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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征求意见稿)

2015-11-20 14:3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测质量环境监测总站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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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2对于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

排污许可证等规定中要求监测,但经排污单位确认未排放的监测指标,每年监测一次。

5.6.1.3季节性生产排污单位在其生产期间按照5.6.1.1的监测频次开展监测。

5.6.2内部监测点监测频次

内部监测点监测频次根据该监测点设置目的、结果评价的需要、替代或补充监测结果的需要等进行确定。

5.6.3无组织排放监测频次

钢铁、水泥、焦化、石油加工、有色金属冶炼、采矿业等无组织废气排放较重的污染源,无组织废气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其他涉无组织废气排放的污染源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5.6.4噪声监测频次

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5.6.5排污单位周边环境质量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周边环境质量监测频次,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有明确要求的,按照要求执行;否则,地表水每年丰、枯、平水期至少各监测一次,空气质量每半年至少监测一次,土壤、地下水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5.6.6监测频次的描述

监测频次应与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相对应。在监测方案中,每个监测点位的每项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都应详细注明。

5.7采样方法

5.7.1选择采样方法

污水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HJ494、HJ495和HJ/T91执行。单次监测中,至少采集3~5个样品。

周边水环境质量监测点采样方法参照HJ/T91、HJ/T164、HJ442执行。

废气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GB/T16157、HJ/T397执行。采用手工监测方法时,单次监测中,气态污染物采样,应可获得小时均值浓度;颗粒物采样,至少采集三个反映监测断面颗粒物平均浓度的样品。

无组织排放采样方法参照HJ/T55执行。

周边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点采样方法参照HJ/T19执行。

5.7.2采样方法的描述

在监测方案中,对每种监测指标都应注明其选用的采样方法。废水采集混合样品的,应注明混合样采样个数。废气非连续采样的,应注明每次采集的样品个数。废气颗粒物采样,应注明每个监测点位设置的采样孔和采样点个数。

5.8监测分析方法

5.8.1选择分析方法的原则

监测分析方法的选用应充分考虑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排污单位的排放特点、污染物排放浓度的高低、所采用监测分析方法的检出限和干扰等因素。

监测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国家、行业标准方法。对于尚无标准分析方法,或采用标准方法不能得到合格的测定数据,可选用其他方法,但必须做方法验证和对比实验,证明该方法的主要特性参数:方法检出浓度、精密度、准确度、干扰影响等与标准方法有等效性、可靠性。

5.8.2监测分析方法的描述

在监测方案中,对每种监测指标都应注明其选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名称、编号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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