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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征求意见稿)

2015-11-20 14:3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测质量环境监测总站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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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监测管理

排污单位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排污单位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监测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排污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当环境保护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排污单位调整监测方案的内容、自行监测内容等。

新建排污单位在其生产运行后的90日内应完成监测方案的编制及自行监测的准备工作。

附件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编制说明

1项目背景

1.1任务来源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行为,对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活动提供切实可行的指导,环境保护部监测司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下达了编制《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总则》的任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依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法律规章并参照相关标准规范,起草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总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指南》)。

1.2工作过程

2015年3月,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成立了《指南》编制组。

2015年4-7月,编制组查阅了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对企业自行监测管理、方案、具体监测要求、数据管理等内容;结合2014年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体系对企业自行监测的检查结果,分析和研究了当前排污单位在自行监测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当前的相关政策、法律规章及标准规范等内容编制了《指南》(初稿)。

2015年7-9月,编制组与环境保护部监测司就《指南》的内容进行研讨,根据研讨结果编制组对《指南》做了进一步修改。之后,邀请了高校、行业、省级监测部门相关专家进行了集中研讨。根据研讨结果,编制组进行了修改,形成《指南》(征求意见稿)。

2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分析

2.1是落实《环保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需要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明确要求企业对自身排污状况开展监测,企业开展排污状况自行监测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2015年1月1日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明确提出“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第五十五条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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