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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伴生放射性矿污染防治政策

2017-12-28 09:20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谢树军 商照荣关键词:生态环保污染防治污染源普查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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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国务院印发了《“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为我国未来5年生态环保工作指明了方向。2017年3月,国务院批复了《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 2025 年远景目标》(以下简称“十三五”规划),明确了“十三五”期间我国核安全和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新的方向和奋斗目标。两个规划中都明确提出“加强伴生放射性矿监督管理”“保障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环境安全”“加强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环境管理”,将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做好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首先要了解伴生放射性的水平。2006年~2009年开展的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曾对我国稀土等11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逾1.1万家企业的原料、中间产品、废渣辐射剂量率,1433家企业伴生矿产资源的原料、废渣和废水放射性水平进行了调查,初步掌握了这些固体废物中U、232Th、226Ra的活度水平。

详细掌握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现状,做好分级管理

一些矿产资源与铀、钍放射性元素伴生共存,人类在开发这些矿产资源时,铀和钍天然放射性物质也会被带出,放射性核素在开发利用过程中转移、浓集,可能对工作人员的健康造成影响;含有放射性核素的“三废”流入环境,会引起环境放射性水平提高;一些含有较高含量的放射性核素废渣用作建筑材料,会导致房屋内氡的浓度升高,对公众的健康造成影响。

虽然我国整体天然辐射水平没有明显的提高,但是,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导致局部地区或活动周边的天然放射性水平略有增加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十三五”规划把加强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控制活动引起天然放射性提高作为放射性污染防治的重要任务之一。

做好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首先要了解伴生放射性的水平。2006年~2009年开展的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曾对我国稀土等11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逾1.1万家企业的原料、中间产品、废渣辐射剂量率,1433家企业伴生矿产资源的原料、废渣和废水放射性水平进行了调查,初步掌握了这些固体废物中U、232Th、226Ra的活度水平。

由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多,各类企业的天然辐射水平相差很大,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所有企业进行辐射监管。按照IAEA(国际原子能机构)相关管理要求的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我国也将研究制定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分类管理办法,而掌握矿产资源辐射现状是推进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基础。“十三五”期间,我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将对稀土、锆石/氧化锆、钒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进行全面普查,与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相比,新增了钼、锗/钛、镍、金4类矿产资源,将更加全面掌握伴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放射性水平,为后续监管提供依据。

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是基础

国家重视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安全,颁布了相关法规标准,如《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第一批)》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安全监管的主体,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地方法规标准用于监管,如《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等。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一些法规标准用于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行业的放射性污染防治,但与核设施、核技术利用等其他领域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相比,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行业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标准建设起步晚、发展慢,是目前制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放射性辐射安全监管的主要瓶颈。“十三五”期间,完善法规标准体系是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的重点工作,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开展《伴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的研究工作,使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辐射安全监管和行政许可有法可依。

二是研究第一批名录稀土、铌/钽等5个行业的辐射防护和辐射环境保护标准,为进一步制定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行业的辐射防护和辐射环境保护标准做好技术储备。

三是开展《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明确中央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协调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工合作。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是根本途径

“谁污染,谁负责”是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事业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治包括放射性物质在内的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这一规定明确了企事业单位是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伴生放射性开发利用企事业单位对活动过程中放射性污染的防治责无旁贷,最基本的要求是企业应该确保放射性污染物达标排放。

流出物和辐射环境监测是企业主体责任的直接体现。开展放射性流出物和辐射环境监测是保证放射性物质达标排放、确保辐射环境安全的重要手段。《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我国核设施和铀矿冶设施营运单位应该对企业周边辐射环境进行监测,并上报到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几十年来的经验表明,企业监测放射性流出物和辐射环境有利于第一时间掌握污染物排放水平,及时调整运行状态,有利于了解辐射环境变化趋势,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开展放射性流出物和辐射监测是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企事业单位已按照要求对除放射性物质以外的污染物进行了监测,由于放射性物质监测的特殊性,目前,绝大多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未对排放“三废”中放射性物质进行监测。为强化伴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的主体责任,防止放射性物质污染环境,“十三五”规划明确要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物料和“三废”中放射性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要对流出物和辐射环境进行监测,确保放射性物质排放和辐射环境水平受控。环境保护部正组织制定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放射性流出物和辐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总之,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企业应承担起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辐射安全监管,确保辐射环境安全,从而实现控制人为活动引起的天然放射性水平提高、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目标。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原标题:浅析伴生放射性矿污染防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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