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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征求意见稿)

2015-11-20 14:3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测质量环境监测总站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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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监测点位的描述

所有监测点位均应在监测方案中通过语言描述、图形等形式明确体现。描述内容包括监测点位的平面位置及污染物的排放方向、监测点位在排放断面上的位置分布等。废气排放监测点位还需要明确其对应的污染源及处理设施。

5.4监测指标

5.4.1监测指标的确定

应针对各个监测点位的特点确定每个点位的监测指标。

外排口监测点位和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应监测向外环境排放的所有污染物指标,至少包括对应的污染源应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部门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内部监测点位根据点位设置的主要目的确定监测指标。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点位监测指标根据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确定,或参照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的要求执行。

对于难以确定监测指标的监测点位,排污单位在开展自行监测前,应对该点位可能排放的所有污染因子开展全面监测,摸清各项污染因子的排放水平,明确该点位的监测指标。

5.4.2标准限值的确定

对于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中已对污染物排放限值提出要求的,按其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

对于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中没有规定排放限值的污染物,按照《关于未纳入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监管问题的通知》(环发[2011]85号)执行。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点位标准限值依据本地环境功能区划结合环境质量标准确定。

5.4.3监测指标的描述

监测方案中,所有监测指标采用表格、语言描述等形式明确体现。监测指标应与监测点位相对应,监测指标内容包括每个监测点位应监测的指标名称、排放限值、排放限值的来源(如标准名称、编号)等。

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中的污染物,如排污单位确认未排放,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注明。

5.5监测技术手段

自行监测的技术手段包括手工监测、自动监测、手工监测与自动监测相结合三种类型,排污单位可根据监测成本、监测指标以及监测频次等内容,合理选择适当的技术手段。

对于环境管理部门明确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指标,选用自动监测方式;对于监测频次高、自动监测技术成熟的监测指标,应优先选用自动监测方式;其他监测指标,可选用手工监测方式。

5.6监测频次

5.6.1污水、废气排污口污染物排放监测频次

5.6.1.1常规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常规监测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1执行。

注:1.按照相关规定,废气主要排污口、废水排污口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采取连续自动监测。

2.适用于主要污染因子中的常规污染物,主要污染因子以外的常规污染物按照其他污染物的频次执行。

3.非重点排污单位是否需要开展自行监测由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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