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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 | 《四川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2017-12-21 12:5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源污染源普查四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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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总结发布:省、市(州)、县(市、区)分级开展普查成果汇总分析,编制、发布普查公报。分级编制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在国家普查机构的统一组织下有序、逐级开展验收工作。组织做好普查成果开发和应用,开展表彰等工作。具体工作进度按国家统一安排部署有序推进。

(四)部门分工。

环境保护厅: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省污普工作,负责拟定全省污普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订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负责工业污普工作;负责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及城市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普查;负责危险废物处置厂(场)情况的普查;负责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的普查。

省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污普的新闻宣传工作,组织相关部门筹办新闻发布会,组织有关宣传活动。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配合做好污普及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提供普查年度车用汽油、车用柴油、普通柴油消耗数据。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配合做好工业污普及工业污普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督促重点工业企业污普调查对象的填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普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 公安厅:负责提供全省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普相关工作。

财政厅: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国土资源厅:负责配合做好污普及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督促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排水、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农村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情况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保有量和燃油消耗量抽样调查,配合做好移动源(工程机械)普查及成果分析、应用工作。

交通运输厅:负责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和国(省)道路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工作。

水利厅: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湖)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指导督促市(州)、县(市、区)水利部门配合做好入河(湖)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工作。

农业厅:负责农业污普工作。包括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普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提供农业机械和渔船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省国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普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省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普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省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省质监局:负责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省统计局:负责提供全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参与普查方案设计;指导污普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普数据质量评估、分析工作。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利用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成果分析、应用工作。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负责提供四川境内移动源相关资料,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负责提供四川境内移动源相关资料,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七、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省级财政负担部分,由财政厅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列入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市(州)、县(市、区)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省级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编制污染源普查涉及的监测、调查、质量管理等相关规范和技术方案;印制普查表格,开展软件及信息系统建设,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宣传、培训与指导,国家和省重点监控企业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试点,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全省数据汇总、加工,建档、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对开展普查试点工作的地区和贫困地区予以补助。

市(州)、县(市、区)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污染源普查实施总体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聘请普查员、普查指导员,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各级污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据此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八、普查质量管理与保证

省污普办统一领导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各级普查机构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市(州)、县(市、区)污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行政区域的普查数据质量管理负责。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对象对普查数据质量负责。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因玩忽职守造成普查资料丢失或普查数据泄密者,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九、培训与宣传

坚持统一培训与分级培训相结合的原则,省污普办负责省、市(州)、县(市、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技术骨干、普查培训师资的培训,省污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本系统普查培训,市(州)、县(市、区)污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普查工作机构技术骨干、普查培训师资和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等的培训。

各级污普领导小组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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