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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个别运维单位却丧失职业操守,与违法企业或造假人员沆瀣一气,共同造假;有的甚至利用专业技术,翻新造假手段,给企业出歪招,逃避环保部门环境监管。
运维方实施或参与造假,性质更加恶劣,危害更加严重。因此,新《解释》明确规定,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对特殊时期违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环境罪从重处罚
新《解释》增加三个特殊时期从重处罚的情形,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应当从重处罚。
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应当是在政府的统一协调下,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事项。
一旦出现重污染天气预报,环境保护部会对相关省份通报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提示各地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采取预警措施,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预警措施的要求采取限产限排或停产措施。
以往企业拒不执行政府限产限排或停产措施,或者违法排污的,只能给予行政处罚,收效甚微,不足以满足重污染天气应对的需要。
新《解释》赋予重污染天气应对一个有力武器,一旦有企业不但拒不执行政府限产限排或停产措施,还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构成污染环境罪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企业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本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抓住机会,认真处置或整改,但企业没有好好整改,反而违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从重处罚。
打击涉危险废物犯罪行为,有效解决难以从源头抓的产废单位问题
经统计,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约40%涉及危险废物非法倾倒。法院判决的案件约20%涉及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
但从入刑的人员看,多数为实际倾倒人员、操作工,很难追究危废产生单位等大企业的责任。近年来,涉危险废物的犯罪呈现产业化、利用链条长、分工细密、行动隐蔽性强等特点,新《解释》从以下4个方面加大对涉危险废物犯罪的惩处力度。
一是增加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情形的认定标准
在2013年《解释》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基础上,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这种分层次规定,使得对于涉危险废物犯罪的定罪量刑相互对应,如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三吨以上、一百吨以下,对应刑罚中有期徒刑是三年以下的档次,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将要面临的刑罚则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同时,以数量一百吨为分界线在实践中比较合理、可行。一般一吨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约3000~4000元,百吨危险废物的非法获利可达数十万元,而消除百吨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所需费用估计高达数百万元。因此,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数量巨大的,应当依法严惩。
二是明确了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犯罪从重处罚
新《解释》规定,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构成犯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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