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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6-06-12 17:3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法水环境管理司水环境保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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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八条【损害追责】水生态环境损害应当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的重点内容。

第一百三十九条【水污染损害民事责任】排放水污染物造成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当承担排除危害、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的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上游地区未完成国家确定的水环境质量目标,或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对下游地区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向下游地区进行赔偿或者补偿。

第一百四十条【水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处理】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四十一条【集团诉讼和代表人诉讼】因同一排污方排放的污染物使水体受到污染,或者多个排污方排污使同一水体受到污染,遭受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起诉要求作为共同诉讼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共同诉讼受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水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通过仲裁途径解决。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为水污染损害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九章附则

第一百四十二条【用语含义】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或能量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二)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三)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间接被生物摄入体内后,可能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水污染物。

(四)水环境质量,是指水环境对人群和生物的生存和繁衍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适宜程度,包括水质和水生态两方面。

(五)水环境质量目标,是指水污染防治规划中确定的水环境质量要达到的目标。

(六)水环境保护目标,是指水污染防治规划中确定的水环境质量目标和重点任务。

第一百四十三条【施行日期】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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