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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天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
现公开征求对《天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及建议。您可在2017年9月1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向天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馈意见、建议:
一、邮寄信函至:天水市秦州区春风路政务中心1号楼1613室,邮政编码:741000。
二、发送电子邮件至:tsfzbxx@126.com。
天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9月6日
天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管理和污染防治。
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应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公众参与,以防为主,防治结合,以保证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为重点,以维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目标,坚持保护优先、科学开发的原则,实现社会、环境、经济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各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划,加强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经济建设、城镇建设的规划控制,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关闭、迁移危害水源的项目,组织居民易地安置,安排饮用水水源保护资金,为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相关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市、县(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市、县(区)、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并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质量负责。
水务、环保、建设、国土资源、农业、畜牧、交通、林业、卫生、食药监、公安、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县(区)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科学划分,实行属地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对保护饮用水水源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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