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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2017年湖北省环境监测方案》

2017-04-27 11:0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质监测环境质量监测环境监测机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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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监测任务分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2016〕81号)及环保部《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的要求,明确监测任务分工。

(1)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组织协调全省环境监测系统开展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机组的废气监测工作,包括外排废气的监督性监测和废气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工作。指导市级监测站形成超低浓度烟气监测能力,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气参数、厂界噪声和烟气中的汞等监测项目,协助地市站形成监测能力。

组织开展污染源监测质量抽测工作。配合总站开展跨省(直辖市、区)质量巡查与抽查工作。组织跨市(州)监测质量比对抽测工作。通过飞行检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名录》中10%的其他企业开展监督性质量抽测工作。

组织开展污染源监测数据上报国家工作。按要求完成每季度3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的监测数据上报工作;每季度完成重金属排放企事业单位监测数据上报工作;每月完成企业自测数据上报工作。

配合省环保厅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组织协调全省监测系统,配合环境监察部门开展环境监察执法工作。

配合省环保厅开展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工作。

(2)各市、州、直管市环保局

各市、州、直管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列入省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原则上由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和有条件的县级环境监测机构承担。

承担辖区内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的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放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暂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各市(州)站,应委托省站承担,并尽快派员学习并购置监测设备,2017年底前形成监测能力。

承担辖区内列入《名录》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配合省站完成污染源监测数据上报国家任务。

(3)排污企事业单位

按《规定》获得核发新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

按要求每月上报自行监测数据。

6. 监测结果报告

(1)采用总站开发的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录入、汇总、报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

(2)负责监测的环境监测站须收集各国控企业空间位置、生产工艺、污染处理情况、排污口及执行标准、监测项目、排放限值等各类基础信息,随第一季度数据逐级报送总站。

(3)各市(州)环境监测部门按季度收集、录入、汇总、和审核辖区内重点污染源排放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数据和电子表格,并于3、6、9、12月的15日前发至省站污染源邮箱:hbszwry@163.com。数据审核表格纸质版同时报送。对于未开展监测的国控企业说明原因。

(4)各级环境监测站按季度编写辖区内污染源排放监督性监测报告;编制辖区内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提取辖区内超标企业名单及超标信息形成污染源监测信息。

各市(州)环境监测站应在3、6、9、12月的25日前向省站报送上个季度污染源排放监督性监测报告和比对监测报告。发现严重超标以及比对监测不合格的,要及时向管理部门正式报告,随测随报。各市(州)环境监测站编写辖区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年报》并于12月15日前上报省站,省站于12月25日报送总站。

延伸阅读:

政策全文|湖北省《2017年全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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