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监测政策正文

环保部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征求意见稿)

2015-11-20 14:3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测质量环境监测总站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8信息记录和报告

8.1信息记录

8.1.1手工监测的记录

(1)采样记录:采样日期、采样时间、采样点位、混合取样的样品数量、采样器名称、加入的固定剂、采样人姓名等;

(2)样品保存和交接:样品保存方式、样品传输交接记录;

(3)样品分析记录:分析日期、样品处理方式、分析方法、质控措施、分析结果、分析人姓名等。

8.1.2自动监测运维记录

包括:系统运行状况、系统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校验工作等必检项目和记录,以及仪器说明书及相关标准、规范中规定的其他检查项目和校准、维护保养、维修记录等。

8.1.3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

监测期间的产品产量、主要原辅料使用量、取水量、主要燃料消耗量、燃料含硫量、燃料灰分、燃料挥发分;污染治理设施主要运行状态参数、主要药剂消耗情况等。日常生产中上述信息也需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

8.2信息报告

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包括手工监测、自动监测等)数据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行监测数据平台上报,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污染源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监测方案、委托监测机构情况、监测数据、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关键参数数据、自行监测年度报告等信息。

年度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监测方案的调整变化情况及变更原因;

(2)全年生产天数、监测天数,各监测点、各监测指标全年监测次数、超标情况;

(3)按要求开展的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状况监测结果;

(4)自行监测开展的其他情况的说明;

(5)排污单位实现达标排放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8.3应急报告

自行监测或监督性监测结果出现超标,排污单位应加密监测,并检查超标原因。短期内无法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应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事故分析报告,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采取减轻或防止污染的措施,以及今后的预防及改进措施等。

8.4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内容及方式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31号令)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91号)执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查看更多>监测质量查看更多>环境监测总站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