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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天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09-06 11:38来源:天水市人民政府关键词:水源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水源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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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禁止网箱养殖、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

第十五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十六条在水源地保护区外围1公里范围内进行建筑工地作业时,应当征得水务主管部门的同意,并采取措施,防止项目施工造成水位下降。

第三章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保护

第十七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划定。

第十八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要求。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根据当地的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保证开采规划水量时能满足相应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十九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位于开采井的周围,其作用是保证集水的卫生要求,防止一般病原菌的污染。直接影响开采井水质的补给区地段,必要时也可划为一级保护区。

第二十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位于一级保护区外,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足够的滞后时间,防止病原菌以外的其它污染,并在出现突发环境事件时有应急响应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位于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其作用是保护补给水源水质和水量。

第二十二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

(四)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二十三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无关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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