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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民:修订地方环境保护条例应正确处理十大关系

2016-08-04 16:56来源:环境经济杂志作者:刘新民关键词:环保环境保护条例环保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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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实施环境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落实政务公开责任主体,畅通政务公开渠道,明确政务公开范围,实现环境信息公开的常态化、刚性化、规范化和通俗化,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

为保障“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贯彻实施,应成立专门负责环境社会管理综合事务的部门,强化环境监管执法部门的环境社会事务管理职责,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环境保护,积极探索更透明、更早期、更多元的公众参与方式,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组织的作用。

处理好城市和农村的关系

西部某省作为农业大省、畜禽养殖大省,《条例》的修订应在继续巩固城市环境保护的基础上,着重突破农村环境保护这一薄弱环节。

以强化乡镇政府的属地环境保护责任为突破口。落实乡镇政府对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乡镇环境基础设施正常运营等属地责任,并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畜禽养殖、种植业污染防治工作,健全乡镇环保机构,保障乡镇环境保护投入,实现环境保护工作重心下移。

以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为着力点。明确畜牧部门(农业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督促畜牧部门(农业部门)对畜禽养殖的空间布局和准入门槛设定硬性要求,提高畜禽养殖户符合相关环境管理门槛要求的能力,加强农村环境保护。

处理好环保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关系

在环境保护管理实践中,对于“统一监督管理”的笼统规定,环保部门苦不堪言。对此,环保部门应明确职责定位,将不属于自己的以及能力范围外的职责交给其他部门。《条例》修订时应回应广大基层环保部门的强烈需求,在充分征求广大基层环保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明确环保部门的职责定位,厘清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建立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一岗双责”体制机制。将各类环境保护职责落实到政府各个行业主管部门,把环境保护工作和经济、社会、文化等工作衔接好,落实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体制,并依据环境保护职责细化对各部门的绩效考核。

处理好污染治理和监管执法的关系

在环境法律法规的实际执行中,环保部门主要承担了两大类职能,一是污染治理,二是环境监管执法。由于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间的关系仍未理顺,同时环保部门自身职责定位未明确,环保部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用于污染治理,在环境监管执法领域的时间和精力偏弱,导致裁判员和运动员角色混淆。能否处理好污染治理与环境监管执法的关系,关系到环保部门能否定好位、履好职,是《条例》必须解决好的重大问题。

重新定位环保部门角色。应研判新常态和新形势,找准定位,重新定义环保部门形象和职能,从具体的污染治理职能中抽离出来,将环保部门职能重点放在统筹协调和综合监督,在强化监管、严格执法上取得新突破,通过强化政府属地责任、明确环保自身职责、落实政府主体责任等措施,将《条例》修订的重点放在监管、执法和问责上。

构建全员监管执法的新格局。《条例》中应设定专门条款,确保环保监管执法部门人员编制的匹配,如可规定按幅员面积或人口密度标准,必须配备相应的环境监管执法人员,并应重新整合资源,明确环境监察机构法律授权的执法地位,改进环境监管执法手段与方法,逐步构建全员监管执法新格局。同时规定环境监管执法尽职免责条款,建立责权利相匹配的环境监管执法体系。

原标题:刘新民:修订地方环境保护条例应正确处理十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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