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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解释》会对环境执法带来哪些影响? 详解新《解释》的七大变化

2017-01-03 09:14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李铮关键词:环境污染环境质量环境执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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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重金属的范围,分类管理

2013年《解释》将排放铅、汞、镉、铬等重金属超标三倍列为入刑范围。

环境执法和司法实践对于该项规定的重金属范围存在不同认识,有的地方认为只有排放含铅、汞、镉、铬四种重金属超标三倍的才入刑,排放其他含重金属物质不受刑事追究;有的地方在司法实践中作扩大解释,已有铜、镍等重金属超标被追刑责的案例。

为统一法律适用,基于严厉惩治和有效防范重金属污染犯罪的原则出发,新《解释》根据重金属在毒害性上的差异性,合理分为两种情况进行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构成犯罪;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构成犯罪。

严厉打击环评文件造假,与《环评法》有效衔接

环境影响评价是对规划和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的研判和预估,为环境决策和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然而,有些环评机构编制的环评文件存在“走过场”、质量低劣、滥竽充数、甚至弄虚作假问题。

2016年,环境保护部对黑龙江省风云环境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等三家环评机构依法吊销环评资质和罚款处罚,起到一定警示作用。

但仅靠吊证和罚款,难以遏制环评造假问题,新《解释》增加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刑事责任规定,与《环评法》第三十三条吊证和罚款的行政责任相衔接,增强了威慑效果。

一是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定罪处罚。

二是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明确了环境监测数据的法律效力

2013年《解释》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在执法实践中,环保部门认为监测数据需经省级环保部门认可,由于采样、监测的情景无法再重现,省级环保部门只能进行形式审查,程序十分烦琐,增加了办案成本和时间,并无实质作用。地方环保部门强烈呼吁取消省级环保部门认可的程序。

新《解释》从执法实践和办案效率出发,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出具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一规定简化了环保部门收集监测报告等证据,便于案件快捷地移送公安机关,提高办案效率。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延伸阅读:

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别涛司长解读“两高”新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原标题:两高《解释》会对环境执法带来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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