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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民:修订地方环境保护条例应正确处理十大关系

2016-08-04 16:56来源:环境经济杂志作者:刘新民关键词:环保环境保护条例环保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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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确环境信用评价目的定位的基础上,对环境信用评价作出专门规定。在客观评估基础上,对污染责任保险是否强制作出规定,同时对保险公司的准入门槛作出规定,进一步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能力和质量。

客观评估环境基础设施运营、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环境监测及污染治理第三方运营的发展现状及趋势,针对该领域普遍的关注点,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做好前期评估,在《条例》中作出相关规定,为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预留空间。

处理好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关系

西部某省位于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区,是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根系所在,是生态大省,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面积及占国土面积比重分别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排名第三和第二。《条例》在修订中应更加重视生态保护的有关内容,为继续建设好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提供足够的法律支撑和依据。但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的主要监督管理主体不同,《条例》修订中如何突破部门利益冲突,协调好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关系,是难题,也是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

应在《条例》中规定统一的国土开发红线,完善矿山、水电等资源、能源开发的生态保护,专门规定生态补偿机制,创新生态补偿方式,通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补偿、环境保护机构和人员能力建设补偿等新途径,让相关生态补偿机制真正得以落实。完善生态创建机制,让其继续成为生态保护工作的重要抓手。

处理好整体与区域的关系

2014年以来,各市级人大常委会新增了环境保护地方立法权,地方可以综合考虑环境敏感性、环境容量、排污强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结合本地客观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地制宜进行立法。《条例》在修订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区域差异,既为全省范围守住生态环境底线设定统一标准,又为各市级人大常委会环境保护地方立法权预留空间。

守住整体环境质量底线。考虑地域差异,制定设区市(州)环境保护法规立法指南,指导各设区市(州)结合本地客观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地制宜立法。

为各地因地制宜地制定地方立法拓展空间。综合考虑环境敏感性、环境容量、排污强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对各市(州)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解决的方法及步骤的差异性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在充分调研各地立法需求的基础上,在《条例》制定中为各地因地制宜地制定地方立法预留空间。

原标题:刘新民:修订地方环境保护条例应正确处理十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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