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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天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09-06 11:38来源:天水市人民政府关键词:水源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水源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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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保护

第八条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饮用水水源周边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要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要求。

第九条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要求。

第十条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要求,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根据需要,可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及陆域作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采砂、采矿作业活动;

(三)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四)禁止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进入保护区;

(五)禁止使用农药,禁止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用农药的器械,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六)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十三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不得设置与供水设施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三)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设置油库、加油(气)站;

(五)禁止从事种植、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活动;

(六)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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