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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2017年湖北省环境监测方案》

2017-04-27 11:0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质监测环境质量监测环境监测机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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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监测项目

(1)地表水水源地

①常规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并统计当月各水源地的总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②全分析:《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109项。

(2)地下水水源地

①常规监测:《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23项(环函[2005]47号),并统计当月总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②水质全分析:《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的39项。

3. 监测时间

(1)常规监测

①地级以上城市

每月1~10日采样监测一次,由所在地级以上环境监测站承担。如遇异常情况,则需加密监测。

②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采样一次,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一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如遇异常情况,则需加密监测。

(2)全分析

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于6~7月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县级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两年(第双数年)开展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4. 工作方式

由所在市级环境监测站开展或组织监测,并对数据负责,承担主体责任。数据经市级环境监测站审核后报送省站水室。

5. 质量保证

监测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市级环境监测站对上报的监测数据和监测结果负责。省站负责对辖区内任务承担单位进行质量监督与考核,对任务承担单位报送的监测结果进行终审,并对最后上报总站的数据质量负责。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6. 数据报送

(1)常规监测数据

①地级以上城市

各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监测站每月22日前向省站水室报送当月经审核后的饮用水源地监测数据,省站水室终审后,于当月25日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总站。

②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各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审核并汇总辖区内所有县级城镇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季度数据:各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监测站于本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将审核后数据报送至省站水室饮用水邮箱hbjc_drink@163.com(后期待系统测试完成后通过“湖北省水环境质量监测一站式数据管理系统”报送)。

省站水室经终审后,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总站。

延伸阅读:

政策全文|湖北省《2017年全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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