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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解释》会对环境执法带来哪些影响? 详解新《解释》的七大变化

2017-01-03 09:14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李铮关键词:环境污染环境质量环境执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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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危险废物资质的企业是具备处置危险废物的能力,但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个别企业一方面高价、超量超能力收购危险废物,然后转手将本应该自己处置的危险废物低价转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非法处置,或者偷偷排放、倾倒到隐蔽地点,这种行为非常恶劣,后果严重。

环境保护部日前对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违反许可证管理规定行为作出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当地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刑事拘留,追究刑事责任就是一例。

三是明确了无危废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废经营活动的定罪标准

针对基层执法人员困惑的、讨论得最为激烈的问题,即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利用、处置行为是否等同于非法处置,是否必然构成犯罪,新《解释》给出了明确的回答,解决了困扰已久的问题。

本着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不能一概而论,而是根据是否具有超标、非法倾倒等环境污染的实际后果来分情况认定。如果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具有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则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则不认为是犯罪。

四是完善了危险废物性质和数量的认定标准

近年来,环保部门每年向公安机关移送数百起涉危险废物犯罪案件,如果每一起都要对危险废物进行鉴定才能定性的话,行政成本巨大,而且办理时限长,容易贻误移送时机,因此,环保部门期待一种既有法律效力又简便可操作的认定方式。

新《解释》明确了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不需要鉴定,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结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认定。

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即将出台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中进一步细化了认定意见的内容,规定环保部门或公安机关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组织专家研判等得出认定意见的,应载明涉案单位名称、案由、涉案物品识别认定的理由,按照“经认定,……属于不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的格式出具结论,加盖公章。

对于危险废物数量的认定,以往只能认定当场查获的危险废物数量,对于行为人偷偷排放或倾倒、未被抓现行的,则无法认定。

新《解释》完善了数量认定规则,提出可以综合被告人供述,涉案企业的生产工艺、物耗、能耗情况,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作出认定。在执法中,便于判断产废单位非法处置危废的数量,同时避免了行为人侥幸偷排偷倒的现象,有利于抓源头,切断利益链。

加大对大气污染犯罪行为惩处力度,有效解决取证难问题

近年来,涉大气的刑事案件仍然偏少,主要原因是发现难、证据难以固定。新《解释》转变思路,从企业治污成本和违法所得方面找证据,具有可操作性。

从实践来看,有些企业虽然建有污染防治设施,但为减少运行成本,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时有发生。此类行为虽然不能直接获取收入,但能减少相应支出,且在一些案件中便于操作。

基于此,为进一步增强司法适用可操作性,新《解释》将“非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增列为构成污染环境罪的情形之一,使行为人得不偿失。

此外,还有重污染天气违法排污从重处罚、篡改或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排放二氧化硫或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入刑等规定,彰显了国家重拳打击大气污染犯罪活动的决心。

延伸阅读:

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别涛司长解读“两高”新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原标题:两高《解释》会对环境执法带来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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