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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开展海洋垃圾专项清理。建立海州湾海洋垃圾监测—清理—上报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级落实辖区海洋垃圾清理责任。海洋垃圾清理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垃圾所在海域的海域使用权人、港口(码头)、滨海公园、海水浴场和景区管理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清理使用或经营管理海域范围内海洋垃圾,其他海洋垃圾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清理。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巡管队伍,购置海洋垃圾清理装备,组织开展责任岸滩巡查,及时做好海洋垃圾分类收集、清理和数据上报工作,保护海洋环境。扩大海洋垃圾防治社会参与,壮大志愿者队伍,鼓励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众参与岸滩垃圾清理。
4. 加强海洋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加大对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以及重要渔业水域的调查研究和保护力度,提高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管理水平。加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类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到2020年,海洋保护区总面积占管辖海域面积争取达到11%。强化海洋自然保护区监督执法,提升现有海洋保护区规范化能力建设和管理水平,定期开展海洋保护区卫星遥感监测。完善海洋保护区保护机制,加大对保护区的海洋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力度。
5. 健全海洋生态红线和生态补偿制度。牢牢守住生态红线,守护“蓝色国土”。2017年出台《连云港市海洋生态红线保护规划》,将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海洋生态脆弱区、海洋生态敏感区等区域划入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构建红线管控体系。到2020年全市海洋生态红线面积占比不低于30.82%,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2.95%,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60.97%,近岸海域水质稳中趋好。遵循环境公平、社会公平,坚持“谁使用资源受益谁付费、谁污染环境谁治理、谁破坏生态谁补偿”的原则,对因开发利用海洋资源造成的海洋生物资源价值损失进行海洋生态补偿,编制出台《关于加强海洋生态损失补偿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和推动海洋生态补偿工作。
(二)严控陆源污染排放,减少污染物入海总量
6. 调整结构控制总量。加强产业结构宏观调控,继续实施沿海产业升级行动方案,研究落实促进沿海地区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严格控制区域内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结合全市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要求,坚决淘汰海州湾沿岸落后化工产能。按照“海域—流域—控制区域”三级水污染控制体系,实施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到2020年沿海地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主要入海污染物总量大幅减少。暂停审批总量超标、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地区新增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建设项目。
7. 有效防治工业污染。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与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联动机制、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强化环境监理,实行建设项目环保全过程管理。推动沿海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全面实施工业园区污水集中治理,园区以外禁止新设工业废水排放口,已经设置的废水排放口限期整改、清理。重点污染源必须按规定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8. 整治沿海化工园区。加强环保专项整治,推进化工产业转型升级,采取淘汰关闭、限期治理、停产整顿等措施,完善园区环保基础设施,提升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加强对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管理,保证稳定达标排放。制订并实施园区内主要污染物和典型特征污染物监测与应急防控方案,加强对园区化工企业和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典型特征污染物排放的监测、监管工作。
9. 加快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市、县城区雨污分流和污水管网完善工程,提高污水处理厂负荷率和污水管网覆盖率。启动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到2017年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加快再生水管网建设,推动污水处理厂尾水资源化利用。到2019年,市区、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到2020年,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全覆盖,污水收集与处理能力显著提高。
10.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管控。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生态化处理,减少入海污染物排放。全面清理整顿非法和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治理率分别达到90%,非规模化养殖场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在具备条件的河口区域开展湿地建设,减少面源污染物入海量。
11. 综合整治入海河流及排污口。全面推行入海河流“河长制”,将入海河流“河长制”落实情况作为“湾长制”的重要考核内容,市“河长制”、“湾长制”办公室联合对入海河流“河长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或相互通报。将主要入海河流纳入全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范围,编制入海河流水体达标方案,推进主要入海河流环境综合整治,到2020年纳入国考、省考入海河流水质优良(达到或高于III 类)比例大于26.7% ,基本消除劣于V类的水体。对所有入海河流水质达标情况、直排海污染源排放口达标排放情况及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制订非法与设置不合理排污口清理工作方案,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到2020年入海排污口达标率达到100%。鼓励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实行达标污水离岸排放,利用深远海扩散条件减轻近岸海域环境压力。
(三)加强涉海工程管理,防范海上污染风险
12. 加强涉海工程管理。严格按照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加强近岸海域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在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入海排污口设置等方面,落实围填海、自然岸线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加强各类涉海工程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作为海洋工程项目验收的前置条件;强化环评后评估工作,所有重大涉海工程建成运营后,必须定期开展对海洋环境影响后评估工作,严格落实海洋环境保护措施。
13. 加强港口和海运船舶监管。各港区、作业区均应建设船舶废油、散装危险化学品洗舱废水、船舶生活污水和垃圾的收集储存处理处置设施,实施船舶、舰艇及港口作业区污染物零排放计划。持续推进船舶结构调整,协同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及其与城市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全面推进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到2017年底,沿海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厂具备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接收能力,并做好与市政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实现船舶污染物按规定处置。2020年底前,按照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成现有船舶的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依法限期予以淘汰。
14. 健全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响应机制。针对可能污染近岸海域的海上溢油和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明确近岸海域和海岸的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完善应急响应和指挥机制。按照“统一管理、合理布局、集中配置”的原则,配置应急物资库,建设应急物资统计、监测、调用综合信息平台。提升船舶与港口码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沿海地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督促有关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的单位落实企业污染应急处置责任,港口集中建设专用油品、化学品码头,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建立应急队伍。对非法违规倾废等污染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坚决予以查处。
(四)科学规划海水养殖,合理开发渔业资源
15. 推广健康养殖模式。根据海州湾环境容量,科学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科学划定养殖区域,明确限养区和禁养区。大力推广健康生态养殖新技术新模式,合理控制养殖密度,调减近海过密的网箱养殖和紫菜养殖,实施近海养殖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支持养殖生产向外海发展。对近岸养殖池塘进行标准化、规模化改造。积极探索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生态养殖模式,大力发展海洋牧场,建立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
16. 合理开发渔业资源。认真执行禁渔区、休(禁)渔期、捕捞许可证等休渔管理制度。完善制订相关政策,大力实施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工程,进行海洋渔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切实加强渔船“双控”和渔业资源总量管理,使有限的渔业资源得以休养生息,保证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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