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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2018-06-11 13:3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治理超低排放生态环境保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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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全力推进土壤环境保护

深入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加强土壤环境基础调查,分类推进土壤保护与污染治理进程。到2020年,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90%以上,全区土壤环境状况稳中向好。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与监测网建设

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自治区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2017年底前,按照国家要求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各地可根据需要,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旗县(市、区)全覆盖。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环境保护厅、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参与)

2.科学区划与分类保护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

——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的划定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划分工作,按照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分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开展耕地土壤和农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农牧业厅、环境保护厅牵头,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参与)

——加大农用地企业污染防控并推进安全利用。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加快提标升级改造。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旗县(市、区)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强化农畜产品质量检测,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指标。(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厅、环境保护厅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参与)

——切实加大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力度。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产粮(油)大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报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备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继续开展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开展土壤沙化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加大土壤有机质提升项目补贴力度;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旗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区域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农牧业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林业厅参与)

——加强农用地用途管理。强化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旗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力争完成国家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指标。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严禁在重度污染林地、园地种植食用农(林)产品。(农牧业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水利厅参与)

3.强化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和未污染土壤保护

——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根据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各盟市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水、气、土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建立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编制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参与)

——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各盟市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沙漠、草地、湿地、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按照国家的统筹安排,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试点工作。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自2017年起,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环境保护厅、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林业厅参与)

4.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并强化环境监管

2017年底前,各盟市要以影响农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特别是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确定重点区域,建立项目库。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指标。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过程监管和终身责任制。落实监督目标任务,各盟市环保局定期向自治区环保厅报告工作进展,自治区环保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各盟市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各旗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厅、农牧业厅牵头,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参与)

第四节不断加强声环境质量管理

强化城市声环境达标管理,到2020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排放全面达标,城市区域环境和道路交通噪声100%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声环境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完善。

1.加强声环境监管

全面落实《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强化交通噪声污染防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查处施工噪声超过排放标准的行为;严格实施《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禁止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促进城市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贯彻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开展乡村地区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厅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参与)

2.强化噪声源监督

加强重点源监管,环保部门应会同住建、交通、公安有关部门确定本地区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等领域的重点噪声排放源单位,确保重点排放源噪声排放达标。健全污染源管理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限期治理噪声排放超标的重点企业。积极解决噪声扰民,加强噪声污染信访投诉处置,畅通各级环保“12369”、公安“110”、住建“12319”举报热线的噪声污染投诉渠道,探索建立多部门的噪声污染投诉信息共享机制。(环境保护厅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参与)

第五节扎实推进农牧区环境改善

继续深化“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解决农村牧区突出的“脏乱差”问题,全面推进农村牧区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牧区环境质量。

1.推进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

以旗县(市、区)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优先考虑有条件的小镇和规模较大、人口较多的村庄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遵循低成本、易管理的方式进行分散处理;城市周边的村镇应纳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规模较小、人口较少村庄的污水处理,应以简便易行的小型设施处理,并综合利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牵头,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农牧业厅参与)

2.全面推进农村牧区垃圾处置

因地制宜建立“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有效治理农业生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村工业垃圾等。积极推动秸秆、废弃农膜、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对于城镇周边的村庄,生活垃圾处理应采用“统一收集、统一运输、统一处理”的模式直接进入城镇垃圾处理系统进行处理。远离城镇的平原村庄,可以连片规划建设区域性的垃圾中转或处理设施。交通不便的偏远牧区和山区,按照“统一收集、就地分拣、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的模式进行处理、处置。2016年,在全区已经实施农村重大民生建设工程的嘎查村中,选择20%以上的开展试点;2017~2018年,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开展治理,力争到2018年年底前,全区90%以上的行政村和较大的自然村垃圾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实现有齐全的设施设备、有成熟的治理技术、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有长效的资金保障、有完善的监管制度,并通过自治区检查验收;到2019年底,已经完成农村重大民生建设工程的嘎查村全部实现垃圾有效治理,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农膜基本实现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率达到95%,并通过国家检查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厅参与)

3.加大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2017年底前完成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划定,并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资源化综合利用;对农户分散养殖的村庄要利用堆肥工艺处理粪便污染。把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与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基地建设结合起来。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组织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促进我区畜禽养殖健康持续发展。到2020年,80%的养殖专业户实施粪便收集和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粪便养分还田率达到65%。(农牧业厅、环境保护厅牵头)

4.做好历史遗留工矿污染治理

加强农村牧区历史遗留工矿的综合整治,对矿产开发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区域,对人居环境造成影响的区域,要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和生态修复工作。新建的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治理原则,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防止新的工矿业环境隐患。(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牵头)

5.加强农业面源污染全面整治

不断深化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服务,在河套平原、土默川平原农业主产区、西辽河平原农业主产区、大兴安岭沿麓等农业产业带推广精准施肥和机械适期适量施肥技术。深入推进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在赤峰市、包头市、呼和浩特市、通辽市、乌兰察布市等设施农业集中区,优先选用生物农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到2020年,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主要作物病虫害生物、物理防治覆盖率达到3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35%以上。控制灌溉面源污染,在16个大型灌区和79个中型灌区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完善秸秆收储体系,支持秸秆代木、纤维原料、清洁制浆、生物质能、商品有机肥等新技术产业化发展。到2020年,农牧业面源污染和环境突出问题治理实现重点突破,初步形成生产、生活、生态协调的现代农牧业发展格局。(农牧业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参与)

第五章全面实施达标排放,有效推进污染减排

为实现我区经济持续发展目标,继续坚持并不断深化、优化总量控制制度。推进全面达标排放,严格控制新增量,大幅度削减污染存量,降低生态环境压力,提高环境污染防治绩效。

第一节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

在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基础上,以污染源达标排放为底线,以骨干工程推进为抓手,贯彻落实国家《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有效推进污染减排。

1.工业源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

工业企业要履行自行监测、自证守法的基本责任,要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开展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监测,向环保部门如实申报,向社会公开。2018年底前,工业企业要规范排污口设置,全面实行在线监测,编制年度排污状况报告。各级地方政府要完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排放自动监测与日常报警机制,逐步实现工业污染源排放监测数据统一采集、公开发布,不断加强社会监督,对企业守法承诺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到2019年底,建立工业企业环境监管信息平台。(环境保护厅牵头)

2.排查公布未达标工业污染源名单

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督检查,全面推进“双随机”抽查制度,有效运用在线监控手段,提高监管时效性。实施环境信用颜色评价,超标或超总量的排污企业予以“黄牌”警示,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限期停业、关闭。自2017年起,各级政府要制定本辖区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确定年度目标,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实施分类管理。(环境保护厅牵头)

3.实施重点行业企业达标排放改造

针对排放量大且相对集中、控制措施较为成熟的重点行业和主要污染源,包括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行业,严格执行排放标准,综合采取清洁生产改造和污染深度治理,确保其污染物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推进重点核查机制,加大对达标治理改造的支持力度。(环境保护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参与)

第二节严控污染物总量红线

实施排污许可“一证制”管理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强污染物排放与资源能源管理的协调性。用总量红线调控开发规模和强度,通过总量减排腾出环境容量,确保产业发展规模控制在资源环境可承载范围之内。实行全过程治污减排,进一步夯实精细化管理基础,推动治污减排工程、技术、管理、政策组合运用,实施多污染物综合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全面完成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国家考核目标控制要求;在富营养化湖库呼伦湖、乌梁素海汇水范围内实施总氮控制,开展总氮污染调查分析,明确入湖河流、各类污染源对湖库富营养化的贡献度,制定总氮控制方案。(环境保护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水利厅参与)

第三节加大工业源污染减排

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加强现有污染源的严格管理,做好重污染行业、工业园区的管控。逐步收紧排放强度较高地区和行业的总量指标和排污许可总量。

1.重点涉气工业治污减排

——推行清洁化改造。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高硫分、高灰分煤矿必须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进度。加快实施低硫分、低灰分配煤工程,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鼓励燃煤电厂、工业炉窑和锅炉使用低硫、低灰优质煤炭或清洁能源。加快管网建设,提高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使用比例,合理有序地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完成钢铁、水泥、化工和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新一轮清洁生产审核,通过技术改造使企业排污强度大大下降;以煤炭、电力、化工、冶金、建材等行业为重点,着重推进企业内部工艺循环、园区内部企业循环、地区之间产业循环三个层面的循环发展,培育一定数量的自治区级工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园区和企业。(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厅参与)

——推进重点行业减排。以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为重点,对电厂、钢铁、有色、建材、石化、焦化、化工等重点行业实施综合治理,开展在用燃煤锅炉治污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实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以及重金属等多污染物协同控制,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加强国控、区控源监管,全部实施自动在线监控,实现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监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自2016年起,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全部达到超低排放要求;到2020年,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暂不含循环流化床锅炉和W火焰炉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实施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建设,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环境保护厅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参与)

2.重点涉水工业治污减排

——推行清洁化改造。结合地区实际,对本地区特色涉水行业开展清洁化技术改造。巴彦淖尔市要开展番茄加工行业清洁化改造,确保稳定达标;赤峰市、巴彦淖尔市、锡林郭勒盟、呼伦贝尔市等地要开展涉及重金属行业专项整治,推进提标改造、废水深度治理和循环利用等工程;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阿拉善盟等地所有电石法生产PVC企业必须完成汞触媒“高改低”改造,并采用盐酸深度脱析、硫氢化钠处理含汞废水等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参与)

——推进重点行业减排。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十小”企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采取过程控制、深度治理等措施,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新、改、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加大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改造,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鼓励独立焦化企业建设干熄焦装置、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及废水综合利用、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等。(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参与)

专栏4“十三五”时期重点行业治理

(一)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完善中段水生化处理工艺,增加深度治理工艺,进一步完善中控系统建设。

(二)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及废水综合利用,强化清污分流、分质处理、分质回用,完善中段水生化处理工艺,增加强氧化、膜处理等深度治理工艺。

(三)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

(四)氮肥行业:开展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实施含氰、含氨废水综合治理。

(五)味精行业:提高生产废水循环利用水平,分离尾液和离交尾液采用絮凝气浮和蒸发浓缩等措施,外排水采取厌氧—好氧二级生化处理工艺;敏感区域应深度处理。

(六)发酵类制药行业:抗生素类制药废水应采取多效蒸发、机械蒸发等有效的预处理措施;高氨氮废水应采用脱氨与处理措施;存在生物安全性的废水应按照《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要求进行相关预处理。向外环境排放废水的企业,水污染物应满足《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2008)要求;向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或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的企业,水量和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应由企业和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和排放去向协商确定;接纳发酵类制药废水的园区污水处理厂,应结合自身处理工艺、处理能力和排放去向,综合考虑发酵类制药废水可生化性差、高盐分的特点,优化处理工艺,提高处理能力,确保处理后的废水达标排放。生产车间、储罐区、污水处理设施等场所的地面及地下管网应采取相应的防渗、防腐措施。加大对恶臭、有机等废气的回收和治理力度。

(七)制糖行业:采用无滤布真空吸滤机、高压水清洗、甜菜干法输送及压粕水回收,推进废糖蜜、酒精废醪液发酵还田综合利用,鼓励废水生化处理后回用,敏感区域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八)屠宰行业:外排污水应强化预处理,敏感区域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有条件的采用膜生物反应器工艺进行深度处理。

(九)淀粉行业:采用厌氧+好氧生化处理技术,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在线监测和中控系统。

(十)酒精与啤酒行业:低浓度废水采用物化-生化工艺,达到相应排放标准。啤酒行业实施就地清洗(CIP)技术。

(十一)柠檬酸行业:低浓度废水采用循环利用,高浓度废水采用喷浆造粒等措施。

(十二)煤化工行业:强化节水措施,减少新鲜水用量,应优先选用空冷、闭式循环等节水技术。加强废水深度处理,优先对高含盐废水进行分盐处理,废水处理产生的无法资源化利用的盐泥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设备动静密封点、有机液体储存和装卸、污水收集暂存和处理系统等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VOCs)环节应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措施,避免恶臭物质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逸散与排放。非正常排放的废气应送专有设备或火炬等设施处理,不得直接排放。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分区防渗,制定地下水监控和应急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设置事故水池,对事故废水进行有效收集和妥善处理,禁止直接外排。

(十三)火电行业:现役机组采用成熟适用的环保改造技术,除尘可采用低(低)温静电除尘器、电袋除尘器、布袋除尘器等装置,鼓励加装湿式静电除尘装置;脱硫可实施脱硫装置增容改造,必要时采用单塔双循环、双塔双循环等更高效率脱硫设施;脱硝可采用低氮燃烧、高效率SCR(选择性催化还原法)脱硝装置等技术,30万千瓦以上机组(暂不含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实现超低排放。新建燃煤发电机组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支持同步开展大气污染物联合协同脱除,减少三氧化硫、汞、砷等污染物排放。加强粉煤灰等资源综合利用。

(十四)钢铁行业: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不同类型的废水应分别进行预处理。未纳入淘汰计划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全部实施全烟气脱硫,不得设置脱硫设施烟气旁路;烧结机头、机尾、高炉出铁场、转炉烟气除尘等设施实施升级改造,露天原料场实施封闭改造,原料转运设施建设封闭皮带通廊,转运站和落料点配套抽风收尘装置。

(十五)建材行业:原料破碎、生产、运输、装卸等各环节实施堆场及输送设备全封闭,道路清扫等措施,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水泥窑全部实施烟气脱硝,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进行高效除尘改造;平板玻璃行业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粉等劣质原料,未使用清洁能源的浮法玻璃生产线全部实施烟气脱硫,浮法玻璃生产线全部实施烟气脱硝;建筑卫生陶瓷行业使用清洁燃料,喷雾干燥塔、陶瓷窑炉安装脱硫设施,氮氧化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喷雾干燥塔采取脱硝措施。

(十六)石化行业:催化裂化装置实施催化剂再生烟气治理;焦炉煤气硫化氢脱除率达到99%以上,直接燃烧的应安装脱硫设施。

(十七)有色金属行业:加强富余烟气收集,二氧化硫含量大于3.5%的烟气,采取两转两吸制酸等方式回收,规范冶炼企业废气排放口设置,取消脱硫设施旁路。鼓励电解铝行业采用烟气量节能减排与污染物深度控制技术。

3.工业园区污染综合防治

强化全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116个工业园区的污水、垃圾等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设,培育专业化废弃物处理服务公司,实行开发区污染集中处理,并一律采取集中供热,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到2020年,全区75%的国家级和50%的自治区级园区开展循环化改造,创建一批国家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对内蒙古托克托工业园区、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蒙古包头铝业产业园区等所有工业集聚区开展重点排查,园区内工业企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集中处理设施。2017年底前,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备、视频监控设施,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园区一律不得新建晾晒池、蒸发塘,对现有晾晒池、蒸发塘情况开展摸底调查,不得以晾晒池、蒸发塘等替代规范的污水处理设施,对现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开展清理整顿。(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环境保护厅、科技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参与)

专栏5“十三五”时期重点治理的开发区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开发区发展规划》建设总目标,同步重点推进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设,实行开发区污染集中处理。

(一)15个国家级开发区: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呼和浩特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呼和浩特出口加工区、满洲里中俄互市贸易区、满洲里边境经济合作区、二连浩特边境经济合作区、鄂尔多斯东胜经济技术开发区*、包头装备制造产业园*、阿拉善经济开发区*、赤峰经济开发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乌海经济开发区*。

(二)14个营业收入超千亿元开发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头青山装备制造园区、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乌海经济开发区*、鄂尔多斯大路煤化工基地*、呼和浩特托(克托)—清(水河)经济开发区*、赤峰经济开发区*、霍林郭勒工业园区*、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包头铝业产业园区*、和林格尔经济开发区*、科尔沁区工业园区*、包头九原工业园区*、包头金属深加工园区*。

(三)10个营业收入超五百亿元开发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达拉特经济开发区*、上海庙能源化工基地*、鄂尔多斯装备制造基地*、土右新型工业园区*、呼和浩特金桥经济开发区、丰镇高科技氟化学工业园区*、开鲁工业园区*。

备注:1、截止2015年,全区共有各类工业园区116个,其中国务院批准设立的11家、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53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的各部门批准设立的19家、自治区级以下部门批准设立的33家,总建成面积达1941平方公里,入园企业24478户,其中国内外500强企业96户,从业人员达到150万人。

2、*为新入围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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