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监测政策正文

环保部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征求意见稿)

2015-11-20 14:3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测质量环境监测总站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第二十三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2014年实施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有力推动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自行监测制度初步建立。目前,除西藏外的30个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建立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测信息及时公开。

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法律地位得到明确,自行监测制度初步建立,而自行监测的有效实施还需要有配套的技术文件作为支撑,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是基础而重要的技术指导性文件。因此,制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是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需要。

2.2是指导和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行为的需要

污染源监测与环境质量监测相比,涉及的行业多样,监测内容更复杂。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数量众多,我国现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达到150余项,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总数达到120余项;标准控制项目种类繁杂,如现行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控制项目指标总数达124项,与美国水污染物排放法规项目指标总数(126项)相当。

对每个排污单位来说,生产工艺产生的污染物、不同监测点位执行排放标准和控制指标、环评报告要求的内容都有不同情况及独特内容。虽然各种监测技术标准与规范已从不同角度对排污单位的监测内容做出了规定,但是由于国家发布的有关规定必须有普适性、原则性的特点,因此排污单位在开展自行监测过程中如何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等实际问题上面临着诸多疑问。

环保部在对全国各地区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平台的日常监督检查及现场检查等工作中发现,部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的内容、监测数据结果的质量不尽如人意,存在排污单位未包括全部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不合理、监测项目仅开展主要污染物、随意设置排放标准限值、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问题,因此应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的工作指导和规范行为,为监督监管企业自行监测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撑,提升企业自行监测相关文件的效力,因此需要建立和完善企业自行监测相关规范内容。

因此为解决企业开展自行监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的政策和技术引导,进一步明确企业自行监测的责任和义务,提高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积极性,有必要制定《指南》,将自行监测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3国内外自行监测相关要求

3.1国外自行监测相关要求

美国国家消除污染排放制度(NPDES)许可、废气固定源运行许可证制度、英国环境许可证制度是国家对废水点源、废气固定源污染治理和排放要求的载体,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

从美国、英国排污许可证中的监测报告制度来看,持证单位是提供数据的主体,持证单位通过开展监测,提交监测数据,向许可证管理机构证明自己的排污状况,从而避免得到过重的处罚。因此,自行监测在排污许可证制度中举足轻重,自行监测的管理及其数据质量控制备受重视。

一是重视自行监测方案的设计。NPDES许可证编写者指南中将监测方案作为独立的章节,详细说明如何开展监测方案设计;美国相关法规中对废气运行许可证监测方案设计进行了很多细致而具体的要求,英国在不同污染源监测技术指南(TGNs)中对监测方案中的内容做了具体的指导性的规定,均对企业自行监测方案中的监测指标、监测点位、监测频次、采样分析方法均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与说明。

监测指标要必须涵盖许可证中规定限值的所有污染物。每个许可证中规定排放限值的污染物种类是由持证单位的行业类别、预期会排放的污染物以及排污许可证编写者的判断来综合确定的。只要确定了应该设定排放限值的污染物种类,那么这些污染物都应该作为监测指标。

监测点位的设置要能够满足对排放限值评价的要求。如,设定了去除率限值的持证单位,必须对进口进行监测;监测频次的设计需要跟排放限值的规定相匹配,如,设定了4天平均值的持证单位,设计的监测频次必须能够获得4天平均值;排放限值是针对某一类工艺废水进行设置的,必须在能够获得该类工艺废水的监测结果的点位开展监测。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查看更多>监测质量查看更多>环境监测总站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