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监测政策正文

环保部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征求意见稿)

2015-11-20 14:3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测质量环境监测总站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6指南研究报告

6.1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的基本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水、气污染物及噪声污染的自行监测;接受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业务委托的检测机构也可参照执行。

6.2总体要求

本部分规定了自行监测工作中制定或变更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记录保存和公开监测数据的基本要求。

6.3监测方案制定

6.3.1监测内容

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监测内容做了规定。排污单位应能够说清楚自身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情况,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污染物排放监测、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与有毒污染物排放密切相关的关键工艺参数监测、污染处理设施处理效果监测。其中后两类监测内容不是必须监测的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确定是否进行监测。

6.3.2主要污染源、排污口及污染因子确定

排污单位制定监测方案之前,需要对企业内所有污染源、排污口以及各污染源排放的污染因子进行梳理,并确定主要污染源和各主要污染源的主要污染因子。废气污染源中,排放有毒污染物和重点排污设备为排污单位的主要污染源,废水排污口不再区分是否为主要排污口。有毒污染物和排放量较大的综合性排放因子为各排污口或污染源的主要排放因子。

6.3.3监测点位

根据排污单位的生产工艺过程、产排污环节、污染处理设施的处理工艺过程、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对周边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适合的监测点位,参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91号)》及美国许可证制度中企业开展监测的要求,将监测点位分为外排口、内部监测点、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噪声排放监测点位、周边环境影响监测点位等;并对每种监测点位的设置原则、点位布设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对监测点位在监测方案中的描述内容作出规定。

6.3.4监测指标

首先对排污单位应开展监测的监测指标进行了明确,分为监测指标和相关参数。其中监测指标应包括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部门管理需求、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并向厂界外环境排放的污染物等所有指标;相关参数为能够反映监测期间生产状况与污染治理情况的数据。

其次对排放限值的确定提出了要求,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等标准文件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对于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中没有规定排放限值的污染物,按照《关于未纳入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监管问题的通知》(环发[2011]85号)的要求,明确为企业的排污行为不得造成环境质量超标,不得损害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

另外对监测指标、企业确认未排放的污染物在监测方案的描述也进行了规定。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查看更多>监测质量查看更多>环境监测总站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