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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深化环保体制改革,创新环境管理模式
以改体制、定制度、建机制、促投入、抓基层、强队伍为主线,以环境管理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为重点,以环境信息化建设为统领,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运行保障,建立与新时期环保任务需求相匹配的监管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体系,全面提高监管能力建设水平,实现环境监管能力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
第一节创新生态环保体制机制
强化“刚”性要求,增强“软”件提升,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建设。以创新发展为理念,统筹推进生态环保领域改革,全力推进管理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力争到2020年,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机制的全面改革,环境监管水平迈上新台阶。
1.推进环保体制机制改革
——推进环保垂管体制改革。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组织制定我区改革实施方案,2018年6月底前完成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健全机制;到2020年按照新制度高效运行。通过体制改革,有效落实对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构建权责一致、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环境监测监察执法体系,实现自治区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环境保护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党委组织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制办公室参与)
——建立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完善乌海及周边地区等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其他区域要结合地理特征、污染程度、城市空间分布以及污染物输送规律,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开展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健全完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水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通过会商方式决定跨市界河流水污染防治措施、方式及重大环境问题,建立统一的联动执法监察跨界环境污染纠纷处理及沟通机制、联合调查机制以及跨界流域水污染防治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等具体措施。(环境保护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参与)
2.加强生态环保制度建设
——加快实施排污许可制。认真落实国家《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以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实现企业按许可证规定生产、排污,环保部门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2017年6月底前完成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2017年底前完成“大气十条”和“水十条”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许可证核发工作。同时,积极推进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整合,尽快形成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精简高效的总量控制和固定源环境管理制度体系。(环境保护厅牵头)
——开展环境保护督察。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主要针对各盟市、部分旗县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部分开发区、工业园区在国家和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等方面的落实情况开展督察,对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回头看”。通过“督政”与“查企”有机结合,推动各地加快解决辖区内环境突出问题。2017年底前,对12个盟市完成第一轮督察。(环境保护厅牵头)
——实施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贯彻执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研究制定自治区对各盟市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对不同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通过健全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加大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权重,进一步强化指标约束,形成更加鲜明的环保工作导向。(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党委组织部、统计局牵头,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业厅、质量技术监督局、气象局参与)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和赔偿制度。继续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试点,在推动地方立法、完善技术规范、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能力建设等方面探索创新,提升全区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加快推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规范鉴定机构建设、收费标准、实施程序等,切实满足全区的环境损害诉讼需求。深入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公益诉讼等环境损害保障体系。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8年起,适时试行,到2020年力争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环境保护厅牵头,司法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保监局参与)
——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研究探索确定我区生态底线,逐步推开森林、草原、土地、水资源、矿产和大气等六种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数据库。在呼伦贝尔市开展自然资源资产审计试点。(统计局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牧业厅、林业厅参与)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执行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在伊金霍洛旗和阿尔山市开展重点自然资源资产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试点工作。从2018年起,进一步扩大审计范围,逐步建立起经常性、常态化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监督制度。(党委组织部、监察委员会、审计厅牵头,环境保护厅、林业厅参与)
第二节建立环境保护市场机制
1.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
在总结排污权交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推进排污权交易市场化改革,探索将排污权交易制度融入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体系,对现有排污单位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推行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通过市场公开出让方式取得。(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牵头)
2.发挥财税价格政策作用
发挥财政税收政策引导作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征环境保护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范畴。鼓励在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环境监测、土地修复及技术性环境规划编制等领域实施政府购买环境公共服务;加大政府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力度,扩大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范围,不断提高节能环保产品采购比例,形成示范效应。制定并实施“以奖代补”、“先投后补”等激励政策。完善收费和价格机制,将污泥处理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严格执行国家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落实对燃煤发电机组新建或改造环保设施实行环保电价加价,以及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环保电价等支持政策。生态环境大数据、云计算用电竞价列入优先交易范围,使目标交易到户电价达到0.26元/千瓦时。加快制定并实施秸秆综合利用政府补贴相关政策,促进秸秆综合利用。通过名誉奖励和适当政策支持,鼓励环保“领跑者”的技术研发、宣传和推广,为环保“领跑者”创造更好的市场空间。建立健全环保产业统计指标体系。(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环境保护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水利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参与)
3.加快构建绿色金融体系
按照国家《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及《内蒙古自治区培育发展绿色基金工作方案》等要求,建立并进一步发展壮大“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基金”,充分发挥其引领作用,通过专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有效放大政府资金使用效益。鼓励金融机构发展基于排污权等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拓宽企业绿色融资渠道,积极推行排污权交易由现行定向定额的有偿使用向市场竞价交易转变,探索推动环境权益及其未来收益权切实成为合格抵质押物,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基于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产品。发展环境权益回购、托管等金融产品。通过提供再贷款和建立专业化担保机制等措施,促进绿色信贷发展。推动证券市场支持绿色投资,支持地方和市场机构通过专业化的担保和增信机制支持绿色债券的发行。在中央或自治区财政给予支持的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领域,探索开展对新建项目“强制”应用PPP模式的试点工作。(金融办公室、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牵头,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参与)
4.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办法,逐步增加对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多样性优先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转移支付力度。试点建立黄河流域上下游等补偿机制,争取将我区滦河流域纳入京津冀水源涵养区生态补偿试点。探索建立自治区生态保护补偿基金。完善生态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使保护者通过生态产品交易获得收益,推动建立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和建设交易平台。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开展生态补偿模式,鼓励有能力的第三方进入生态补偿交易市场,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估、检测、服务和生态受损地区的环境恢复治理。到2020年,实现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河流和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全覆盖,探索建立起跨地区、跨流域补偿试点,初步建立多元化补偿机制。(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牵头,国土资源厅、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参与)
5.培育环境治理市场主体
按照国家《关于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意见》及《内蒙古自治区推行环境第三方治理和服务实施方案》等要求,组建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领域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鼓励政府投融资平台和社会资本建立混合所有制企业,形成政府、企业、社会三元共治新格局,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提升我区污染治理水平。整合全区环保人才、技术、资质和资产的优势资源,加强国内外、区内外的行业合作和交流,吸收先进的环境治理新技术和优秀研发团队,采取增资扩股、股权多元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实现多元化目标。重点支持一批环保骨干企业,大力促进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攻克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治污难题,构建成熟商业模式,增强企业竞争力。深化环境服务试点,创新区域环境治理一体化、环保“互联网+”、环保物联网等污染治理与管理模式。对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城镇污染场地治理和区域性环境整治等,采用环境治理依效付费与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强化自治区环保产业协会的服务职能,探索实施第三方治理企业黑名单制度,加强环境治理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到2020年,培育一批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环境第三方治理骨干企业,环境第三方治理的新业态和新模式趋于成熟。(发展改革委牵头,环境保护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参与)
第三节培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
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全区环保产业的指导意见》,培育环保产业新业态,规范环保产业市场秩序,促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助推成为经济新动能。针对我区环保产业发展中呈现的“散小低弱”态势,采取“政策引领、市场拉动、科技驱动、系统提升”的整体发展战略,建立富有协调凝聚能力的环保产业组织体系和行业服务体系。以引进环保技术为主线,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突破一批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的环保关键技术,以应用环保装备为主导,加强水、气、土壤等污染防治。加强资源循环利用,推进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建设“城市矿产”工程。推动环保产业集聚发展,以“环保保姆”、“环保管家”、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创新服务方式推进重点示范工程建设,发展壮大“互联网+环保”、环境大数据及分析应用、第三方环保综合服务、新型环保服务等领域的环保服务业。通过设立环保产业园和创业园,发展“蓝天”、“碧水”、“青山”、“净土”四大板块,将环保产业打造成我区新的经济增长点。(发展改革委牵头,环境保护厅、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商务厅、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参与)
第四节加强生态环境大数据应用
落实国家《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总体方案》要求,以环境信息化建设为统领、智慧环保为目标,应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建立统一实时在线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系统,实现生态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环境状况监测监控全覆盖,形成环境立体感知、管理协同高效、服务内外一体的环境监管模式。加快推进生态环境大数据应用试点建设,统筹建设大数据环保云平台、管理平台及应用平台,打造智能网络体系,推进基础设施资源、数据资源全面整合共享,加快环保系统内部数据整合和相关部门外部数据联通工作,出台《生态环境数据共享管理办法》、生态环境大数据工程建设总体技术要求等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在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等方面开展大数据分析与应用,将成果应用于环境质量自动监测、重点企业在线监控、环境监管执法、环保目标考核、环评审批和管理、环境信用评价、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等领域,提供执法、审批、监测一致性检验,大幅提高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为各类标准、规范和空间管制方式的改进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完善生态环境公共服务,构建“一站式”办事平台,全面推进网上办事,加强政府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平台建设,提升信息公开服务质量,推动传统公共服务数据与移动互联网等数据的汇聚整合,提供有效便捷的全方位信息服务。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营模式,通过资产和资本“下海”,数据采集、存储和分析“上云”,数据成果和服务“入市”,推动全区生态环境大数据向市场化、产业化方向迈进。到2020年,实现生态环境综合决策科学化、生态环境监管精准化、生态环境公共服务便民化。(环境保护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统计局、水利厅、农牧业厅、林业厅、国土资源厅参与)
第五节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要求,组织制定《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实施计划(2016-2020)》,做好国控城市站、地表水国控监测断面事权上收工作,设置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统一规划布局,整合优化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合理划分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监测事权,推动污染源监督性监管重心下移和环境执法监测转变。加快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尽快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强化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严格核与辐射环境监管,完善应急预案和实施程序,加快重金属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建设,积极避免和应对环境突发事件影响;全面开放服务性监测市场,在基础公益性监测领域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推动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力争到2020年,全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初步建成区域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分析应用平台,使生态环境监测能力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环境保护厅牵头,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业厅、林业厅、气象局参与)
第六节提升环境监察执法能力
强化环境监察执法,建立健全环境监察体系,加强基层环境执法工作,完成自治区以下环保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建立自治区环境保护监管网格化管理体系,不断提升环境监管执法水平,进一步落实属地环境保护监管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责任到人”的原则,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体系建设,强化监测监控数据对于监察执法的应用,逐步建立“全方位、全覆盖、无盲区”的环境保护监管网络。落实新环保法及配套办法执行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健全共享平台、会商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加快推进全区移动执法系统建设,依托生态环境大数据和科技手段,全面提高环境监察工作效率、规范执法行为,实现信息化监督、痕迹化执法和精细化管理。到2017年底,100%的环境执法机构(不包括工业园区)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到2020年,全社会形成环境保护“执法科学、守法自觉”的新常态。(环境保护厅牵头)
第七节加强环境监管基础保障
继续强化监测、监察、在线监控、科研、信息、宣教、固废、统计等基础能力建设,特别加强基层环保能力建设,全面提升自治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水平。从自治区到旗县各级深入推进环境监测、监察、在线监控、信息、辐射、宣教等监管能力运行保障机制建设,强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污染源在线监控网络、环境信息网络等的运行保障,根据事权完善经费保障渠道和机制,按照有关规定,保障监测、监察、预警与应急、信息、污染源在线监控等运行经费。力争到2020年,我区环境监测、监察、在线监控、环境信息、辐射环境监测、宣教、固废管理等监管能力机构建设能够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区)三级全覆盖,综合业务能力取得突破性进展。(环境保护厅牵头,财政厅参与)
第八节强化环保人才队伍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和《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遵循以用为本、高端引领、优化发展的原则,以党政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环保产业人才为主体,以高层次创新型人才、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基层实用人才为重点,以重大人才工作项目为依托,不断扩大人才队伍的数量,提高人才队伍的素质,优化调整人才队伍结构,加强高端人才开发培养,实施人才体制机制创新,提升人才发展的基础保障能力,使未来一段时期自治区生态环保人才队伍建设出现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局面。加强生态环境监察执法和守法保障人才队伍建设,打造数量与结构合理、适应自治区生态环保发展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包括科研人才、监测人才、信息与宣教人才、产业与工程技术人才、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基层人才)队伍。到2020年,盟市、旗县基层环保人才队伍数量增加速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人才素质明显提高。硕士以上学历和拥有中高级职称人才分别占生态环保人才比例达到5%和33%以上,其中,监察执法人才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监测人才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科技厅、教育厅、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参与)
专栏10“十三五”期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一)环境监管机构基本情况
环境监测。截止2015年底,全区已建成1个自治区级、12个盟市级和101个旗县级环境监测站。其中,11个盟市级和42个旗县级环境监测站通过标准化验收,达标率分别为91.7%和41.6%,较2010年的33.3%(4个盟市)和6.9%(7个旗县)分别提高了58.4%和34.7%;此外,11个盟市级和75个旗县级的仪器设备配置基本达到标准化要求,达标率分别为91.7%和74.3%。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够有效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专项监测、预警监测和应急监测等工作。
环境监察。截止2015年底,全区已建成1个自治区级、12个盟市级、2个计划单列市和103个旗县级环境监察机构(99个旗县区和4个工业园区)。其中,12个盟市级和64个旗县级环境监察机构通过标准化验收,达标率分别85.7%和62.1%,较2010年的78.6%(11个盟市)和52.4%(54个旗县)分别提高了7.1%和9.7%。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能够全面开展污染企业监管、环境执法监察等各项工作。
环境在线监控及环境信息。截止2015年底,全区已建成1个自治区级、12个盟市级在线监控中心(呼伦贝尔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与监测站合署办公)。全区范围内基本形成了范围广、自动化程度高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体系。环保专网实现部、省、市、县四级环保部门网络联通。
辐射环境监测。截止2015年底,成立了1个自治区级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位于包头市)、赤峰市和满洲里市辐射环境监测站,设有37个国控点、438个区控点,能够开展日常辐射环境监测工作。
环境宣教。截止2015年底,全区设立1个自治区级、5个盟市(呼和浩特、包头、赤峰、呼伦贝尔、鄂尔多斯)和满洲里市及26个旗(县、区)宣教机构,可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截止2015年底,全区设立1个自治区级、6个盟市级(呼市、包头、赤峰、呼伦贝尔、乌兰察布、锡林郭勒盟)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能够开展基础性管理工作。
机动车污染物防治监控中心。截止2015年底,全区设有1个自治区级和7个盟市级(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机构,能够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环境科研。有1家自治区级环境科学研究机构,主要从事和开展各类环境科研和规划编制等工作。
(二)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1、基本情况
自治区级环境监测网共有空气自动监测站124个,其中:国控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站44个,区控城市空气自动站7个,国控背景站1个、区域站1个,国控沙尘天气监测站20个,降水监测点位24个,降尘监测点位61个。地表水质自动监测站10个;地表水常规监测断面78个,湖库垂线25条;重点流域规划考核断面25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194个;城市地下水监测点位37个;噪声监测点位3745个;辐射环境监测点位216个,国控点位36个,包括6个辐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遥感监测和地面监测,地面监测点位148个;农村“以奖促治”监测村庄113个;土壤监测点位185个;重金属监测点位29个;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企业564家;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企业454家。
2、建设目标
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网:建成覆盖全区各旗县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城市评价点增加至135个(44个国控、91个区控),区域评价点增加至2个(均为国控),背景点为1个(国控);新建污染监控点11个(均为区控)、自治区级超级站1个。
降水、降尘、沙尘暴监测网:全区降水监测点为24个(区控),降尘监测点为61个(区控),沙尘自动监测点为20个(均为国控)。
水环境质量监测网:健全自治区地表水环境监测网,增加河流、湖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高风险区,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较大河流的偏远河段,城市河段,盟市和旗县界河段以及湖面面积和库容较大的湖库的监测,监测断面增加至150个(含国控)。健全黄河和松花江流域内蒙段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网,增强地表水突发污染事故预警能力,在主要河流的干流、城市集中式水源地上游、较大湖库增设至25个(含国控),并根据流域、区域水污染特征及水体功能,增测重金属、氯离子、总氮、总磷、叶绿素、挥发性有机物和生物毒性等指标。
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结合重金属防治规划、“菜篮子”保障工程等,开展土壤环境质量专项调查监测,最终实现我区土壤监测全覆盖。目前已初步布设国控点位1685个,“十三五期间”建成1500个自治区监测点位,其中一般点位500个,风险点位1000个。
声环境质量监测网:优化调整城市区域、交通噪声及功能区监测点位,加强对城市敏感点的监测,建立噪声自动监测网络。在城市主干道、居住区、商业区、文教区优化布点,设立噪声自动监测点位,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新建全区城市功能区和城市道路交通噪声自动监测站点约2000个。
辐射环境监测网:建设96个自动站(除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通辽市、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3个前沿站(通辽市、呼伦贝尔市、乌海市)、2个车载巡测系统及数据中心。建设内蒙古自治区辐射环境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和放射性监测与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加强内蒙古自治区核与辐射反恐应急监测能力建设。乌海市、呼伦贝尔市、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配置核与辐射应急监测快速响应系统。
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增加生态断面监测范围,实现内蒙古生态系统类型的全覆盖。在原有8个监测子站的基础上,增加4个子站,其中山地森林1个,荒漠1个,湿地2个。
第九章实施六大重点工程,保障规划顺利推进
为有效推进主要任务实施,保障规划目标实现,规划重点实施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与修复、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范、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六大类重点工程。建立项目库,强化项目绩效管理。项目投入以企业和地方政府为主,国家和自治区财政应当予以支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牵头,林业厅、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参与)
专栏11“十三五”期间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重点工程
(一)大气污染治理
1、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
在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等重点区域实行总量控制、特别排放限值,实施多种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联动机制试点。优化呼包鄂地区产业布局、引导产业升级。继续加大包头市工业污染治理力度。
2、清洁能源替代
建设完善城市燃气管网、天然气储气库、城市调峰站储气罐等基础设施。推进“煤改气”、“煤改电”、清洁煤供应网络工程,取缔原煤散烧。全区完成黄标车淘汰。
3、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
限期淘汰落后产能和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机组。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暂不含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共完成117台5109万千瓦机组改造任务。
4、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
开展石化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施有机化工园区、医药化工园区及煤化工基地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推进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油气回收及综合治理。推动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
5、工业点源治理
钢铁行业完成11座704平方米烧结球团脱硫改造,水泥行业完成13条2.53万吨/日生产线脱硝改造。限期改造燃煤锅炉,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完成燃煤锅炉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对燃煤电厂、钢铁、有色、建材、石化、焦化、化工等重点行业实施综合治理,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
6、扬尘污染治理
开展建筑施工工地、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加强矿山开采、储存、装卸、运输过程的扬尘污染防治。
7、面源污染控制
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开展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推广普及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严禁秸秆露天焚烧。
(二)水污染治理
1、良好水体及地下水环境保护
对江河源头及滦河、察尔森水库(Ⅲ类水质)实施严格保护。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入河排污口整治工程。完成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达标建设,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推进备用水源和应急水源建设、水源涵养和生态修复,探索建设生物缓冲带。加强地下水保护,对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实施封井回填,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
2、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
开展黄河、海河等重点流域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以9个优先控制单元(㹀牛川鄂尔多斯市、都斯兔河鄂尔多斯市、黄河乌海市控制单元阿拉善段、昆都仑河包头市、乌兰木伦河鄂尔多斯市、总排干巴彦淖尔市、呼伦湖呼伦贝尔市、御河乌兰察布市、额济纳河阿拉善盟)为重点,推进流域水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统筹点源、面源污染防治和河湖生态修复,分类施策,实施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实施乌梁素海、呼伦湖、岱海等重点湖库水污染综合治理工程。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制定达标方案。
3、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以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和5个水质需改善控制单元(巴彦淖尔市总排干、包头市昆都仑河、乌兰察布市大黑河、鄂尔多斯市㹀牛川、呼伦贝尔市呼伦湖)为重点,强化污水收集处理与重污染水体治理。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收集管网建设,新建、扩建污水处理设施规模达到57.5万立方米/日,污水处理设施改造规模约43万立方米/日,新增配套管网长度达到1426公里。推进再生水回用,强化污泥处理处置。
4、工业污染源治理
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十小”企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等“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组织开展工业企业和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限期改造116个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
(三)土壤污染治理与保护
开展土壤污染详查,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完成农用地划分工作,开展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和示范工程。实施化工企业搬迁后污染状况详查,制定综合整治方案。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实施高风险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地块、河道、废渣污染修复治理工程。重点防控88家涉重金属企业。
(四)生态保护与修复
1、加强森林保护建设
建设三北防护林五期工程,完成1567万亩造林任务。实施天然林保护二期工程,完成公益林建设975万亩,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森林管护31384万亩。实施重点区域绿化工程300万亩。开展农田防护林建设,营造农田林网100万亩。对25度以上陡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和15°~25°重要水源地坡耕地完成新一轮退耕还林任务239万亩。
2、加强草原保护建设
完成“退牧还草”工程550万公顷建设任务。实施禁牧休牧草畜平衡面积10亿亩。推广划区轮牧和休牧制度,开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设舍饲养畜基地。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节水灌溉人工草牧场建设。
3、加强湿地保护与修复
推进退耕(牧)还湿工程,完成1万亩。重点对呼伦湖、乌梁素海、岱海等湿地进行生态修复。加强珍稀濒危水生生物、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等重要渔业水域保护。初步建立湿地生态监测体系和保护管理体系。
4、防沙治沙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对呼伦贝尔沙地、科尔沁沙地、浑善达克沙地、毛乌素沙地、库布其沙漠、乌兰布和沙漠、阿拉善盟地区及阴山北麓风蚀沙化区等重点区域进行专项综合治理。实施黄土丘陵沟壑区、东北黑土区等重点区域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开展坡耕地综合治理、侵蚀沟综合治理等水土保持重点治理项目。完成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造林任务2435万亩。续建6个和新建7个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20处国家沙漠公园。新增沙化土地治理面积4.09万平方公里,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3.08万平方公里。
5、矿山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
加强矿产资源开发集中地区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开展矿山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试点示范。推进损毁土地、工矿废弃地复垦,修复受自然灾害、大型建设项目破坏的山体、矿山废弃地。
6、生物多样性保护
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生物多样性调查和评估,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质量管理评估体系。加强生物多样性监测能力建设,建立生物多样性数据库及生物多样性评估预警平台。实施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生态移民。开展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质资源调查、抢救性收集和保存,建设种质资源库(圃)。
7、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推进1800个行政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工程,建设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利用设施,实现90%的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治理。80%以上的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推进有机肥生产及使用工程建设。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率达到95%。
(五)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范
推进重金属污染源综合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民生应急保障、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示范、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抗生素菌渣综合整治、POPs废物综合整治、放射性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其他重金属污染防治等工程建设。
(六)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进一步提高环境监管业务能力和人才队伍素质,以创新工程(机制体制制度建设、基础研究、平台搭建、科研发展、机构建设)、信息工程(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建设)、基础保障工程(监测、监察、监控、宣教、辐射、固废、机动车等职能业务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工程(大气、水质、土壤、辐射、噪声等监测网建设)、人才工程(人才引进和培养)“五大工程”推动和完善自治区环境监管体系建设。
第十章强化实施保障措施,严格规划评估考核
第一节落实环保职责,严格评估考核
按照中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实行党政领导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严格实施《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把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规划实施分工方案,明确各部门工作任务,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大规划实施力度。严格规划实施评估考核,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盟市环境质量改善、重点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程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并每年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结果向社会公开。在2018年、2020年底,分别对本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向环境保护部和自治区政府报告,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环境保护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第二节完善法制建设,强化责任追究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立法与修订为基础,完善自治区环境保护方面法规、规章体系。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推动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加大执法、处罚力度,落实执法责任制,强化对执法主体的监督。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等制度,组织开展自治区《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实施方案》,严格执行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环境保护厅牵头,法制办公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计厅参与)
第三节加大环保投入,拓宽融资渠道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相关规定,做好生态环保经费保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对生态环保的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积极争取国家大气、水、土壤、重点生态保护治理等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建立环保基金,吸纳社会资本,破解资金约束。推进实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项目信贷支持力度,推行绿色信贷。完善和健全税收、收费政策。(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牵头,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参与)
第四节加强科技创新,助推产业升级
加快环境科技创新体制的改革,构建环境保护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发展体系,搭建生态环保科技创新平台,加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科学观测研究站、环保智库等建设,加强技术研发推广。推动建立环保装备与服务需求信息平台、技术创新转化交易平台,引导企业与科研机构和高校院所加强合作,强化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推动环保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针对大气、水、土壤等问题,实施重点生态环保科技专项,重点开展典型脆弱生态修复与保护研究,火电、水泥等行业脱硫脱硝技术,VOCs控制技术,雾霾污染机理与控制技术,造纸、酒精、发酵、医药、淀粉废水深度处理,农村和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重金属污染治理,土壤修复、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先进适用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建立一批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努力打造环保产业核心区,鼓励推行第三方污染治理,发展环保服务总承包和环境治理特许经营模式,培育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科技厅、环境保护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参与)
第五节强化信息公开,加强公众参与
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编制《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修订《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信息公开规则》等具体工作办法,研究制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定期通报环境状况、重要政策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和企业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建立公众参与的有效渠道,利用12369环保热线、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络信息化平台等新兴媒体,扩大公众环境参与权;推进生态环境大数据共享开放,实施政府数据资源清单管理,强化公众环境监督权。完善24小时舆情监测制度,解决媒体和群众关注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全区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形成政府信息公开与群众监督的社会共治体系。(环境保护厅牵头,新闻出版广电局参与)
第六节加强宣传教育,培育生态理念
准确把握宣传教育是环境保护的核心工作定位,全面加大生态环保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建立新闻发布机制,建设新媒体矩阵,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营造公众参与氛围。加强生态文化理论研究,鼓励生态文化作品创作。组织环保公益活动,丰富环保宣传产品。抓好生态环境教育等各类培训,推进环境友好学校、环境教育基地等示范创建活动。加强环保社会组织、环保志愿者的能力培训,引导培育环保社会组织专业化成长。加强宣教能力建设,整合宣教资源、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宣教工作专业化水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要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责任,把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作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实施全民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行动计划。引导抵制和谴责过度消费、奢侈消费、浪费资源能源等行为,倡导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形成崇尚生态文明、共促绿色发展的社会风尚。(环境保护厅牵头,党委宣传部、教育厅、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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