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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丨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8-03-19 10:4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污染防治条例西安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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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设,逐步完善环境监测、污染源监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将排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大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记入社会诚信档案,通过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配合,健全大气污染案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第四章 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调整能源结构,落实清洁能源发展政策措施,推进清洁能源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提高清洁能源供给能力。

推广使用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干热岩、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逐步减少煤炭等化石燃料使用量。

第三十九条 本市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明确控制目标和实施步骤,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实现煤炭消费负增长。

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制定煤炭削减和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或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干热岩、电、太阳能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禁止在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

第四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发展分布式能源,统筹热源和管网建设,逐步扩大城乡集中供热范围。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用散煤管理制度,加强民用散煤质量监督,制定奖励或者补贴政策,推广优质煤炭、洁净型煤和节能环保型炉灶的供应和使用。

第四十三条 提供饮食、洗浴、住宿等服务的单位应当使用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干热岩、电、太阳能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煤炭、重油等高污染燃料。

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发展循环经济,推进清洁生产,实施污染企业搬迁、升级改造,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

第四十五条 鼓励生产、销售、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产品。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医院、幼儿园和学校等场所内禁止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

第四十六条 在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挥发性有机物控制重点行业之外,市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产业结构特征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来源,确定本市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的其他重点行业。

挥发性有机物控制重点行业应当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达到本市执行的排放控制标准。

第四十七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四十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排查涂料、油墨、合成革、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化纤生产等化工企业,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印刷、家具、钢结构、人造板、注塑等制造加工企业,以及露天喷涂汽车维修作业。建立管理台账,实施分类处置。

列入淘汰类的,依法取缔;列入搬迁改造类的,制定改造提升方案,落实时间表和责任人;对污染企业集群,制定整改方案,统一标准要求,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

第四十九条 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油罐车和气罐车等挥发油气的场所、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三节 农业污染防治

第五十条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农药、化肥减量计划和措施,推广农业清洁生产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减少农业生产活动产生的大气污染物。

第五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鼓励和支持政策,推广秸秆、落叶综合利用,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秸秆还田、购置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建设秸秆收集贮存站。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第五十二条 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畜禽养殖、屠宰产生的污水、废弃物进行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

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农村建设畜禽粪便和尸体无害化集中处理设施,引导规模以下畜禽养殖者集中处置养殖废弃物,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第五十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划定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制定污染综合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节 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合理布局餐饮服务业。城市开发和改造应当规划和建设符合规定的一定比例的餐饮服务业专项配套用房,鼓励设置相对集中的商业经营区域。

在设计用于商业经营的建筑物时,应当根据需要预留餐饮服务业专用烟道和废气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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