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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民:修订地方环境保护条例应正确处理十大关系

2016-08-04 16:56来源:环境经济杂志作者:刘新民关键词:环保环境保护条例环保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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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湾是青岛的“母亲湾”。自2010年起,青岛市先后出台了《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胶州湾保护控制线》,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胶州湾实施最严格的保护。

中新社发 俞方平摄

处理好发展和保护的关系

西部某省仍属于欠发达地区,发展不足是最大的省情。经济下行压力下,种种迹象表明,各级党委政府的关注点仍然更多地集中在经济发展上。这样导致的结果是,历史遗留问题和新型环保问题的叠加更为突出,调整产业结构和严格执法的难度加大。新常态下,在守住生态环境质量底线的同时,如何优化经济发展,成为环境保护工作的新挑战,成为环境执法工作的新考验,成为《条例》修订中必须要破解的难题。

应增强环境保护在经济发展中的宏观调控职能。以“绿色发展”为基本原则,依据环境资源禀赋和资源环境承载力,确定区域发展空间布局及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功能区划对经济发展的约束和引导功能,使环境容量成为区域布局的重要依据,使环境管理成为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使环境标准成为市场准入的重要条件,使环境成本成为价格形成机制的重要因素。逐步淡化对某些地区的GDP考核,配套生态补偿等政策体系,引导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特色发展、差异化发展。

合理权衡《条例》的严厉程度,应总体上与新《环保法》保持一致,而不是更严格。如针对排污单位,《条例》不再增加违法成本,但对恶意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可通过提高违法成本倒逼企业转型升级或淘汰,同时要做好守法企业的守法援助和激励。针对地方环境标准,《条例》总体上不再设定比国家环境标准更为严格的地方环境标准,但针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以及突出环境问题,亟需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地方环境标准。

处理好政府和企业的关系

《条例》的修订应以强化政府环境保护责任为突破口,由“督企”向“督政”转变。

以环境质量目标考核强化政府环境责任。将环境质量改善的相关指标纳入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主干线,并将新《环保法》中引咎辞职的适用情形扩大到包括环境质量恶化等在内的情形,建立环境保护投入与GDP、财政收入增长挂钩机制,明确环保投入增长比例。

严格执法与强化服务并重,为企业主动守法创造条件。加大先进环保技术推广应用,逐步建立环保企业的诚信体系,使环保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得到稳步提升。建立健全企业守法援助和激励机制,在省级层面设立“企业守法援助中心”,对企业新建、改建或扩建环境保护治理设施予以补助,并将“企业环保自愿协议”等机制内容纳入《条例》中。建立符合实际的小微企业环境管理体制机制,同时将对小微企业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关闭和取缔权授予当地政府,并将企业守法援助的重点对象指向小微企业。

处理好政府和公众的关系

新《环保法》专章规定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意在打破以往靠政府单打独斗的不利局面,通过信息公开,提高公众参与程度,构建多元共治的“人民环保”新格局。修订《条例》过程中,应使新《环保法》多元共治的新理念细化为可落地的、实实在在的条文,从政府主导到政府引导。

原标题:刘新民:修订地方环境保护条例应正确处理十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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