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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恩施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15-11-09 09:0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监测机构社会环境监测环境监测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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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恩施市环境保护局认定为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评估不合格,取消登记,并在网站上公布。

(一)篡改、伪造数据,弄虚作假或者涂改、出借、出租、倒卖《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和监测能力附表,以及其他影响监测活动客观性、公正性的行为,经查情况属实的;

(二)超能力认定范围开展监测活动的;

(三)逾期未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实验室资格计量认证评审、复查、年审的;

(四)监测质量管理措施不完善,发生重大环境监测质量事故的;

(五)重大事项变更没有及时报告影响其能力认定的;

(六)年度考核不通过或两次以上检查不合格的;

(七)违规转包、分包监测业务的;

(八)没有遵守《湖北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以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监测业务、存在恶意价格竞争或其它扰乱环境监测市场行为的;

(九)其他影响监测活动客观性、公正性的行为,经查情况属实的。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除第(一)、(二)、(三)条规定以外情形的,恩施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其三个月内限期改正,限期整改通过后重新申请登记。限期整改期间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恩施市环境保护局将不予认可。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被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拒不整改的,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条规定情形的,列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黑名单,同时恩施市环境保护局三年内不接受其环境监测资质登记申请和不得在我市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并将其违规行为作为不良信用记录提交恩施州、市企业诚信系统和上级环保、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并在恩施市政府公众网上公开曝光,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后果,由该监测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恩施市环境监测站的监督性监测数据与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委托监测数据有出入的,应以市环境监测站的监督性监测报告为准。受检单位或委托单位自收到监测报告之日起(以当地邮局邮戳或签收日期为准)15日内可向监测机构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承认监测结果。

受检单位对监测结果提出异议,原监测机构应予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应,若因监测机构在采样、运输或监测过程中出现操作失误,应免费进行重新监测,并报告恩施市环境保护局。受检单位对重测结果仍有异议,应于收到重测报告之日起(以当地邮局邮戳或签收日期为准)10个工作日内向恩施市环境保护局报告并申请仲裁。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委托监测数据有异议的,恩施市环境保护局将于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委托市环境监测站或上级环境监测站组织仲裁检测;对恩施市环境监测站的监督性监测数据有异议的,由恩施市环境保护局委托上级环境监测站组织仲裁检测;仲裁检测报告为最终结论,因复测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恩施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延伸阅读:

湖北恩施市向社会放开环境监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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