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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2017年湖北省环境监测方案》

2017-04-27 11:0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质监测环境质量监测环境监测机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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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监测频次

环境质量监测的频次:国家级考核县水质断面每月监测一次;省级考核县水质断面按相关规定开展监测。

空气质量监测的频次:自动监测为每小时监测1次。

重点污染源监测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监测4次。对于当年纳入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的企业,应按照环境保护部有关要求开展监测。

地表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监测1次,每年4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5. 监测数据报送

每个季度结束的下个月10日前,被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该季度监测数据及报告。10月20日前,被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管理指标报告。12月10日前,省级环境主管部门完成辖区内被考核县(市、区)的自查报告审核,完成现场核查并编写全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工作报告,向环境保护部报送自查报告和审核报告。

(二十四)两湖两库生物试点监测

1. 监测范围

湖北省“两湖两库”流域,包括洪湖,梁子湖,三峡水库(神农溪、香溪河和库区),丹江口水库(堵河、神定河、剑河和丹江口库区)共81个监测断面(点位)。

2. 监测项目

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底栖生物三个生物类群的基本生物学参数,包括物种数、密度、生物量、优势种、多样性指数。

3. 监测时间

每年度4-5月和8-9月各进行一次监测。

4. 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各县(市、区)站负责采集生物样品,按规范保存并传输至省站。

五、污染源监测

(二十五)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1. 监测范围

《2017年湖北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省级)》中的企业(以下简称《名录》)。

2. 监测内容

主要包含废水、废气和噪声等监测内容。废水要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浓度及流量,废气要监测排放的浓度及流量,废气无组织排放只监测浓度。噪声要开展厂界噪声监测。主要检测内容具体如下:

(1)对涉重金属企业单位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

第一类污染物监测点位一律布设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其他重金属项目监测点位布设在排污单位排放口,包括企业废水废气总排口、雨水排口。

延伸阅读:

政策全文|湖北省《2017年全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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