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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经济政策年度报告2017(全文)

2018-04-27 17:59来源:环保创业邦作者:环境规划院关键词:环境污染治理环境税费改革绿色金融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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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发电行业为突破口,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2017年1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标志着全国碳排放交易工作正式启动。方案明确在发电行业(含热电联产)率先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参与主体是发电行业年度排放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其他行业自备电厂。首批纳入碳交易的企业1700余家,排放总量超过30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建设,与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福建、湖北、广东、重庆、深圳等9省市签署了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建设及运维工作的合作原则协议。

全国7个水权试点地区初步探索形成多种水权交易模式

经过3年积极探索,2017年11月,宁夏率先成为通过验收的全国水权试点,全国7个水权试点地区初步探索形成了流域间、流域上下游、区域间、行业间和用水户间等多种水权交易模式,为全国水权改革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水利部从2014年7月开始,在宁夏、江西、湖北、内蒙古、河南、甘肃、广东等7个省(自治区)启动水权试点,目前各试点基本完成任务,已进入验收阶段。

此外,各地积极推进水权确权工作,水权交易试点工作加快。以黑龙江为例,《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权确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黑龙江试点县(市)水权确权工作实施方案》《大庆市水务局水权确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水权确权工作实施方案》陆续出台,明确了水权确权的有关要求。

陕西省水利厅印发了《陕西省水权确权登记办法》,明确了水权确权登记的形式、可分配水量的类型、对违规行为的管理要求等。2017年1月12日,陕西省水利厅印发了《陕西省水权改革试点方案》和《陕西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对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农业用水权交易做了规定。

2017年2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了灌区或者企业采取措施节约的取用水指标、闲置取用水指标、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跨区域引调水工程可供水量等的收储和交易流程。

2017年4月5日,四川南江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南江县农业水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规范农业取用水户间的水权交易行为。

2017年4月25日,山东印发《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水权水市场建设的意见》,启动山东省水权水市场制度建设。6月28日,潍坊市水利局印发《潍坊市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对区域水权交易、工业和服务业水权交易和农业水权交易做出相关规定。

2017年6月3日,甘肃临泽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临泽县水权改革实施方案》,引导同一行业内用水户之间开展水权交易、农业与工业之间的水权转让、政府投资项目节约水权收储与转让等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

各地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不断深化

四川省的试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2017年2月8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成立四川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成立四川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在省发展改革委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四川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工作推进方案》,成立了用能权交易专家指导委员会。

福建在水泥、火电等行业开展用能权交易试点。2017年9月6日,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福建省用能权交易能源消费量审核指南(试行)》。12月28日,福建印发《福建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明确2017年用能权交易试点先行纳入本省行政区域内火力发电(燃煤和燃气,不含自备电厂)和水泥制造(包括粉磨站)两个行业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省经信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将有色、石化、化工、平板玻璃、钢铁等重点用能行业纳入用能权交易试点范围。

浙江省用能权交易规定陆续出台。2017年6月26日,平湖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平湖市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操作办法》,规定单耗超过0.53吨标煤的,年综合能耗在100吨标煤及以上的企业需要新增用能项目时,或者其他企业新增项目的年综合能耗在100吨标煤及以上时,都需要有偿购买。除了一系列倒逼手段,该办法也规定了用能权出售、租赁、抵押等激励机制。

绿色税收调节手段愈加多元,环保税于2018年启征,企业购置环保设备享受税收减免,国家调整车辆购置税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

环保税是我国首个具有明确环境保护目标的独立型环境税种

环境保护税是我国首个具有明确环境保护目标的独立型环境税种,对于构建绿色财税体制、调节排污者污染治理行为、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体系等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保证环保税法顺利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原环境保护部共同起草了《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并于2017年12月正式发布。

条例贯彻落实了税收法定原则,广泛征求了中央和地方各部门、单位的意见,提高了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条例对环保税法的具体实施作了细化解释和规定,包括城乡污水处理厂的界定、固体废物排放量的认定、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惩罚性规定、减税情形的认定、涉税信息交互内容、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的情形等。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原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包含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和《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

各省适用税额标准和应税污染物陆续发布。环保税法将大气和水污染物的适用税额标准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制定权限赋予了地方政府。目前,各省份制定和通过了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保税额标准和征收项目数。辽宁、吉林、安徽、江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份按照环保税额标准最低限征收,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河南、山东等地区税率较高。辽宁、云南、上海设立了过渡期税额,河北、江苏分区域设置了不同的税额。各省均未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所得或支出等,实施企业所得税减免或从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所得和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特定收入实施税收减免;对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和合同能源管理所得给予企业所得税减免,对企业购置用于节能节水的专用设备实施投资抵免;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的专用设备实施所得税投资抵免,对资源综合利用减计计税收入。企业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2017年9月6日,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共包含水污染防治设备、大气污染防治设备、土壤污染防治设备、固体废物处置设备、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噪声与振动控制六大类24项设备,延续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中抵免额和结转抵免的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后5个纳税年度中结转抵免。

资源税改革全面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范围扩大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日益突出,而现行资源税制度存在计税依据缺乏弹性、征税范围偏窄、税费重叠、企业负担不合理等问题。

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资源税暂行条例》;自2011年11月起,我国陆续实施了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自2016年7月起全面实施改革,对绝大部分应税产品实行从价计征,建立了税收与资源价格挂钩的自动调节机制,增强了税收弹性。2017年11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7年11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从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情况看,征收水资源税充分发挥了税收杠杆调节作用,通过对高耗水行业、超计划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而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起到了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抑制不合理需求的重要作用。

原标题:环境经济政策年度报告2017(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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