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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2018-06-11 13:3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治理超低排放生态环境保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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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健全源头防控机制,全力推动绿色发展

坚持预防为主,创新调控方式,强化源头管理,推动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将生态环保培育成新的发展优势,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布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从源头保护生态环境。

第一节健全环境源头防控机制

1.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

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功能定位,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约束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的开发行为,强化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战略性、基础性、约束性作用。依据不同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制定差异化的生态环境目标、治理保护措施、环保政策和考核评价要求。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开展呼伦贝尔市和四子王旗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到2020年基本形成“沿线、沿河”(沿交通干线、沿主要河流)为主体的城市化格局、“两区两带”(河套—土默川平原和西辽河平原农业主产区、大兴安岭沿麓农业产业带和呼伦贝尔—锡林郭勒草原畜牧业产业带)为主体的农业战略格局、“两屏三区”(大兴安岭和阴山生态屏障,沙地防治区、沙漠防治区和黄土高原丘陵沟壑水土保持区)为主体的生态安全战略格局,合理控制国土空间开发强度,切实做到“点上开发,面上保护”,实现美丽与发展双赢。(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业厅、文化厅、林业厅参与)

2.严格环境准入红线

用环境保护准入红线推动经济转型、低碳、绿色发展,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加快绿色产业链构建。在项目环评中建立“三线一单”约束机制,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的“三挂钩”机制。严格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和产能过剩、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重金属和其他具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将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全区不再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等量或减量置换;兴和县、商都县、多伦县、宁城县不再审批焦化、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国土资源厅、林业厅、水利厅参与)

3.推进战略和规划环评落地

开展自治区及各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战略环评,对城镇总体规划、能源资源开发规划、行业产业发展规划等重点领域开展规划环评。强化规划环评的约束和指导作用,不断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三线一单”在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促转型中的作用,以及对项目环境准入的强制约束作用。完善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联动机制,在规划环评完成之前,要暂缓、限制和停批可能加重区域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完善规划环评会商机制,健全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城乡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旅游等部门协同推进规划环评机制。严格规划环评违法责任追究,适时组织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落实情况核查,将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规划环评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环境保护督察。(环境保护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业厅、林业厅、旅游发展委员会参与)

4.推动“多规合一”体系建立

加强“多规合一”探索,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消耗上线,强化规划环评刚性约束,为“多规合一”提供生态环境支持。按照促进生态健康、生活宜居、生产便利的要求,优先划定与生态、粮食、环境安全相关的空间作为发展底线,优化各类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统筹协调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形成层级分明、功能清晰、协调有序的国土空间、城镇空间和生态空间开发利用格局。建立由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差异化绩效考核等构成的空间治理体系和空间规划体系,形成统一的规划管理协调机制,及时沟通解决跨部门跨行业的规划问题,引导城镇建设、资源开发、产业发展合理布局,实现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在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和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3个旗市开展旗市试点的基础上,继续深入推进“多规合一”工作。(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水利厅、农牧业厅参与)

第二节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1.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

建立重污染产能退出和过剩产能化解机制,全面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对长期超标排放的企业、无治理能力且无治理意愿的企业、达标无望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淘汰。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加快制定主城区污染企业“退城入园计划”。完成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建立“全区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台账”,实施“淘汰关闭一批、整顿规范一批、完善备案一批”。严禁新增低端落后产能,制定产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防范过剩和落后产能跨地区转移。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企业,减半征收排污费。(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2.优化产业结构布局

严格执行功能区规划,合理确定产业布局、结构和规模,有序推进产业布局调整和优化,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在重点开发区域,“两高”行业项目严禁在生态脆弱区和环境敏感地区建设。结合地区环境承载力、资源能源禀赋等条件,合理规范城市、各类园区产业空间布局,确定各地区造纸、制革、印染、焦化、农药等行业规模限值,实行新(改、扩)建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重点流域干流沿岸严格控制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禁止在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向新建涉气重污染项目,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空间布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林业厅、农牧业厅参与)

3.促进企业升级改造

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引领企业升级改造和倒逼产业结构调整。环境质量超标地区,要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进程,严格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计划,推动企业升级改造。鼓励发展优质产能,对于产品升级换代、工艺技术改造、环境综合整治、城乡污染治理、新兴产业以及环保产业等建设项目给予大力支持。促进绿色制造和绿色产品生产供给,从设计、原料、生产、采购、物流、回收等全流程强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发展改革委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参与)

第三节协同控制能源资源消耗

1.建立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机制

建立监测评价、预警指标和技术方法体系,实施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接近或达到警戒线的地区实行限制性措施。合理设定资源能源消耗上限,实施水资源、建设用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依据资源环境承载力,确定地区重点行业布局及规模限制。环境质量超标地区实施行业内新建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等量或倍量替代。2017年底前,完成自治区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报告;2020年底前,组织开展盟(市)、旗(县、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对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接近或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实行预警提醒和差异化的限制性措施,严格约束开发活动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探索构建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平台,研究建立对超载地区的预警提醒、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等长效机制。(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农牧业厅、水利厅、林业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参与)

2.实行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

加强高耗能行业能源管控,建立完善新建项目能源消费等量或减量置换措施,进一步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严格环保能耗要求,促进企业升级改造,严格实行节能审查制度,加强工业节能监察,强化全过程节能监管,实施节能重点工程。严格控制煤炭新增产能,有序退出过剩产能,科学发展先进产能,按照基地化、规模化、集约化的要求,重点推进鄂尔多斯、锡林郭勒、呼伦贝尔三大清洁煤炭生产保障基地和煤电基地建设,发展清洁高效煤电项目。加强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开发利用,提高天然气(煤制气)消费比重,积极推动实施风电清洁供暖、电采暖、工业电锅炉、电动汽车等电能替代工程,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供热供气管网覆盖的地区禁止散煤使用。到2020年,全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较2015年下降14%,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2.25亿吨标准煤以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环境保护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参与)

3.开展水资源消耗总量强度双控行动

强化用水总量控制,以水定产、以水定城,逐步建立覆盖自治区、盟市、旗县区三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控制体系,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实施行业取水量控制。实施用水强度控制,加强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和循环用水,积极推广再生水回用,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电力、煤化工、钢铁、印染、造纸、石化、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推进城镇节水改造和设施建设,积极推动海绵城市建设和雨水收集利用,加快实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工程。健全完善节约用水政策机制,加快沿黄地区水权置换,进一步完善取水许可制度。到2020年,全区用水总量控制在211亿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降低20%。(发展改革委、水利厅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参与)

4.执行严格的生态用地占用控制制度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严控生态用地占用。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衔接协调,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用地不得占用,其他用地类型除了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居民生活之外,应逐步退出。严控新增建设用地,加强城镇周边地区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保护,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工矿废弃地复垦。严格保护耕地,控制非农建设对耕地的占用,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重点在地下水漏斗区、重金属污染区、生态严重退化区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林业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参与)

第四节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1.促进区域绿色协调发展

西部区坚持生态优先,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提升生态安全屏障功能,合理开发煤炭、天然气等战略资源和生态旅游、农畜产品等特色资源;中部区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优化城市群发展,有序承接产业转移,加快发展现代农牧业和先进制造业,支持能源产业转型发展;东部区加强大兴安岭等森林生态系统保护和防沙带建设,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强化湿地和农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保护,推动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林业厅、农牧业厅参与)

2.实施传统产业绿色改造

钢铁、有色、化工、建材、造纸、印染等传统制造业全面实施能效提升、清洁生产、节水治污、循环利用等专项技术改造。广泛应用清洁高效铸、锻、焊等加工工艺,推广轻量化、低功耗、易回收等技术,有效控制电力、钢铁、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碳排放。支持企业增强绿色精益制造能力,开展工业园区和企业分布式绿色智能微能微电网建设。(发展改革委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参与)

3.推动新兴产业绿色引领

加快发展绿色信息通信产业,大幅降低电子信息产品生产、使用、运行能耗,积极建设绿色数据中心和绿色基站。加快推进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生物产业绿色低碳发展,推广近净成形、表面工程等绿色节材工艺技术,大力研发应用高性能、轻量化绿色新材料。加快推进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带动智能电网、智能建筑、多网融合、智能物流等建设,促进节能减排。(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牵头,科技厅、环境保护厅参与)

4.推进资源高效循环利用

实施循环发展引领计划,推进工业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促进企业、园区和行业间链接共生、原料互供、资源共享,实施污染物近零排放区示范工程。深化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提高建筑垃圾、大宗工业固废、废旧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综合利用水平和涉重金属行业回收利用率。鼓励回收企业与“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等战略合作,培育一批资源回收和综合利用骨干企业,建立再生资源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区,依托产业优势,推动工程机械、汽车零部件等重点品种再制造产业化、规模化发展。推动畜禽养殖和农业种植废弃物的资源循环利用。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探索“互联网+回收”模式,规范综合利用行业管理。(发展改革委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商务厅、水利厅、农牧业厅参与)

5.倡导绿色消费引领模式

树立绿色消费理念,引导节约消费、适度消费,反对铺张浪费;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积极发展绿色建筑、绿色制造、绿色交通、绿色能源,支持呼和浩特市、通辽市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节能环保产品、节能省地住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政府机构带头节约,建设节约型机关;强化政府绿色采购制度,严格执行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提高政府采购中再生产品和再制造产品的比重。(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党委宣传部、科技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商务厅参与)

第四章重点实施三大计划,全面改善环境质量

“十三五”时期,坚持科学发展,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的原则,解决民生关注的环境问题,重点抓好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工作,强化环境质量监测、评估、监督和考核,确保环境优良地区环境质量保持稳定,污染严重地区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第一节有效推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深入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意见》,制定分区域、有差别的空气质量目标,重点控制以PM2.5为代表的细颗粒物污染,同时,加强PM10、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重污染天数较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

1.解决重点区域环境污染问题

——乌海市及周边地区按照《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的意见》,建立“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考核”的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推进煤矸石、煤田自燃、矿区渣场综合治理,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重污染行业规模控制、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等措施,保障区域性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2016年起,不再审批焦化、电石、钢铁、水泥、铁合金等行业新建项目;2017年底前,全部淘汰20t/h及以下的燃煤锅炉,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2018年1月起,现有燃煤发电机组全部执行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限值;2020年1月起,现有钢铁、水泥、焦化、电石、铁合金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到2017年,区域内SO2、NOX、PM10、PM2.5年均浓度比2015年分别下降15%、8%、15%、10%,区域空气优良天数比例达65%以上;到2020年,分别下降25%、12%、25%、15%,区域空气优良天数比例达70%以上。(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参与)

——呼包鄂地区实施布局调整、结构优化、产业升级,实现绿色转型。加快《呼包鄂城市群大气污染表征及持续改善方案》项目推进,建立完善的源解析系统,分析和识别大气污染特征、主要污染源贡献及其影响因素,制定差异性的污染防治建议与控制方案。推进主城区内钢铁、石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和改造工作,对于暂不能搬迁的企业,要加大治理力度,严格执行国家排放标准,确保达标排放。(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财政厅参与)

——通辽北部地区通辽北部地区加快开展区域发展规划环评,编制区域氟化物污染总量减排与防治专项规划,严格按照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控制电解铝产业发展规模。加强对生产车间无组织排放的规范管理,加快推进电解铝烟气/污染物趋零排放示范工程建设项目进度。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网络体系,加强氟化物排放源的监控。(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财政厅参与)

2.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和预警

强化各级空气质量预报中心运行管理,提高预报准确性,及时发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实现预报信息全区共享、联网发布。完善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的区域联合预警机制,加强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阿拉善盟和巴彦淖尔市大气环境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对预案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评估。自治区和地级及以上城市及时修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盟市要开展重污染天气成因分析和污染物来源解析,科学制定针对性减排措施,每年更新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措施,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的有效性。强化监管和督察,对应对不及时、措施不力的地方政府,视情况予以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环境保护厅、气象局牵头)

3.分区分类推进空气质量改善

实施大气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空气质量综合评价不达标的盟市要抓紧制定实施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达标期限并向社会公布,按计划、分阶段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到2020年,12个盟市SO2、NO2、CO与O34项因子全部达标,力争改善。PM2.5超标20%及以内的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阿拉善盟和赤峰市努力实现达标,超标20%以上的呼和浩特市、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包头市、通辽市和乌海市力争下降15%;PM10超标20%及以内的乌兰察布市努力实现达标,超标20%~50%的阿拉善盟、赤峰市、巴彦淖尔市、通辽市、呼和浩特市力争下降15%,超标50%以上的包头市和乌海市力争下降25%。加大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公开力度,实时公布各盟市环境质量信息。(环境保护厅牵头)

专栏2“十三五”期间12个盟市空气质量分类控制目标

(一)“十三五”期间,PM2.5分类控制情况

保持并进一步改善。2015年已达标的2个城市,锡林郭勒盟和鄂尔多斯市。

努力实现达标。2015年超标20%及以内4个城市,呼伦贝尔市超标3%、兴安盟6%、阿拉善盟6%、赤峰市17%。

力争下降15%。2015年超标20%以上的6个城市,呼和浩特市超标23%、巴彦淖尔市31%、乌兰察布市31%、包头市43%、通辽市超标51%、乌海市57%。

(二)“十三五”期间,PM10分类控制情况

保持并进一步改善。2015年已达标的4个城市,锡林郭勒盟、兴安盟、呼伦贝尔市和鄂尔多斯市。

努力实现达标。2015年超标20%以内1个城市,乌兰察布市超标11%。

力争下降15%。2015年超标20%~50%的5个城市,阿拉善盟超标21%、赤峰市26%、巴彦淖尔市39%、通辽市44%、呼和浩特市47%。

力争下降25%。2015年超标50%以上的2个城市,包头市57%、乌海市89%。

(三)“十三五”期间,SO2、NO2、CO与O3分区域控制情况

12个盟市全部达标。2015年具体情况分别为:

SO2年均浓度情况:仅乌海市超标5%,其余11个盟市均达标。

NO2年均浓度情况:仅包头市超标2.5%,其余11个盟市均达标。

CO第95百分位浓度情况:12个盟市均达标。

O3最大8小时第90百分位浓度情况:12个盟市均达标。

4.加大细颗粒物污染综合治理

以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通辽市、赤峰市、乌海及周边地区为重点,突出抓好冬季散煤治理、重点行业综合治理、机动车监管,强化高架源的治理和监管,控制煤炭消费量,实施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替代煤炭工程,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依法淘汰能耗、环保等不达标的产能,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严格监督劣质煤炭的生产使用,尤其是采暖期易出现空气重污染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等地区,要加大对煤炭使用企业的检查力度,对燃用煤炭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依法处罚。(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交通运输厅、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参与)

5.推进重点行业VOCs排放控制

进一步做好VOCs排放源摸底调查工作。重点加强石化、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医药、生物发酵、塑料制品等行业VOCs综合整治。石化、化工行业对设备和管线组件全面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对有组织排放开展治理;表面涂装行业实施低VOCs含量原料替代、涂装工艺与设备改进,建设收集与治理设施;包装印刷行业全面开展低VOCs含量原辅料替代、改进生产工艺。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摸清固定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面源精细化排放清单,对环境和健康影响较大的苯系物、卤代烃、醛系物、环氧乙烷等重点控制物质加强严控。(环境保护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公安厅参与)

6.深入推进扬尘污染综合防治

一是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在大型物流基地、商业圈建设过程中更加强化建筑工地、市政工程等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确保所有建筑工地、拆迁工地、道路施工、园林绿化工地现场实现100%围挡、工地物料堆放100%覆盖、施工现场路面100%硬化、驶出工地车辆100%冲洗的目标。二是抓好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到2020年,建成区机扫率达到80%以上,做好重点区域、重点时段清扫保洁,实现全区域覆盖、全天候保洁。三是推进交通道路及矿山扬尘防治。公路、铁路两侧和城市周边矿山、配煤场所等企业必须采取更加严格的防治措施,强化矿山开采、储存、装卸、运输过程的污染防治,确保粉尘达标排放。四是加强堆场、料场的扬尘防治。各种煤堆、料堆全部实现封闭存储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燃煤电厂堆场、料场实施全封闭。(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牵头,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参与)

7.强化城市低空面源污染治理

一是全面控制原煤散烧。加大‘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力度,扩大集中供热、供气面积,提高集中供热、供气管网覆盖率,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全部燃煤小锅炉。推广民用节能环保型炉,提高优质煤炭配送比例。二是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造。现有新建建筑和经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要全部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将新建建筑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列入强制性验收范围。三是抓好餐饮油烟污染防治。严格治理餐饮业污染,建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全面取缔城区露天烧烤经营摊位。四是严禁秸秆露天焚烧。坚持“疏堵结合、以用促禁”的原则,推广普及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拓宽利用渠道,不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秸秆禁烧工作职责,将责任切实落实到旗县(市、区)和乡镇苏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认真组织开展巡查、督查,依法严厉打击秸秆露天焚烧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牵头,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参与)

第二节持续推进水环境质量改善

深入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保护和治理齐抓共管,建立区域水污染防治联动机制,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实行河长制管理制度,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实施基于水质约束的排污许可,以控制单元为基础管理水环境质量,落实优先控制单元治污责任,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到2020年,全区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有所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

1.保障饮用水水环境安全

继续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实施从水源到水龙头的全过程监管,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强农村牧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从2016年起,全区42个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状况信息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从2018年起,所有旗县(市、区)城镇饮用水源安全状况信息向社会公开。2020年前,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阿拉善盟、锡林郭勒盟、乌海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等8个地区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到2020年,42处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81.0%。(水利厅、环境保护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参与)

2.推进重点流域水质改善

全面推行河长制管理制度,强化地方水环境保护属地责任,实施“一河一策”,制定工作方案,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确保到2018年底前,全面建立省、市、县、乡(镇)四级河长体系。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高的地区,应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松花江、黄河中上游、辽河水质进一步改善,海河污染程度得到缓解,切实抓好呼伦湖、乌梁素海、岱海等重点湖泊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加大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对江河源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滦河流域于2017年底前完成。

——黄河流域。保持干流水质良好,总排干、乌梁素海、昆都仑河、西河、东河、大黑河、小黑河等主要支流水质有所改善。根据流域污染特征,重点加强生物制药、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食品加工、化学原料制造、畜禽养殖、农药化肥施用等的污染治理。在本流域开展生态流量(水位)确定试点工作。到2020年,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即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56.2%,劣V类比例为6.2%。(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林业厅参与)

——松花江流域。保持嫩江水系水质总体为优良,呼伦湖呼伦贝尔控制单元化学需氧量浓度下降,加大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力度,全面恢复湿地生态系统,确保松花江流域生态安全;额尔古纳河重点控制化学需氧量和高锰酸盐指数,水质进一步改善,恢复流域湿地生态系统。到2020年,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即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65.2%,劣V类比例为4.3%。(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林业厅参与)

——辽河流域。重点控制化学需氧量和石油类污染物,加强面源污染防治。到2020年,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即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55.5%。(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林业厅参与)

——海河流域。显著减少污染负荷,污染程度得到缓解,突出节水和再生水利用,加大生态保护力度,保障出境断面水质达标。滦河水系重点开展源头水保护工程。到2020年,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即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50.0%。(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林业厅参与)

——西北诸河(锡林河和额济纳河)重点控制沿线工矿企业和工业园区的污染物排放,保障西北诸河水质安全,加大区域生态保护,确保生态安全。到2020年,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即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50.0%。(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林业厅参与)

——呼伦湖。推进《呼伦湖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实施,完善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增强流域生态补水、调水及流域的水源涵养能力,扩大湿地面积。重点做好生态脆弱区的草畜平衡分析和减畜工作,适度发展生态旅游,科学确定渔获量。控制外源与内源污染,减少外源污染输入。加强湖滨带、缓冲带及周边生态环境建设,拦截坡面流带来的面源污染,开展湿地水生植被建设和恢复。以呼伦湖为核心区域,构建生态屏障区。基本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综合监测体系。到2020年,初步具备区域水资源调、补、蓄、配综合能力,流域生态需水量得到基本满足和有效补给;湿地面积扩大,流域生态得以修复;水环境质量中化学需氧量≤50mg/L、其它指标达到Ⅴ类标准。(发展改革委牵头,环境保护厅、水利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林业厅、农牧业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参与)

——乌梁素海。推进《乌梁素海综合治理规划》实施,确定保护目标和最小生态需水量,实施分凌减灾和生态补水方案,开展补水通道建设。加大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源及生活源等污染治理力度,减少外源污染。加强湖区网格水体的沟通、芦苇、沉水植物的资源化利用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减少内源污染。构建陆地生态系统恢复—渠道净化作用发挥—湖滨湿地带自然体系,实现区域“清水产流”和“清水入湖”。建设污染源在线监控及预警体系和污染源监测网,构建来水水质保障应急体系。到2020年,水面面积不减少,湖心断面水质氨氮≤8mg/L、其他指标达Ⅴ类。(发展改革委牵头,环境保护厅、水利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林业厅、农牧业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参与)

——岱海。推进《乌兰察布市岱海水生态保护规划》实施,加强水资源调控、污染源防治、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水生态管理体系建设等,实现“控污增水”。加快岱海电厂水冷改空冷,压减农业灌溉面积,推行高效节水配套设施,开展水资源调控。加大城镇生活源、工业源、农业面源及热污染源防治,减少外源污染。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到2020年,入湖水量有所增加、入湖污染物大幅减少、咸化程度不再加剧,力争维持岱海湖面面积不小于50km2,主要污染物入湖污染负荷下降50%以上。(发展改革委牵头,环境保护厅、水利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林业厅、农牧业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参与)

3.加强地下水水污染防治

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及井灌区等区域环境状况。公布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开展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对地下水环境影响的风险评估,在这些重点区域进行必要的补救性防渗等修复处理。2017年底前,加油站地下油罐完成双层罐更新或防渗池设置。到2020年,47个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保持基本稳定,极差比例控制在21.3%。(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参与)

4.整治地级城市黑臭水体

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地级城市建成区进行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2017年底前,呼和浩特市建成区率先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完成整治目标的60%,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到2020年,完成国家规定的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目标。(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牧业厅参与)

专栏3“十三五”期间水环境质量控制目标

(一)城市42个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控制目标

34个稳定达到或优于Ⅲ类,8个不低于现状。具体如下:

1、稳定达到Ⅲ类的34个城市水源地:呼市黄河蒲滩拐、城区地下水水源地共2个;包头市东河区清水池、黄河磴口、黄河昭君坟、九原区供水站、黄河画匠营子、昆都仑区阿尔丁水厂、昆都仑区清水池、青山区青山加压站水源地共9个;乌海市海勃湾城区、海勃湾区北、海南区南、海南区西、乌达区城区、乌达区北水源地共6个;赤峰市中心城区平庄镇城区、中心城区(红山区)一水厂、中心城区(松山区)二水厂、中心城区(松山区)九龙水厂水源地共4个;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展旦召、中心城区达拉特旗西柳沟、查干淖尔水厂水源地共3个;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水源地1个;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小贲、集宁区程路、集宁区霸王河、集宁区红海子、集宁区赞达营-幸福村、集宁区赞达营-梁家村水源地共6个;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二水源地1个;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哈拉乌水库、阿拉善左旗水磨沟水库水源地共2个。

2、不低于现状的8个城市水源地:通辽市科尔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水源地共2个;呼伦贝尔市中心城区(海拉尔区、鄂温克自治旗)、满洲里市第二水源地共2个;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齐哈日格图、锡林浩特市一棵树水源地共2个;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西滩、阿拉善左旗新井水源地共2个。

(二)重点流域50个控制单元水环境质量控制目标

5个有所提升,45个保持稳定。具体如下:

1、黄河流域:共15个控制单元,其中,4个提升,11个保持稳定。

4个提升的控制单元:3个由劣Ⅴ类提升至Ⅴ类的为总排干巴彦淖尔市(乌梁素海氨氮≤8mg/L、其他指标Ⅴ类,总排干)、昆都仑河包头市(三艮才入黄口)、大黑河乌兰察布市(卧佛下),1个由Ⅳ类提升至Ⅲ类的为㹀牛川鄂尔多斯市(贾家畔)。

11个保持稳定的控制单元:1个II类的为黄河呼和浩特市万家寨水库(万家寨水库),7个Ⅲ类的为黄河呼和浩特市喇嘛湾(喇嘛湾)、浑河呼和浩特市(浑河入黄口)、黄河包头市(磴口)、黄河乌海市(三盛公)、黄河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头道拐)、黄河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黑柳子)、乌兰木伦河鄂尔多斯市(乌兰木伦河),3个Ⅴ类的为四道沙河包头市(四道沙河入黄口)、都斯兔河鄂尔多斯市(都斯兔河入黄口)、大黑河呼和浩特市(大入黄口)。

2、松花江流域:共22个控制单元,其中,1个提升,21个保持稳定。

1个提升的控制单元:由劣Ⅴ类提升至Ⅴ类呼伦湖呼伦贝尔市(呼伦湖COD≤50mg/L,其它指标为Ⅴ类)。

21个保持稳定的控制单元:5个II类的为甘河呼伦贝尔市加格达奇上(加格达奇上)、甘河呼伦贝尔市李屯(李屯)、诺敏河呼伦贝尔市(查哈阳乡)、阿伦河呼伦贝尔市(新发)、音河呼伦贝尔市(音河水库),10个Ⅲ类的为察尔森水库兴安盟(察尔森水库)、哈拉哈河兴安盟(大山矿)、绰尔河兴安盟(绰尔河口)、蛟流河兴安盟(宝泉)、霍林河兴安盟(高力板)、洮儿河兴安盟(斯力很)、根河呼伦贝尔市(根河口内)、嫩江呼伦贝尔市博霍头(博霍头)、雅鲁河呼伦贝尔市(成吉思汗)、嫩江呼伦贝尔市拉哈(拉哈),5个IV类的为额尔古纳河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河呼伦贝尔市嘎洛托、海拉尔河呼伦贝尔市嵯岗)、海拉尔河呼伦贝尔市陶海(陶海)、额尔古纳河呼伦贝尔市黑山头(黑山头)、额尔古纳河呼伦贝尔市室韦(室韦)、嫩江呼伦贝尔市富源村(富源村),1个V类的为额尔古纳河呼伦贝尔市伊木河(伊木河)。

3、辽河流域:共9个控制单元,均为保持稳定。

1个II类的为老虎山河赤峰市(老虎山河大桥),4个Ⅲ类的为西拉木伦河赤峰市大兴北(大兴北)、老哈河赤峰市东山湾大桥(东山湾大桥)、乌力吉木仁赤峰市(天合龙)、西辽河通辽市孔家(孔家),4个IV类的为老哈河赤峰市大兴南(大兴南)、西拉木伦河赤峰市海日苏(海日苏)、西辽河通辽市西辽河大桥(西辽河大桥)、西辽河通辽市二道河子(二道河子)。

4、海河流域:共2个控制单元,均为保持稳定。

1个Ⅲ类的为滦河锡林郭勒盟(大河口),1个V类的为御河乌兰察布市(堡子湾)。

5、西北诸河:共2个控制单元,均为保持稳定。

1个Ⅲ类的为额济纳河阿拉善盟(额济纳桥),1个V类的为锡林河锡林郭勒盟(锡林河)。

(三)地下水47个考核点位质量控制目标

47个均为保持稳定,12个优良、9个良好、16个较差、10个极差。各盟市具体如下:

1、呼和浩特市8个:均为优良,总站、东郊水厂、毛纺实验场、炼油厂自备井、本站试验场、乳牛场、东大黑河压水井、合林。

2、赤峰市8个:4个良好的为元宝山区、元宝山镇王皇村咸家营子村东,松山区、安庆沟乡元茂隆市场北,红山区、南新街街道、赤峰热电厂,红山区、站前街道、内蒙古地质环境监测院赤峰分院;3个较差的为元宝山区、建昌营镇、露天矿指挥部院内,元宝山区、建昌营镇、长胜村马家营子(长孔),松山区、穆家营子镇、113探矿队家属院;1个极差的为元宝山区、风水沟镇张家营子。

3、通辽市10个:2个优良的为百货仓库、大德全;5个较差的为育新酒厂(钻孔)、监测站院内(北孔)、佟德店(钻孔)、师范学院(北水厂)、二号村;3个极差的为东工人屯、大化北、大席棚。

4、包头市10个:2个优良的为林荫北路自来水井、九原区110国道交警六中队,2个良好的为万青路运输部农场深井、沼潭车站给水所,2个较差的为昆区钢院住宅机井、高新区红旗七连,4个极差的为东河区铁西区食品冷库、东河区机械铆焊厂浅井、九原区新城镇尹六窑子村、东河区(原九原区)河北村。

5、乌兰察布市7个:2个良好的为察右前旗巴音乡大哈拉村、察右前旗巴音乡什拉马营村,5个较差的为察右前旗赛汉乡薛家村、马莲渠乡小贲红村、李长庆村福寿岗、马莲渠乡栗家村2号井、霸王河铁路给水所。

6、乌海市4个:1个良好的为千里山钢铁厂一号井,1个较差的为火车站西500米,2个极差的为平沟煤矿水源井和盛晶玻璃厂三号井。

(四)地级城市13段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和改善目标

2017年基本消除现有排查出来的所有黑臭水体,其他城市在进行排查的基础上2020年完成国家治理要求。

1、呼和浩特市7段:扎达盖河5段共计17.78km、大黑河2段共计10.3km。

2、包头市4段:二道沙河南北2段共计1.893km、昆河南北2段共计0.227km。

3.赤峰市2段:西露天排污渠1段1.071km、西旱河排污渠1段0.124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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