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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核查和评估,各级普查机构负责对本地区污普数据进行审核,定期对数据进行分析汇总,严格控制漏查率、重复率、差错率和返查率。采取第三方评估、随机抽查、定期督办和专项核查的方式,对入库数据进行质量核查。接受上级普查机构的数据质量审核。
对于技术力量较弱、难以独立完成本级任务的国家级、省级贫困县,由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普查技术队伍加强技术指导,协助完成普查工作。
3.总结发布阶段。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普查结果汇总,核定普查数据、编制普查公报工作,经同级领导小组审批并报上级普查机构同意后发布。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开展污染源普查自查评估,及本地区域普查成果分析、总结、应用和表彰工作。
(四)普查培训。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市(州)、县(市、区)普查机构负责同志、工作骨干、重点污染源基本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各市(州)负责组织对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培训,组织参加国家级、省级培训。
(五)宣传动员。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传统主流媒体和“两微”等新媒体,广泛宣传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支持污普工作。
五、普查经费
普查工作经费按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各级普查机构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污普实施方案细化年度工作计划,编制经费使用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分年度拨付。
省级经费主要用于普查实施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对普查试点地方和贫困县予以补助。
市级和县级经费主要用于本级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名录清查确认、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刷、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六、普查质量管理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并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和校验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检查,数据质量不达标的,必须重新调查。
坚持依法普查,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一经发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依规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和普查机构加工、整理的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标明密级,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各级普查机构工作人员、参与普查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湖北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任务清单
附件
湖北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任务清单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全省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地方做好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省发展改革委:协助提供省级以上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批复、登记信息,配合做好普查及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省经信委:协助提供工业行业发展规划文件,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和常住人口数据,审核移动源普查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等相关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提供与污染源普查有关的国土资源数据、报告和信息。
省环保厅:负责组建全省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和工作专班,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定普查工作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省住建厅:配合做好生活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机械等抽样调查工作,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相应污染源的调查及相关数据审核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数据和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提供不同等级道路路网数据,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提供全省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水质水量数据、有关水利普查资料和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指导地方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其相应污染源调查和相关数据审核工作。
省农业厅:牵头组织开展农业污染源基本信息和生产活动水平调查,审核相关数据;提供农业机械和渔船等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省林业厅:调查林业生产领域有关污染源的基本信息和活动水平。
省卫生计生委:协助提供全省医疗机构基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处理情况信息。
省统计局:协助提供污染源普查所需的基本单位名录、农业普查以及统计年鉴等相关统计数据资料;提供统计法规和统计业务知识培训服务;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参与普查数据质量的评估和分析。
省国资委:审核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和普查信息(省国资委履行出资职责企业部分)。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提供污染源普查工作中全省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
省工商局:负责提供全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的注册登记信息。
省质监局:负责提供污染源基本单位中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提供承压锅炉、特种机械登记和使用信息。
省南水北调管理局:负责提供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水文资料成果,配合做好汉江流域污染源专题调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利用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成果分析、应用工作。
长江水利委员会:协助提供长江流域湖北境内水文水情资料,配合开展长江流域污染源专题普查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提供长江干线船舶移动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和基本信息、营运船舶数据及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数据,配合做好上述移动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工作。
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提供湖北省境内内燃机移动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和基本信息,以及铁路内燃机车在用量、行驶里程、能耗等相关信息。
中国民用航空湖北省管理局:协助提供湖北省境内飞机移动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和基本信息,以及民用机场飞机起降架次和航油消耗信息,配合做好上述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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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记者从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获悉,《南平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于本月上旬正式发布,标志着南平市历经三年所得的普查成果正式启用。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等规定,2017年至2020年,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等单位和部门联合开展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此次普查的
深圳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公布,全文如下: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8〕4号)要求,开展深圳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海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2017年末,工业企业烟气脱硫设施244套,脱硝设施112套,除尘设施2481套;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1315套,设计处理能力71.54万立方米/日,废水年处理量8220.13万立方米。2017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4736464.46吨,综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甘政发〔2017〕24号)要求,开展兰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是兰州市境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发布《湖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特此公告。湖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统计局湖南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12月9日)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是我州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
12月21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陕西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于2017年7月启动。3年来,陕西省清查了16万余家企业,摸清了全省各类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等基本情况,掌握了各类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等情况。据了解,陕西省建立了近1500万个数据指标的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绘制了4.7万余个调查对象
21日,青岛市新闻办就青岛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历时三年,是目前生态环境领域“最全面、最详细的调查”,包括工业源、农业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生活源、移动源等5大污染源。普查结果显示,全市各类污染源普查对象及污染治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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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发布《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全文如下: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统计局河南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11月30日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开展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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