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Q:如何界定第一次违法?
A:对于“首次”的界定,存在一定争议。常见有三种理解,一是第一次发生违法行为,二是首次被行政主体发现,三是违法行为首次发生且行政主体执法时首次发现。且不同地区发布的相关规定对“首次”的界定也有所差异。如上海、浙江等地在相关规定中都使用的是“首次被发现”,但在《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中,使用的是“属于首次违法”,且在备注中标注,“首次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从实务的角度,“首次被发现”相较“首次违法”更具有可操作性,也避免了未审先判的误区。从语义理解上,“首次被发现”强调的是行为事实,更为直观;“首次违法”则包含价值判断;从违法性要件角度,“首次被发现”尚不涉及违法性评价,“首次违法”已经包含了违法性评价;从证明责任角度,前者要证明“发现”的证据;后者要证明“违法”,对于调查机关的举证责任难度差距较大。
二、如何理解危害后果“轻微”?
Q:危害结果“轻微”怎么理解?
A:环境违法行为直接损害的客体是自然环境,后果应当是指行为对外环境的影响结果。一般而言,危害后果是否轻微,应由行政执法机关结合案件收集的事实和证据等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例如,在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安徽省司法厅印发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中,将“轻微”等同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具体而言,例如: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传输数据的,故障发生12小时内未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首次被发现,在故障发生期间按规定开展手工监测或者安装使用备用仪器,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污染物达标排放的。违法行为是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报告,界定轻微的标准是:1.按规定开展了手工监测或已安装使用备用仪器;2.污染物达标排放。
再如,《浙江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中,“后果轻微”可以理解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三、如何理解及时改正
Q:如何理解“及时改正”?什么的时间算及时?
A:能当场整改的,态度要坚决,响应要积极主动!注意当地的合理期限规定,及时向法律顾问请求法律帮助。
一般认为,当事人对自身的违法行为有正确的认识,并采取措施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行政管理秩序得到了恢复。对于“及时改正”要注意及时改正的时间和及时改正的程度。“及时改正”的时间起码应该是在行政处理的过程中,可以是当场改正,也可以是执法过程中自行改正或者被责令改正后行政处理决定前完成改正。“及时改正”应具有彻底性,如果虽有所整改,但整改并不彻底,就不应适用“首违不罚”制度。
例如:上海发布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中,第5、8项要求企业必须当场整改方可免罚。
其中,第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可以密闭,因未关闭空间或者设备而导致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首次被发现,当场整改,且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此外,第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将废弃剧毒化学品、医疗废物、实验室废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废物以外的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在0.01吨以下,未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非危险废物中,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整改的。
又比如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安徽省司法厅印发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中规定,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首次被发现,且无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改正的。
因此,及时改正的界定应当参照当地发布的免罚清单具体规定。
最后,还应当注意,第33条第1款的立法用语是“可以”,而非“应当”,即该情形属于可罚可不罚。至于是否不予处罚,需要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裁量权,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危害后果是否轻微等来确定。
*典型案例
浙江省公布2022年度第五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之二:宁波市北仑区某通用设备生产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予处罚案
2021年11月,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通过危废管理系统进行筛查时发现部分企业危废转移量明显少于往年同期。结合各企业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数据,对比企业同期生产情况,通过梳理发现宁波某通用设备生产公司在生产并未出现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危废转移量明显降低。北仑分局固废管理部门将该问题输入“环保码”系统,同步推送执法中队进行核实。收到推送信息后,属地执法队立刻赴企业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危废仓库堆存较多油漆桶、油漆渣以及清洗剂桶等危险废物,同时危废仓库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执法人员现场固定证据,并开展案件调查。
经调查,该企业由于生产车间改造,将危废仓库进行移位,未及时设置危废识别标志;同时由于管理人员变动,新的管理人员对危废管理法律法规熟悉度不足,造成危废在仓库中堆存较多,未及时转移。当事人前期生态环境记录良好(“环保码”系统中没有黄码和红码记录),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立刻对危废进行转移,对危废仓库进行清理,及时设置危废识别标志,短时间内完成了整改。该企业此次违法行为为初次被发现,并及时完成整改,符合《宁波市生态环境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甬环发〔2021〕60号)第10项“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政处罚”适用不予处罚的条件,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决定不予处罚。
本案中,涉事企业前期生态环境记录良好,属于首次被发现的情形,符合“首违”的条件;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立刻对危废进行转移,对危废仓库进行清理,及时设置危废识别标志,短时间内完成了整改,属于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符合“轻微+及时改正”的条件。综上,该案属于首违不罚的情形。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河源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发布,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全文如下: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各科室、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制定了《河源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自2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11月19日印发《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详情如下: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各地(市)生态环境局:为深入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定
按照生态环境部工作要求,为巩固成渝地区空气质量改善成效,强化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共保,川渝两地生态环境部门以联合执法为抓手,深入开展成渝地区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工作,联合印发川渝大气污染防治联动工作方案,两地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连续5年组织省级层面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严厉打击生态环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9月20日发布关于严厉打击涉企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通告,重点整治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动车排放检测及相关联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8月30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对于部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轻微不罚);部分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8月15日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监督管理,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于举报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或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嘉兴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4年版)》,对符合规定的28项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详情如下: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形,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青海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内蒙古印发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意见的函,详情如下: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赣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适用本指引以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前主动采取措施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为事实前提,以在要求的期限内主动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为程序前提。本市生态环境部门在实施本指引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制当事人公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韶关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已经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并经韶关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审查号:韶法审〔2024〕1号,现予以发布。韶关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月12日韶关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充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生态环境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2022版),一图读懂如下所示:
8月23日,河北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免罚清单》中包含“轻微不罚”和“首违免罚”两种情形。“轻微不罚”,即对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的,不予行政处罚。“首违免罚”即对初次违法、危害
湖南省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郴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以推行生态环境领域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引导和促进企业自觉守法,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共12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列入清单,符合条件者可免于处罚,全文如下:
湖南省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衡阳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共18种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在符合规定的情形下可免受环境行政处罚。
日前,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详情如下:各市生态环境局、司法局:为贯彻落实全省改进工作作风为民办实事为企优环境大会精神,在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宽严相济执法,优化执法方式,引导企业自觉守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不
日前,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东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共16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列入免罚清单,该清单自2022年5月10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5月9日。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各生态环境分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优化营商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4月11日,北京市水务局发布了关于《北京水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2年4月11日至5月10日。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北京水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为优化北京市营商环境,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根据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辽宁省大连市生态环境局近日首次出台《大连市生态环境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以下简称《免罚清单》),对涉及建设项目管理、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环境管理制度等5个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共12项轻微违法行为做出了免罚规定。
日前,上海发布《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免罚清单》设定的轻微违法行为涉及建设项目管理、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环境管理制度5个生态环境领域,共11项,每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均严格界定了适用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违法行为才不予处罚。其中第1-3项要求企业必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河源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发布,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全文如下: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各科室、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制定了《河源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自2
12月24日,生态环境部举行1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宣教司司长、新闻发言人裴晓菲主持发布会。以下是1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最新情况通报。一、生态环境部公布第三批美丽河湖优秀案例美丽河湖是美丽中国在水生态环境领域的集中体现和重要载体。自2021年以来,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了美丽河湖优秀案例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12月16日发布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清单(2024年版)》对《清单(2022年版)》原有17项免罚事项进行了全面修订,根据环境管理要素划分为建设项目及环境应急类、污染物排放类、工业及一般
2024年,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认真落实《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收集、整理、解析和发布机制,于2024年3月公布了首批5个指导性典型案例,取得了良好的引导效果,现将第二批指导性典型案例进行公布,供各地参考借鉴。此次公布的5个指导性典型案例,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布2024年第二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案例一、第二师铁门关市某制造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案【案情简介】2024年4月29日,第二师铁门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制造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检查发现该公司租赁其他企业院内库房及外围堆场厂区,作为金
2024年,太原市生态环境局以执法大练兵为抓手,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结合全年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计划,全面优化执法方式,不断增强执法效能,立足执法普法,服务企业,将科技执法、非现场执法、包容审慎执法贯彻到日常执法工作中,重点查办了环境违法犯罪、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
2020年以来,生态环境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连续5年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突出打击重点,紧盯大案要案,深化部门衔接,扎实推进专项行动走深走实,有效遏制了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高发态势。近日,生态环境部公布江苏省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浙江省宁波市生态
近年来,河南省生态环境系统深入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积极利用群众举报、无人机等方式发现违法线索,坚持追根溯源,深化行刑衔接,严厉打击了一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和示范引领作用,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发布2024年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此次
案例一、万载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案例特点】该案件为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典型案例【案情简介】2024年4月,宜春市组织相关专家和执法骨干开展了机动车环检机构专项检查,发现万载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双排口车辆只插入单采样管检测并出具
近年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赣州市人民检察院、赣州市公安局在全市联合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现将危险废物领域相关典型案例公布如下:案例①:步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一、案情简介2024年4月21日接群众举报反映小松镇石田河可见整片水域呈红褐色,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
浙江省发布2024年第九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行刑衔接):今年以来,全省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开展绿剑2024、“两打”等专项行动,积极利用无人机、视频监控、群众举报等方式发现违法线索,坚持追根溯源,深化行刑衔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公布第二批行刑衔接典型案例,供各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