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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贵州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2017-12-18 15:0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源污染源普查贵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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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放射性物质:稀土等15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污染源按照地形地貌、气象条件、种植制度、土壤类型、耕种方式不同条件下调查化肥、农药、地膜使用及残留、秸秆处置和资源化处理对地表径流产生的污染情况进行调查。水产养殖污染源对池塘、工厂化、网箱、围栏、筏式、滩涂养殖集中模式等对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进行调查。禽畜养殖业污染源对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等进行调查。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粪便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处理处置情况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及技术规范

根据国办发〔2017〕82号文件制定我省污染源普查的技术路线和技术规范。

(一)普查技术路线

1.工业污染源。按照国家下发的普查清查名录,结合我省企事业单位注册登记信息、法人单位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等,建立我省清查普查名录。

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生产工艺信息、治污工艺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污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开展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指标筛查和初测,并按《伴生放射性矿普查监测技术规范(试行)》要求,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2.农业污染源。以省农委和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由省农委统一负责,各级农业部门核实上报,确定我省普查清查名录和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3.生活污染源。充分利用现有工作基础,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进一步补充排污口的数量和相关信息,获取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基本信息,建立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名录。对各类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水量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湖)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5.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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