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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2018-06-11 13:3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治理超低排放生态环境保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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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推进生活源污染减排

1.降低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

加快热力管网建设,积极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清洁煤供应网络工程建设。通过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加快供暖燃煤小锅炉淘汰。削减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的城镇居民生活用煤总量,逐步取缔原煤散烧。所有城市建成区全部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难以代替的分散小锅炉必须改用清洁能源。新建建筑都要采用集中供热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热方式。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旗(县、区)政府所在地及环境敏感区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对暂不具备清洁燃料改造的地区,加快散烧煤清洁化治理,建立以旗(县、区)为单位的全密闭配煤中心以及覆盖所有乡镇、村的洁净煤供应网络,将优质低硫低灰散煤、洁净型煤在民用燃煤中的使用比例提高到80%以上。(发展改革委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参与)

2.降低城镇生活水污染物排放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强化脱氮除磷,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呼伦湖、乌梁素海汇水区域等敏感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等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以包头市、赤峰市为重点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的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到2020年,新建、扩建污水处理设施规模达到57.5万立方米/日,污水处理设施改造规模约43万立方米/日;全区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4%,其中设市城市为95%,县城为85%,重点镇为70%,其他建制镇为30%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除干旱地区外,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呼和浩特市建成区到2017年,其他地区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新增再生水处理能力,实现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到2020年,新增配套管网长度达到1426公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参与)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开展污泥从产生、运输、储存、处置的全过程监管,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杜绝污泥二次污染。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与污水处理设施统筹建设,因地制宜开展污泥集中处置。2017年底前,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2020年底前,地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环境保护厅参与)

第五节加强农业源污染减排

重点针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展农业源污染减排工作。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综合防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实现畜禽养殖业化学需氧量、氨氮协同治理。调整区域养殖结构和布局,实施禁养区关停,限养区总量控制等措施。持续提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清洁生产水平,推行标准化改造,建设符合区域特点、养殖规模和防治要求的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贯彻“种养结合”理念,鼓励采取干清粪+完全农业利用模式,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比例,促进有机肥生产和施用,实现规模化畜禽养殖粪污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80%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弃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85%。(农牧业厅、环境保护厅牵头)

第六节强化移动源污染减排

加强机动车辆环保管理,采取划定禁行和限行区域、资金补助、强制报废等措施,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黄标车淘汰,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提高油品质量,2017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国V车用汽、柴油,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标准的地产油品,加油站不得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汽、柴油。强化机动车年度检验,不达标车辆不得上路行驶,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提高尾气控制水平,到2020年,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参检率达到85%。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数量占全区新增及更新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3%,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倡导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绿色出行方式。实施公共交通优先战略,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不断增加公共汽车专用通道,减少因交通拥堵造成的污染。加强高排放工程机械、重型柴油车、农业机械等的管理。(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牵头,环境保护厅、商务厅、交通运输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参与)

第六章强化生态空间管控,提升生态系统功能

贯彻“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强烈意识,按照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以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基本着力点,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关联性、协同性出发,推动生态保护从单要素、单环节向“优化结构、调控过程、确保功能、提升质量”的综合管理方式转变。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推进重点区域和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全面提升各类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筑牢祖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第一节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并严格管控

1.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按照《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在禁止开发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生物多样性丰富、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空间范围;2020年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以生态保护红线为生态安全底线和警戒线,形成我区生态安全总体格局。落实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用空间红线约束无序开发,守住生态底线,确保划得实、守得住。(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牵头,财政厅、林业厅、农牧业厅、水利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测绘地理信息局、气象局参与)

2.加强生态红线管控

严格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按照国家顶层设计,建立健全相应的管控措施,确保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组织开展现状调查,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台账系统,识别受损生态系统类型和分布。制定实施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方案,选择水源涵养、防风固沙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主导功能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开展保护与修复示范。配合国家建设相对固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监控点,及时掌握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动态变化,定期组织开展评价。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执法监督,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罚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的违法行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牵头,林业厅、农牧业厅、水利厅参与)

3.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按照国家绩效评价制度,对各盟市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进行考核。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加强统一监管,严密监控人为活动,定期发布红线监测监管信息。逐步建立差异化的生态保护红线评估体系,将评估结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加大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在考核体系中的权重。研究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的办法。对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造成生态破坏的部门、地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对推动生态保护红线工作不力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要实行终身追责,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党委组织部、监察委员会、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农牧业厅、水利厅、统计局、审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参与)

第二节加强重点生态区域保护与管理

1.深化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管理

坚持生态立区,构筑祖国北方生态屏障的生态保护战略。按照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针对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限制开发区,实施“减轻压力、休养生息”的方针,建立水源涵养型、防风固沙型、水土保持型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型等重点生态功能区。推动重大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优先在功能区内布局,不断扩大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内重点野生动植物资源,明显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功能状况评价,按照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推动制定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强化生态空间用途管制。推动协调相关部门和地区针对目前人为活动影响较小、生态良好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加大自然植被保护力度,科学开展生态退化区恢复与治理,继续实施五大生态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和管理。优化转移支付政策,促进重点生态功能区各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牵头,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业厅、林业厅参与)

专栏6“十三五”期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分类保护管理

我区涉及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防风固沙区3个类型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共辖旗县市区43个。

(一)水源涵养区

涉及地区:共8个旗县,呼伦贝尔市的阿荣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牙克石市、额尔古纳市、根河市、扎兰屯市7个;兴安盟的阿尔山市。

保护措施:重点实施《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和经济转型规划》,保护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禁止乱开滥采、过度放牧等行为。在宜林地区大力植树造林,涵养水源,进一步维护和改善生态系统。

(二)水土保持区

涉及地区:共1个旗县,呼和浩特市的清水河县。

保护措施:重点巩固水土流失治理、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成果,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和植树造林,实行封山禁牧,恢复退化植被。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三)防风固沙区

涉及地区:共34个旗县,包头市的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和固阳县2个;赤峰市的阿鲁科尔沁旗、巴林右旗、翁牛特旗、克什克腾旗4个;通辽市的科尔沁左翼中旗、科尔沁左翼后旗、开鲁县、库伦旗、奈曼旗、扎鲁特旗6个;呼伦贝尔市的新巴尔虎左旗和新巴尔虎右旗2个;巴彦淖尔市的乌拉特中旗和乌拉特后旗2个;乌兰察布市的四子王旗、察哈尔右翼中旗、察哈尔右翼后旗、化德县4个;兴安盟的科尔沁右翼中旗1个;锡林郭勒盟的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太仆寺旗、镶黄旗、正镶白旗、正蓝旗、多伦县、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10个;阿拉善盟的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3个。

保护措施:重点推进防风固沙林建设,构建乔灌草、带网片相结合的防风固沙林体系。加大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力度,防治耕地和草地沙化、盐碱化。禁止过度开垦、不适当樵采和超载过牧,实施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和生态移民工程,促进生态自然恢复。

2.强化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职责

编制《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2016-2025年)》及《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办法》,完善全区自然保护区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强化管护能力。加强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基础调查、管理评估及规范勘界等工作,落实自然保护区土地确权和用途管制。开展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国家级每年2次,自治区级每年1次,重点区域加大监测频次,定期发布监测报告。开展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定期组织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完善违法违规问题的通报和督办制度,加强问责监督,及时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通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督促进行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要进行挂牌督办。将重要河湖、草原生态系统及水生生物、小种群物种的保护空缺作为重点,新建一批自然保护区。加强生态廊道、保护小区和自然保护区群建设,根据实际保护功能适当对现有自然保护区进行优化调整。推进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厅、林业厅、国土资源厅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业厅、经济与信息化委、财政厅参与)

专栏7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名录

截止2015年底,全区共有自然保护区182个,其中国家级29个,自治区级60个,盟市级23个,旗县级70个。

(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9个)

跨盟市内蒙古大青山自然保护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西鄂尔多斯自然保护区(鄂尔多斯市、乌海市)共2个;赤峰市阿鲁科尔沁自然保护区、高格斯台罕乌拉自然保护区、赛罕乌拉自然保护区、乌兰坝自然保护区、白音敖包自然保护区、达里诺尔自然保护区、黑里河自然保护区、大黑山自然保护区共8个;通辽市大青沟自然保护区、罕山自然保护区共2个;鄂尔多斯市鄂尔多斯遗鸥自然保护区、鄂托克恐龙遗迹化石自然保护区共2个;呼伦贝尔市毕拉河自然保护区、红花尔基樟子松林自然保护区、辉河自然保护区、达赉湖自然保护区、额尔古纳自然保护区、大兴安岭汗马自然保护区共6个;巴彦淖尔市哈腾套海自然保护区、乌拉特梭梭林-蒙古野驴自然保护区共2个;兴安盟内蒙古青山自然保护区、科尔沁自然保护区、图牧吉自然保护区共3个;锡林郭勒盟锡林郭勒草原自然保护区、古日格斯台自然保护区共2个;阿拉善盟内蒙古贺兰山自然保护区、额济纳胡杨林自然保护区共2个。

(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60个)

呼和浩特市哈素海自然保护区共1个;包头市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梅力更自然保护区、巴音杭盖自然保护区共3个;赤峰市巴林左旗七锅山—平顶山自然保护区、松树山自然保护区、大青山自然保护区、乌兰布统自然保护区、潢源自然保护区、黄岗梁自然保护区、桦木沟自然保护区、小河沿湿地鸟类自然保护区共8个;通辽市科左中旗乌斯吐自然保护区、科左后旗乌丹塔拉自然保护区、双合尔湿地自然保护区、荷叶花湿地珍禽自然保护区共4个;鄂尔多斯市准格尔古哺乳类动物化石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西鄂尔多斯毛盖图藏锦鸡儿自然保护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甘草保护区、库布其沙漠自然保护区、白音恩格尔荒漠自然保护区、杭锦淖儿自然保护区、都斯图河湿地自然保护区、毛乌素沙地柏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共8个;呼伦贝尔市海拉尔西山保护区、维纳河自然保护区、巴尔虎草原黄羊自然保护区、额尔古纳室韦自然保护区、额尔古纳湿地自然保护区、柴河自然保护区、阿鲁自然保护区、毕拉河自然保护区共8个;巴彦淖尔市乌梁素海湿地水禽自然保护区、巴彦淖尔市乌拉山自然保护区、阿尔其山叉子圆柏自然保护区、乌拉特后旗巴彦满都呼恐龙化石自然保护区共4个;乌兰察布市兴和县苏木山自然保护区、凉城县岱海湖泊湿地自然保护区、内蒙古黄旗海湿地自然保护区、四子王旗哺乳动物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四子王旗脑木更第三系剖面遗迹自然保护区共5个;兴安盟杜拉尔自然保护区、乌兰河自然保护区、蒙格罕山自然保护区、兴安盟科右中旗五角枫自然保护区、老头山野生动物资源自然保护区、乌力胡舒湿地自然保护区共6个;锡林郭勒盟二连盆地恐龙化石自然保护区、白音库伦遗鸥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浑善达克沙地沙地柏自然保护区、苏尼特(都呼木柄扁桃)自然保护区、乌拉盖湿地自然保护区、贺斯格淖尔自然保护区、多伦蔡木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共7个;阿拉善盟腾格里沙漠自然保护区、阿左旗恐龙化石自然保护区、东阿拉善自然保护区、巴丹吉林沙漠湖泊自然保护区、巴丹吉林自然保护区、额济纳旗马鬃山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共6个。

(三)盟市级自然保护区(23个)

呼和浩特市摇林沟自然保护区共1个;赤峰市大冷山自然保护区、灯笼河自然保护区、旺业甸自然保护区共3个;通辽市莫力庙水库自然保护区、莲花吐自然保护区、巴彦查干自然保护区、嫦娥山自然保护区、公爷仓自然保护区、金门山自然保护区、平顶山自然保护区、唐˙十将军山自然保护区、吴刚山自然保护区、扎日尔吐沟自然保护区共10个;乌兰察布市霸王河自然保护区、红召自然保护区、兴和地层剖面自然保护区、辉腾锡勒自然保护区、察右后旗天鹅湖自然保护区、乌兰哈达5号火山锥自然保护区、脑木更胡杨林自然保护区、丰镇红山自然保护区共8个;锡林郭勒盟阿巴嘎黄羊-旱獭自然保护区共1个。

(四)旗县级自然保护区(70个)

呼和浩特市石人湾自然保护区、白二爷沙坝自然保护区、东西摩天岭自然保护区、黑虎山-鹰嘴山自然保护区共4个;包头市春坤山自然保护区、红花敖包自然保护区共2个;赤峰市赤峰红山自然保护区、大乌梁苏自然保护区、上窝铺自然保护区、根丕自然保护区、阿布德龙台自然保护区、贡格尔自然保护区、五牌子自然保护区、热水地热资源自然保护区共8个;通辽市国有二林场自然保护区、小塔子水库自然保护区、包罕自然保护区、保安屯大柠条林自然保护区、海力锦湿地自然保护区、花胡硕自然保护区、佳木斯天然榆树小杏林自然保护区、八大连池自然保护区、布日敦自然保护区、麦里自然保护区、沙地红刺榆林自然保护区、束力古台自然保护区、乌兰敖道自然保护区、他拉干水库自然保护区、敖伦天然林自然保护区、天然荷花湖自然保护区、哈日干图响水泉自然保护区、孟家段水库自然保护区、青龙山山地自然保护区、舍力虎水库自然保护区、阿贵洞自然保护区、金龙山自然保护区、嘎达苏大兰山自然保护区、格日朝鲁自然保护区、梨树沟自然保护区、塔拉宝力皋蒙古栎自然保护区、王爷山自然保护区共27个;鄂尔多斯市阿贵庙自然保护区、大漠沙湖自然保护区共2个;呼伦贝尔市复兴自然保护区、欧肯河自然保护区、奎勒河自然保护区、四方山自然保护区、巴彦(白音)嵯岗自然保护区、五泉山自然保护区、陈巴尔虎草甸草原自然保护区赫尔洪得沙地樟子松自然保护区、胡列也吐湿地自然保护区、莫达莫吉自然保护区、诺门罕自然保护区、乌日根山自然保护区、伊和乌拉自然保护区、二卡自然保护区、潮查原始森林自然保护区、根河冷水鱼自然保护区共16个;乌兰察布市马头山麓自然保护区、蛮汉山自然保护区、中水塘温泉自然保护区、乌兰哈达3号火山锥自然保护区、红格尔敖德其沟自然保护区、乌兰哈达花岗岩地貌自然保护区共6个;兴安盟阿尔山石塘林-天池自然保护区共1个;锡林郭勒盟恩格尔河自然保护区、苏尼特盘羊自然保护区、黑风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共3个;阿拉善盟额济纳旗梭梭林自然保护区共1个。

3.推进国家公园管理体系建设

针对我区自然生态资源自然性、原始性、独特性、珍稀性的特点,在大兴安岭北部原始森林区、呼伦贝尔草原和额尔古纳湿地等地开展资源本底调查,探索启动国家公园建设等前期工作,适时开展国家公园申报与创建工作。探讨国家公园实行公益管理、特许经营和生态补偿的可行性,研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园管理评估规范》,构建有效的国家公园资源管理与运行体系。合理界定国家公园范围,整合完善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的自然保护体系,更好地保护自然生态和自然文化遗产原真性、完整性。加强风景名胜区、自然文化遗产、森林公园、沙漠公园、地质公园等各类保护地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统筹协调,提高保护管理效能。(发展改革委牵头,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业厅、林业厅、旅游发展委员会、气象局、文物局、法制办公室参与)

第三节加大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与管理

1.保护森林生态系统

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重点在黄河上中游、岭南八局、大兴安岭林区实施公益林补偿,逐步扩大到全区,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加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实现管护区域全覆盖。加强“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重点在呼伦贝尔沙地、科尔沁沙地和阿拉善盟实施营造林。在河套—土默川平原农业主产区、西辽河农业主产区和大兴安岭沿麓农业主产带营造农田林网。加强重点区域绿化,重点在公路两侧、城镇周边、村屯、矿区园区、黄河两岸、大青山前坡六大区域造林绿化。严格保护林地资源,分级分类进行林地用途管制,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系统稳定性。到2020年,全区森林覆盖率达到23%,活立木蓄积量达到16亿立方米,国有天然林保有面积稳定在2.3亿亩以上。(林业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参与)

2.保护草原生态系统

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基本草原保护、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轮牧制度。落实《草原保护与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退牧还草等工程,重点加强呼伦贝尔草原、科尔沁草原、锡林郭勒草原、阴山北麓草原保护和建设,完成基本草原划定和草原确权承包工作。严格草原用途管制,加强草原管护员队伍建设,严厉打击非法征占用草原、开垦草原、乱采滥挖草原野生植物等破坏草原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呼伦贝尔、锡林郭勒、科尔沁等天然草原保护。争取将锡林郭勒等草原区纳入退牧还草工程实施范围。到2020年,全区禁牧休牧草畜平衡面积达到10亿亩以上,草原建设面积累计达到2亿亩,全区草原植被盖度达到45%。(农牧业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参与)

3.保护湿地生态系统

继续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编制《湿地保护规划(2015—2020年)》,出台湿地保护名录,实施重点湿地保护和恢复工程,推进退耕还湿。积极建设河湖联通工程,为湖泊湿地提供水源。加强额尔古纳、达里湖、乌拉盖等湿地保护,对呼伦湖、乌梁素海、岱海、黄旗海和居延海采取湿地补水、水生植被恢复、水位调控、富营养化治理等修复措施。加强湿地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全面监测评估天然湿地丧失和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变化情况。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退耕还湿试点。到2020年,全区湿地保有量稳定在9000万亩以上,30%以上的重要湿地得到有效保护,逐步遏制湖泊湿地面积萎缩、水质恶化的趋势。(林业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参与)

4.保护沙地沙漠系统

加大自治区五大沙漠(库布齐沙漠、乌兰布和沙漠、巴音温都尔沙漠、腾格里沙漠、巴丹吉林沙漠)和五大沙地(呼伦贝尔沙地、科尔沁沙地、乌珠穆沁沙地、浑善达克沙地、毛乌素沙地)及阴山北麓生态保护建设区综合治理力度,健全沙产业发展激励机制,推进沙产业试验示范基地建设,稳步推进沙地生态治理,发展沙产业。建立沙地沙漠生态系统以自然恢复为主的修复机制。到2020年,新增沙化土地治理面积4.09万平方公里,全区40%以上可治理沙化土地得到初步治理。(林业厅牵头,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参与)

第四节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水平

1.开展生物物种资源调查研究与观测

初步建立生物多样性监测、评估与预警体系,到2020年,建设一定数量的陆地生物多样性综合观测站和观测样区,建立全区生物物种资源数据库和环境信息系统共享平台,强化生态系统、生物物种和遗传资源保护能力,实现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目标。(环境保护厅、林业厅、农牧业厅牵头,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参与)

2.重点实施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

研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生物多样性战略和行动计划》,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规划。保护、修复和扩大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优先实施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极小种群野生植物保护工程,开发濒危物种繁育、恢复和保护技术,加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和野化放归,强化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利用监管。到2020年,实现重点野生动植物物种和典型生态系统得到全面保护。(林业厅、农牧业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参与)

3.加强生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安全管理

加强生物遗传资源保护与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生物遗传资源采集、保存、交换、合作研究和开发利用活动,加强出境监管,防止生物遗传资源流失。强化生物安全管理,积极防治外来物种入侵。加强入侵机理、扩散途径、应对措施和开发利用途径研究,强化监测预警及风险管理,逐步建立生物安全和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厅、林业厅牵头,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牧业厅、水利厅、海关参与)

专栏8“十三五”期间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保护管理

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共5个,涉及46个旗县区。

(一)大兴安岭区

保护重点:兴安落叶松林、樟子松林、鱼鳞云杉林等寒温带针叶林生态系统以及兰科植物、驼鹿、马鹿、原麝、紫貂、黑熊等重要物种及其栖息地。

涉及地区:共6个县级行政区,呼伦贝尔市的鄂伦春自治旗、牙克石市、扎兰屯市、额尔古纳市、根河市等5个;兴安盟的阿尔山市。

(二)呼伦贝尔区

保护重点:典型草原草甸生态系统以及丹顶鹤、白鹤、黑鹳等重要物种及其栖息地。

涉及地区:共6个县级行政区,呼伦贝尔市的鄂温克族自治旗、陈巴尔虎旗、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满洲里市、额尔古纳市等6个。

(三)松嫩平原区

保护重点:沼泽湿地生态系统以及丹顶鹤、白鹤、白枕鹤、东方白鹳等重要物种及其栖息地。

涉及地区:共6个县级行政区,通辽市的科尔沁左翼中旗和扎鲁特旗;兴安盟的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右翼中旗、扎赉特旗、突泉县等4个;。

(四)锡林郭勒草原区

保护重点:草甸草原、典型草原、沙地疏林草原、河谷湿地等生态系统以及黑鹳、丹顶鹤、白枕鹤等重要物种及其栖息地。

涉及地区:共4个县级行政区,赤峰市的克什克腾旗;锡林郭勒盟的锡林浩特市、阿巴嘎旗和西乌珠穆沁旗等3个。

(五)西鄂尔多斯-贺兰山-阴山区

保护重点:荒漠生态系统以及四合木、沙冬青、半日花、棉刺等重要物种及其栖息地。

涉及地区:共24个县级行政区,呼和浩特市的新城区、回民区、赛罕区、土默特左旗、武川县等5个;包头市的石拐区、九原区、土默特右旗、固阳县等4个;乌海市的海勃湾区、海南区、乌达区等3个;鄂尔多斯市的达拉特旗、鄂托克前旗、鄂托克旗、杭锦旗等4个;巴彦淖尔市的磴口县、乌拉特前旗、乌拉特后旗、杭锦后旗等4个;乌兰察布市的卓资县、察哈尔右翼中旗、四子王旗等3个;阿拉善盟的阿拉善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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