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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国家标准《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17-11-13 10:4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废气污染防治废水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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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0 化工建设项目的排水体制应采用“雨污分流”制,排污口应进行规范化建设,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应在线监测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并宜与环保管理部门联网;

2 对于污水中的第一类污染物,应在车间或车间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规范的采样点位;

3 排放口应预留监测口并设立标志;

4 排放口标志牌的环保图形标志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中的有关要求;

6.1.11 装置或工厂废水的输送管道排出口应有计量及监控采样装置。

6.2污染源控制

6.2.1 在满足生产用水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新鲜水用量,应满足:

1 新建生产装置吨产品的水耗达到国内行业的先进水平;

2 引进装置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 生产用水梯级利用、循环使用;

6.2.2 化工装置非正常排出的高浓度物料应设收集和暂存设施,并应在装置正常运行后再返回工艺处理,不得作为污水排放。

6.2.3积存物料的塔、釜、容器、管道系统等应设有清除物料的放净口。放净、采样、溢流、检修、事故放料以及机泵废水等,应设置收集系统。

6.2.4所有生产装置、作业场所的冲洗水以及受污染的雨水,均应收集并进行处理。

6.2.5 化工废液宜单独收集处置,不得直接排入生产废水系统。

6.2.6 循环水系统应配备水质处理设施,应选用无毒或污染较轻的水处理药剂,不得用增大排水量方式维持循环水水质。

6.2.7 原料、燃料、产品的露天堆场和装卸站台,应有防止雨水冲刷物料而造成污染的措施。

6.2.8 化学品的储存、装卸、投加等场所应设防止物料泄漏的措施。

6.2.9 化工污染区域应设置围堰或环沟,生产污水和初期雨水应进行收集。

6.3废水及回用水贮运

6.3.1 化工建设项目的排水可划分为下列系统:

1 生产废水(含污染雨水)系统;

2 生活污水系统;

3 清净废水系统;

4 雨排水系统;

5 事故废水系统;

6 含盐废水系统。

6.3.2 下列污水不得直接排入重力流生产污水管线:

1 可燃气体的凝结液;

2 温度超过40℃的污水;

3 混合时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管道堵塞、腐蚀和沉淀的污水;

4 未经预处理的含易挥发性有毒物质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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