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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的十个问题

2015-10-23 08:55来源:新环境微信作者:曹俊关键词:监测事权监测数据环境质量监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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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有关信息是排污企业的法定责任,那么,该公开哪些信息?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排污企业需要公开的排污信息应包括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等。

当然,出于经济利益考虑,有的企业不愿意说真话,往往把超标说成达标,那么,环保部门要做的就是监督和问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不按照规定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未达到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未按规定公开信息的,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等等。

7.数据能保证真实、准确吗?

舆论分析称,环境监测事权全部上收国家后,将进一步强化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能力,通过委托具有良好信誉的环境监测机构或第三方机构运行管理,从根本上避免监测数据受到考核评比等行政干扰。换言之,事权上收有望堵住监测数据造假漏洞。

山东的实践就是有力证据。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实行“转让——经营”(TO)模式后,按照老标准计算的空气质量良好率,由过去各市自行上报的90%以上降低到60%左右,下降了约30%;相反,全省空气站设备运行率和数据准确率却上升到了90%以上。

但是,担忧依然存在。如果第三方机构水平有限,数据质量不高,怎么办?如果第三方机构数据造假,或者与地方政府联合造假,怎么办?这就要求国家进一步完善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和控制体系,当然,还有更重要的,责任追究。

在质量控制方面,美国在环境监测商业实验室运作方面的经验值得借鉴。美国政府将实验室依照监测能力、监测内容、监测范围划分不同等级(美国商业实验室可以提供的报告级别有第二级、第三级和第四级,其中第四级的要求最高,可以为美国环保局提供监测报告),详细规定了不同等级实验室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旦实验室达到某一级别,就可以通过投标等形式获得政府委托监测项目的运营权。同时,其在运营过程中受到政府的严格监管,一旦出现疏漏,就面临处罚、降低等级甚至取消监测资质的危险。

在责任追究方面,山东的做法亦有显著效果。山东对存在造假隐患的设备,一律将生产(销售)商清除出山东环保市场,并将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直接在《山东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目录》中予以删除,不再允许其继续提供相关环境监测服务;对达不到运营要求或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将扣减运营单位的相应运营费用直至终止运营合同,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山东境内运营资格,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名单报至环境保护部,通报给其他省区市环保部门。这些措施震慑力极大。道理显而易见,一次违规,将被永久否定。凡是被山东清理出去的企业,还能赢得其他省区的信任吗?对企业来说,在透明的市场面前,肯定会尽力保证数据质量,更不敢造假。

方案明确,加强对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方面。不管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站,还是社会监测机构,凡是不依法提供真实、准确监测数据的,凡是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凡是不依法公开监测信息的,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环保部已经组织编写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及其配套的《技术判定细则》,对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行为进行严格约束,预计这两份文件将在今年年底前正式出台。

而对于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将被追究责任,追责的形式为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等。

延伸阅读:

全面分析《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

环境监测事权上收创造更多产业机会?

原标题:独家 | 事权上收,带来多大变化?——关于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的十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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