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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将启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对象都有谁?(附政策全文)

2017-11-24 09:57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关键词:工业污染源污染源普查安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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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查技术路线

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即将发布的各类污染源普查报表制度、技术规范、污染物核算方法,开展普查工作。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排水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湖)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可根据污染源普查相关职责分工,成立相应的普查工作办公室,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

各市、县政府成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各市、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

省环保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普查工作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省国土资源厅: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地方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厂(场)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省交通运输厅: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和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省农委: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农业机械和渔船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省水利厅: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湖)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指导地方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入河(湖)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

省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统计局: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省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省质监局:负责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以及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省国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地方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组织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省军区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相关单位按照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的要求,认真履行部门分工职责,积极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普查实施。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1.前期准备:成立普查机构,制定普查方案,落实经费渠道,完成普查信息系统开发建设以及其他技术准备工作。开展普查宣传与培训工作。

2.清查建库: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开展普查清查,建立全省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对象;排查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

3.全面普查: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数据库等工作。

4.总结发布: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验收与表彰等工作。

(五)普查培训。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省、市两级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技术骨干以及省级普查培训师资的培训。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省内其他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

(六)宣传动员。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广播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五、普查经费

按照分级保障的原则,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省级财政负担部分,由省财政厅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统一列入省环保厅部门预算,在资金使用时进行细化分解,并对贫困县予以适当补助。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地方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省级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制定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组织动员、宣传、培训与指导;普查人员经费补助,设备购置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全省数据汇总、加工,建档、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地方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各地污染源普查实施总体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普查质量管理

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普查质量管理工作,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各级普查领导小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延伸阅读:

全文|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原标题:我省将启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这17家单位快来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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