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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媒】常外事件之后 中国还能做些什么?

2016-05-09 08:48来源:观察者关键词:环保法美国常州外国语学校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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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环境治理法》规定,任何个人或集体,无论合法与否,只要在某特定区域倾倒垃圾,就会受到政府控诉,并将承担相应的污染清理费用。这套严格而全面的责任追究机制,将污染治理的费用压到了污染制造者、而非污染处理部门的肩上,强迫污染排放者必须为他们排放废料的行为负责。这类污染清理费用通常是高昂的,潜在的清理费用常常会给公司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例如,根据CERCLA的条款,爱河事件中被指控倾倒废料的公司最终赔偿了1.29亿美元。

CERCLA作出如此规定的目的,是要让公司由于害怕承担将来高昂的治污费用而主动控制有毒废料的排放,从而遏制低成本排污状况下各种不负责任的做法,这类遏制性效果正是该法律的核心目的。菲利普.卡明斯(Philip Cummings)曾是美国参议院环境委员会的首席顾问,正是他在任期间领导拟定了CERCLA的草案,他写道,“CERCLA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追责机制使得危害性物质的泄露和倾倒状况得到遏制。”尽管法律这方面所起到的作用很难评估,但在污染区域的清理完成后,法律在这方面的作用很可能会越来越大。

除此之外,爱河事件还提高了公众主动举报危害物排放的积极性。在1984年印度发生博帕尔化学灾难,以及西弗吉尼亚州一家联合碳化物公司出现类似事件之后,1986年美国立法者通过了《应急计划与知情权法案》(ECPRA)。该法案要求工业部门每年都要向《全美有毒物质排放清单》(TRI)报告其排放和转移特定有毒化学物质的情况,以便公众能够获得这些数据。这一法案致力于督促孟山都(Monsanto)、AT&T这类的大公司公开削减废料排放,并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事实上,从1988到1994年,17种最具危害性化学物质的排放量降低了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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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常外事件之后 中国还能做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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