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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五日生化需氧量、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镉、铅、铬、砷。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业增加二噁英类污染物。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分类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增加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6.专项专题普查内容。开展湖北省重点流域、区域和行业污染源专项普查以及中央环保督察交办问题涉及领域的相关专题普查,全省总磷污染源专题普查。
三、普查技术路线
遵循“数据共享优先、信息化手段应用优先、抽样调查方法使用优先”的原则,分类确定固定源、分散源和移动源的调查方法及技术路线。通过发放表格、数据共享、抽样观测和科学估算等方式分别获取固定源、分散源和移动源的基本信息和活动水平。利用监测数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和物料衡算等方法获取产排污数据。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基本信息、活动水平、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按照国污普办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技术路线详见《湖北省第二次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方案》。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以现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部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入河排污口排水水质水量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业增加废气及飞灰中的二噁英类污染物,优先共享2017年监督性监测数据。
(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相关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根据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六)专项专题普查。利用污普数据库,对湖北省内重点流域、区域进行专项普查,结合环境质量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污染源排放与环境质量之间的关系。深入调查分析全省重点行业的产排污情况、排放比重和行业排放特点,对国污普办下发的产排污系数进行本地化适用性验证,形成专项报告。对中央环保督察交办湖北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对相关污染源进行调查,形成专题报告。
四、组织实施
(一)基本原则。严格遵循“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专题调查成果,优先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按国家统一要求和相关规定,购买第三方服务。鼓励高校、乡(镇)、村基层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
(二)组织机构。省人民政府成立全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简称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责,加强对本系统普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共同推进普查工作(各成员单位污染源普查任务清单附后)。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拟定本级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广泛动员和组织力量参与普查工作。
(三)普查实施。全省污染源普查按照前期准备、实施全面普查、总结发布三个阶段进行实施。具体时间节点以国污普办安排的普查进度为准。
1.前期准备阶段。
成立污染源普查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污染源普查经费,开展前期宣传,组织动员、培训,完成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清查建库和试点申报等工作。
同时编制专项普查实施方案,明确绩效目标,开展经费预算,制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招投标和资金使用规范管理要求,开展系列研讨活动,提高社会力量的参与度。
积极开展国家试点申报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做好贫困县污染源普查经费补贴调研工作。组织开展重点污染源基本单位补充调查监测、入河排污口清查和水质水量监测、生活源锅炉清查、重点行业产排污系数适用性前期研究、污染源普查省级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和对接调试准备工作。
2.全面普查阶段。
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入户调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录入污染源普查信息系统平台。2018年9月底前,初步建成全面、准确的污染源普查数据库,报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平台。同步组织开展产排污系数验证和全省重点流域、区域、行业和中央环保督察交办问题领域专项专题普查,2018年底前进行专项专题普查初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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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是我州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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