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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6.各县区可结合辖区内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和管理工作实际,提出国家、省、市普查实施方案之外需要的普查内容和与国家统一要求相衔接的技术规范,按程序逐级报国家普查办批准后适用。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本次普查以环境质量为核心筛选普查主要污染物;根据影响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物确定要调查的污染源;摸清主要污染物和污染源分布的基本信息,核定排放量,建立排放清单;为建立污染源—排放清单—环境质量—污染物关联响应关系提供数据支撑。
(一)普查技术路线。充分利用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排污许可、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清单等基础数据,按照监测法、物料衡算法及产排污系数计算法相结合,上级指导、属地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普查。
1.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2.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3.生活污染源。根据生活源锅炉清单,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和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名录库和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5.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排放定期检验、监督性检测、典型地区、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根据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数据共享以及摸底调查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数据,采取问卷调查形式获取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其污染物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市、县区两级普查机构根据普查工作进展和需要,分别在各阶段开展普查宣传和培训。
1.准备阶段(2018年3月底前)。市、县区政府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协调机制,明确普查机构,制定普查实施方案,落实人员、工作条件和普查项目经费,开展宣传动员。
2.全面普查阶段(2018年)。4月底前,市普查机构完成普查督导员聘用工作,指导各县区普查机构完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聘用工作。6月底前,在市普查机构组织领导下,各县区普查机构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进行普查清查,建立本辖区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7月底前,分级完成普查督导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业务培训工作。8月底前,各县区普查机构完成本辖区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核定。9月至11月,各县区普查机构完成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抽样调查、农村居民生活水污染(用排水)情况数据采集,建立辖区污染源普查信息数据库并上报市普查机构。市普查机构加强对各县区普查工作的调度督促,采用抽样监测等方式开展普查质量全过程质控。12月底前,市普查机构完成对各县区普查数据质量核查与评估,编制评估报告,审核汇总各县区普查数据,建立全市污染源普查信息数据库并上报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总结发布阶段(2019年)。3月底前,市、县区两级普查机构配合国家、省完成普查数据质量核查。6月底前,市、县区两级普查机构分别完成污染源普查验收工作、普查档案整理和移交。10月底前,市普查机构完成普查公报,按程序报批后发布。12月底前,市普查机构完成普查成果分析、总结,实现普查成果在各成员单位内部共享。组织开展评比表彰等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市、县区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明确污染源普查联络人员,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各县区政府成立本辖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本辖区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各县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要指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污染源普查工作。
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的监测结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有关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普查培训。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市级普查督导员和各县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各县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本辖区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开展培训,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全市污染源普查培训师资队伍,提供支持。普查督导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需通过培训持证上岗。
培训内容主要为普查方案内容,包括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分源技术方案、技术规范、质量控制;普查档案;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信息系统使用,数据库的录入、管理和普查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四)宣传动员。市、县区两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文件要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进行宣传,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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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是我州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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