达到168小时后,重点排污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验收监测。

第十二条 新建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监测合格且省监管平台显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投入联网连续正常运行时间达到30日后,重点排污单位应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环评验收范围,向负责环评审批的环保部门申请验收。

改建、扩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监测合格且省监管平台显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投入联网连续正常运行时间达到30日后,重点排污单位应自行组织技术审查并向环保部门报备。

第十三条 环保部门收到书面验收申请后,审查验收材料,符合验收条件的,根据环评验收要求到现场核查、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具备验收合格条件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由验收组出具验收结论,重点排污单位根据验收结论所提出的意见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负责验收的环保部门待重点排污单位规范完善到位后,以正式文件出具验收合格批复。

不具备验收合格条件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排污单位应根据验收组验收结论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四章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

第十五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是指重点排污单位委托相关单位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所称运行维护费用是指维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转所需的药剂、备品、配件、通信、运输、人工等日常经费支出。

第十六条 重点排污单位建设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通过验收或环保部门备案后,重点排污单位应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运行维护移交工作,并自行保管监控站房、设备的钥匙和密码。

第十七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评估要求

(一)在污水连续排放情况下,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等水质在线监测设备至少每两小时获得1个监测值,每天保证有12个监测数据;pH值、温度和流量至少每10分钟获得1个监测值;污水间歇性排放的,根据实际排水时间确定监测频次,化学需氧量、氨氮的自动监测数据数不小于污水累计排放小时数,pH值、温度和流量监测数据数不小于污水累计排放小时数的6倍。

(二)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设备每10秒应获得1个累积平均值,自动生成10分钟均值、小时均值,对烟气污染源自动连续监测的总测定小时数不得小于生产设施总运行时间的75%;每小时的测定时间不得低于45分钟。

(三)系统正常运转率(即一年内仪器实际正常运行小时数占该点位污染物排放小时数的比例)不小于90%。正常运行系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仪器正常工作,按规定频次采样分析、上传监测数据,监控平台能按规定的频次接收到数据,监测数据符合实际排污情况,无不符合实际的极高、极低或长时间稳定不变等情况。

(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分析药剂必须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配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管。

(五)运行维护单位应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要求,采用国家认可的标准物质每半个月至少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进行一次现场校验。

第十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按《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技术要求》和《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详见附件2-2、2-3)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进行日常运行维护。

第十九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进行定期校准:

(一)具有自动校准或自动标定功能的固定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备,每24小时自动校准或自动标定一次;手动校准的仪器,至少每15天用校准装置校正仪器的零点和量程。

(二)每半个月至少采用国家认可的标准物质或校准装置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进行现场校验,包括仪器零点、量程,并检查响应时间。

(三)每三个月使用国家有证标准物质对仪器进行一次全系统标定校验和对比监测,包括采样探头、采样管路、过滤系统、洗涤器、调节器等,对准确度、重复性、相关系数进行标定校准,根据测定结果对仪器测试准确度进行常规校准,并检查响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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