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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绿色金融在我国备受关注。但一直以来,我们并没有从战略层面对金融体制与环保制度进行统筹,而仅仅是把金融政策作为环境管理战术层面的一种手段,没有充分发掘金融体制对于环保的根本性、全局性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这是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的重大机遇。我们要在国家依法治国的整体框架下,以推动绿色金融的法治建设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改革方向,最终确保绿色金融在法制框架内稳健运行。
金融业环境责任的法制化是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关键
一是以立法的形式确立金融机构的环境损害责任。
1980年美国颁布《综合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又称《超级基金(Superfund)法案》),提出对已污染场地进行清理的要求。通过这项法案,国会授予联邦政府从潜在责任方收取与污染场地的认定、评估和清理等有关成本费用的权利。由于超级基金法案建立了无限连带责任制度、具有追究既往的法律效力,且执行异常严格,使得投资贷款的银行可能因为投资者的违法行为而承担责任。
1990年,舰队保理公司案,法院判定舰队保理金融服务公司对持有借款人用于清偿的资产负有环境整治责任。此案件之后,据美国银行协会的调查显示,由于存在可能涉及环保法律责任的风险,美国62.5%商业银行拒绝了相关的贷款,甚至其中45.8%的银行在之后完全拒绝了诸如化学设施、待处理液等环保风险较高的产业贷款。2003年,来自美国环保局生态系统研究部的调查显示,由于银行担心会陷入承担无限责任的困境,64%的受访银行会定期审查低限额贷款的环境风险。
可见,明确金融机构的环境责任,立法是关键。只有国家在环境责任的立法上对金融机构的环境责任进行明确,才能使金融机构有动力去防范环境风险,帮助客户减少污染。
二是通过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长期资本以及政策性金融机构环境责任的监管。
所谓长期资本是指那些关注长期稳定收益而非短期巨额回报的资本类型。比较典型的长期资本有国家主权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本与政策性金融机构因具有公共属性,其投资应符合国家整体利益和社会效益,其中包括应尽可能避免投资项目对环境和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目前,虽然中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已将“责任投资”规定作为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的原则之一,一些政策性银行也制定了执行绿色信贷的相关政策,但由于缺乏强制性监管和与执行政策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因此,只有尽快修订《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长期资本投资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投资行为,以立法强制信息公开,才能真正使其投资行为符合环境责任。
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是绿色金融的内在动力
当前,影响绿色金融发展的最重要因素是法律及其执行体系。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更加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将会给企业带来高额的成本,进而影响到金融机构的借贷资金安全,迫使金融机构慎重考虑由环境问题引发的金融风险,并进行相应的环境风险防控。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这将为绿色金融在中国的发展起到关键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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