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监察评论正文

环保部环境监察局负责人就《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答记者问

2017-02-15 11:28来源:环保部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污染犯罪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近日,环境保护部会同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局长田为勇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第一,制定《办法》是贯彻执行新“两高”司法解释的迫切需要。2016年12月,新《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解释》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实体性规定,对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办案和证据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规范《解释》的贯彻执行,理顺环保、公安和检察机关三部门职责,畅通衔接机制,亟待出台程序性规定。

第二,制定《办法》是解决当前“两法”衔接问题的迫切需要。从执法、司法实践来看,各地仍然存在一些制约“两法”衔接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瓶颈问题。目前指导环境资源领域“两法”衔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偏弱,缺乏刚性执行力;各级各部门对犯罪构成要件、案件移送标准、法条的适用等存在认识理解偏差,影响案件移送和衔接机制有效运转;少数环境执法人员对涉刑案件证据的收集缺乏经验,使得案件证据之间缺少内在逻辑关联,难以完成刑事司法流程。大多数地方的环境保护“两法”衔接机制缺乏常态化的沟通和事务性工作的对接,难以发挥切实作用。

第三,制定《办法》是指导环保和司法机关衔接配合和高效办案的迫切需要。《办法》在强化部门协作的原则框架下,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从解决工作中的普遍性问题出发,突出程序性规定和制度机制建设,规定了案件移送、法律监督、线索通报、联合办案、联合挂牌、联席会议、案件双向咨询、信息共享机制等内容,强化了《办法》的针对性、操作性和指向性 。

第四,制定《办法》是统一办案尺度和法律适用的迫切需要。目前,全国在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方面呈现明显的地区差异性和不平衡性。如浙江、广东、福建、河北、山东、江苏等地区开展打击环境犯罪工作成效明显,其案件数量和质量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而中西部地区普遍存在案件数量偏少、办案质量偏低、衔接配合不畅等问题,需要对全国环保和司法机关办案统一指导、补齐短板。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共六章三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的主要制定依据、适用部门和范围,深入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内容。

第二章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规定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刑事司法移送的适用条件,移接程序、办理时限、应随案卷移送的材料,案件交接后环保、公安、检察机关的职责。

第三章证据的收集与使用,明确环保部门依法取得证据的效力,环保部门或公安机关出具认定意见的格式。

延伸阅读: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印发(全文)

原标题: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负责人就《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答记者问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环境保护查看更多>环境污染犯罪查看更多>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